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世界人權宣言和它的法律地位

世界上最知名的人權文件 - 世界人權宣言(UDHR)。 它的主要實質是認識到內在 的人的價值 的生活,以及對個人對國家和主權權利的優先權利的原則。 1945年,當時在倫敦的一次會議上,聯合國已經宣布,它已成為可能的歷史和人權最大的進步。 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三款說,有關的組織的主要目標之一 - 為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促進和傳播國際合作的成果,無論語言,宗教,性別或種族。 該憲章成為國際協議,並為那些誰簽署具有約束力的文件。 在聯合國的主持下,同1945年人權委員會推出,這是準備特殊 的權利法案 的人,要受他的指導為作為所有人民和國家的例子的通用標準。 該法案已成為新的世界組織憲章的一部分。

通用 人權宣言 並沒有被這種行為所造成。 此外,該法案並沒有包括保護人權的許多項目,和許多 非政府組織 開始提出建議和補充。 特別是,他們要求每個國家,成為聯合國的一部分,已經承諾,以確保生活在這些國家的人提供基本權利-生命, 信仰自由,自由 的個體,從奴役,暴力,飢餓,等等。天。 該 聯合國憲章 根據其人權是世界各國的關注,包括了規定。 憲章的序言說,聯合國決心重申基本人權之信念,在價值和人的尊嚴的生活,在婦女的平等權利與男性,與小國 - 大。 就這樣開始了對人權的編纂。

在聯合國管理機構的特別會議 - 大會 - 在1948年12月10日當天舉行,來自8個國家,其中是蘇聯的代表,在表決時投了棄權票。 但大會的與會代表還一致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一個總體描述,其中如下。 該文件確定了每個人在世界上的基本權利清單,無論何種語言,性別,宗教,膚色,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或其他地位。 它認為,政府應該保護的不僅是本國公民,也包括其他國家的公民 - 國家邊界是沒有障礙在保護他們的權利幫助別人。

因此,人權法案聯合國的第一部分是世界人權宣言。 1948成為從中開始行動的國際人權標準樣品,請查閱本文檔的起點。 在維也納,1993年,171個國家,佔世界人口的99%的人權會議的成員,證實了他們的政府願意繼續遵循這一標準。

世界人權宣言是在國際法的心臟,但它本身原本不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然而,作為同意原則廣義表,它是的,當然,有世界輿論一個偉大的道德力量。 此外,國家,使用它,理由是它作為一個法律和政治方面,宣言給了在國際和國家層面更多的合法性。

這些原則的效力只在1966年獲得的。 然後,它被批准的公民,政治,文化和社會經濟權利的條約。 他們是人權的聯合國草案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 各國 已經批准這些 公約,承諾將修改其立法,以保護人權。 隨後,人權和其中包含的自由宣言,以確保在其他條約和公約。 因此,在這個時候,它的規定被認為是強制性的。 因此,它是不理想所要追求和法律文件,必須由所有國家的尊重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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