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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的信託管理

根據“民法典”第1012條第一款轉讓信託是在有關協議的基礎上進行的。 兩黨參與拘留。 創始人將財產的信託管理分配給經理。 訂立合同時,確定具體期限。 第二方承諾按照權利人(所有者)或其指定的人(受益人)的利益對財產進行信託管理。

上述合同被認為是相對較新的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 結論是,考慮到其所有者(或由權利人指定的人)的利益考慮使用其他人的財產的關係正式化。 原因可能是業主無法單獨使用或缺乏經驗。

在某些情況下,財產的信託管理規定在某些情況下由經理(或其他授權人)直接法律指導下更換業主。 它們包括:建立監護權,庇護權或監護權,不明身份,死亡。 在後一種情況下, 執行人(遺囑執行人) 處置財產,直到繼承人輸入其權利。

與英美權利與“機密所有權”概念不同,俄羅斯立法直接表明,財產的信託管理不需要轉讓經理的所有權。 由於相關條約締結而形成的關係被認為沒有約束力,但具有約束力。

鑑於合法性質,信託協議是提供服務的協議。 因此,經理執行組合一個整體的實際和法律操作的組合。 在這方面,協議的主題不能被認為是這些服務的簡單組合。

信託管理協議是真實的,從轉讓到使用的物業經理的時刻開始生效。 協議可以是免費的或有償的,具有雙重性質。 如果不動產的信託管理正式化,該協議在國家註冊後生效。

創始人應該是一般規則的所有者。 他們可能是公民,某些獨家和 強制性權利的 主體(例如信用機構的存戶),公共法律 教育,法律 實體等。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管理的創始人可能不是合法所有人,但另一個人,例如 監護和託管機構。

經理只能是營業額的專業參與者 - 商業組織, 企業家(個人)。 這是因為信託管理的本質在於創業活動。 換句話說,為了讓業主利用他的財產賺取利潤。

以法律規定的理由執行合同時,不屬於該機構以外的個人企業家(未成年人的執行人或監護人)或非營利組織(例如基金)的人員可以擔任經理人。

對合法所有人或其某一部分的所有財產設立信託管理。 金錢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對象。 例外情況是現行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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