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半總統制 - 概念和特徵

國家法律機制有許多特點,其中脫穎而出板的形狀。 這個類是指兩個主要部分存在 - 君主國和共和國。

類別“共和國”,反過來,分為議會,總統和混合。 半總統制 - 政府的一個有爭議的形式,研究需要特別注意。 而為了了解它是什麼,它是需要考慮其基本特徵和類型。

什麼是半總統制?

作為共和國政府的一種形式是通過間接決定 了人的力量 的國家。 這意味著所有的最高機構 國家權威 (議會和總統)由國家的公民選舉產生。 然而,這取決於誰組建政府,以及取決於共和國的類型。 其中之一是半總統制。

這一類是最常見於政治體制的過渡狀態,但與穩定的民主傳統的國家,可能會發生。

最具特色的功能是混合共和國:

  1. 由民眾直接投票選舉,總統和議會。
  2. 立法機關和 國家元首 賦有治理國家幾乎相等的權力。
  3. 政府給議會的一份報告,但對自己的行動給總統,這實際上是執行機構的負責人承擔全部責任。
  4. 總理的作用是實現管理的總統令。
  5. “制衡”的機制,其中有議會解散政府的權利,反過來,選舉國家元首 - 響應表達不信任票,並解散議會。 此外,政府與總理辭職只,但不能與總統。
  6. 仲裁員,憲法法院的作用在國家權力兩高機構之間的關係。

這取決於你如何分佈 的總統的權力 和議會,兩種類型的半總統制的-和半半。

半半總統制,這是法國和波蘭運作的經典範例,根據總統的政府作用增強。 根據一些學者,這種類型是最典型的國家,其中大總統作為國家領導人的作用,並從議會制共和國過渡突出流程的經典總統。 應當指出的是,這種形式的政府是固有的 獨聯體國家, 例如,俄羅斯聯邦,白俄羅斯,烏克蘭共和國。

半議會制半總統制是最常見的國家中的過程是“促進一個強大的議會”和議會制共和國的形成。 在這種情況下,立法機構被賦予的不信任投票某種形式:部長(烏拉圭)或總理的單獨表決提名,表明可能的繼任者(德國)。

因此,半總統制是政府的一種特殊的過渡形式特點是逐漸加強議會或總統。 有時,這種形式的政府的錯誤歸結為治理的混合(或非典型)的形式。

政府的混合形式。

如前所述,政府的形式有兩種主要類型 - 君主制和共和製。 然而,公共實體的多樣性和管理的歷史上建立的方式分配一個特殊的 - 政府的混合形式。 這些措施包括與體徵共和黨和君主制的共和君主的元素。

君主制與以下類型的共和元素:

  1. 選修君主制 -在這種情況下,州長當選輪流。 一個例子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馬來西亞。
  2. 一個君主立憲制國家中,君主繼承他的權力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國家和國家機關的代表-的例子是英國,日本,瑞典。 然而,這種類型的混合政體形式的選擇是值得商榷的。

共和國在下面的列表中顯示的君主制元素:

  1. Superpresidential -國家元首在事實上的主權權力 的君主專制政體。 一個例子是朝鮮
  2. 伊斯蘭共和國 -君主制的元素體現在不服從人民的精神力量的頭部的意願。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伊朗

半總統制,上面已經提出的例子和特點,是治理的一種特殊形式,它允許無需特殊內亂移動從一種類型的政府到另一個。 在這種情況下,在該國的憲法安排,提供使過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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