法律國家和法律

法律規制

管理活動的 機構有非常多樣的內容。 在經營過程中執行力,進入與實體,組織和公民的特殊關係。 因此,執行的行政和法律法規。 的相互作用提供了怎樣管理和控制方面的活動的控制。 法律法規是由不同的法規和規章進行(SDA,衛生標準,例如)。 在某些情況下,管理職能將有所不同特異性。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是任何其他非行政部門(就業,金融,刑事程序,例如)的規則。

在這方面,監管行政部門的主體可以通過指定的控制只在那些社會關係,它不受其他部門的規定進行了澄清。

的主題 行政法 有條件分為系統和公共當局的互動,國有法人實體內部的關係。

鑑於這些或形成行政關係的其他條件是由行政和法律法規的外部或內部的功能來確定。

標準法規管理過程包括使用單一行為,體現了政府的意志。 這種行為 - 監管。 個性化的機遇和責任使自己的受試者,對誰該文檔處理。

監管階段,依賴於法律實體的行為。 在複雜的過程有三個階段。 該行為可能是非法或合法。

第一階段包括法律規則的整體效果。 法律法規開始與主體的行為的框架的內容和制定的定義,以及為職責,責任,機會,責任和其他東西的形成條件。 因此,法律決策機制啟動。

在涉及到某些職責和主體的權利的出現在第二階段的法律規制,也就是開始的法律機制。 作為一個必要條件是該系統 法律事實的 (或一個事實),其通過調節手段提前的法律後果一定條件下連接。 因此,該機構開始對法律規範的實施工作。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 實現的權利, 從日開始 公民 向有關當局和機構的決定,以滿足其要求。 例如,指的是養老基金的對象時,按照規則,他被任命養老金。 對任用和支付個人法規制定是相對於公民個人共同規則的個性化。 通過與會各方的適當監管的關係闡述了主觀的法律權利和義務。

決定養老金後一個公民成為主觀(個人)有權獲得支付的載體。 在這種情況下,社會保障制度被賦予計提和支付養老金的責任主體。

作為一項規則,作用機制的法律規制本身耗盡執行法律規範。

調控的第三階段涉及使用制裁。 在這種情況下,有不當行為。 至於使用制裁的法律依據供應違反了規範,其中規定對違反責任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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