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受害者 - 一個......受害者權利。 刑事訴訟法典第42條

受害者 - 一個人誰是犯罪的受害者,作為他遭受道德,身體,財產損害的結果。 他們還認識組織的聲譽和物質價值的另一個主題的非法行為損害的事件。 考慮進一步受害者的基本權利。

概觀

由於這樣的事實,在立法層面是固定的 無罪推定原則, 認識到犯罪行為和事實,即他們不造成傷害特定對象,只能告上法庭。 要做到這一點,案件被認為是它的優點,已探明攻擊者酒。 由此可見,要具體受進入相關決策力損傷被認為是假設的事實。 在這方面,刑法的受害者被認為是工藝方面,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機遇和責任。 他們是必要的訴訟程序的有效參與。 然而,在法庭上受害者承認的只是為了保護在訴訟中的利益。

人身傷害

什麼理由為了使公民需要充當受害者? RF被認為是合法的民主國家。 因此,有保護公民的利益,包括犯罪受害人的規則。 為表彰對象受害者對非金錢,材料或物理傷害人或損壞有形資產或組織的商業信譽被告知。 按照藝術。 民法典1058,受傷或其他賠償損害健康的情況下,受收入(收益),失去了一個公民,他肯定可以得到過。 此外,償還受害人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這一點,尤其是食品,醫療,購藥,護理,假肢,購買專用技術設備,培訓的成本,如果確定一個公民需要他們,不能讓他們免費使用。

財產損失

受害者是誰遭受物質損失一個公民或者組織。 關於生活和活動的這種損害財產範圍。 它的產生是由於受到材料特定值,金錢,財富,等等,他們的傷害減少,破壞剝奪的結果。 財產損失也包括由個人或機構為他們的利益,包括收入,這已經不符合侵權的佣金連接獲得的修復產生的費用。

非金錢損失

它包括造成的人員作為其侵犯罪行造成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 無形收益 是屬於他從出生。 這些措施包括,特別是,包括健康,生命,尊嚴,榮譽和名譽。 非財產損害 可以在侵權的性質和獨家經營權發生。 如上所述,受害者 - 不僅是一個國家,而且該組織。 在企業侵權可能會導致其商業信譽的損害。 它是在破壞經濟實體的商業關係中的一員的可信度表示,抹黑。 應當指出的是,公民的名譽政權的保護適用類推到為組織的規則。

細微差別

法律事實, 作為一個基地,這在刑事訴訟關係進入受害者的存在-沒有使他的傷害是如此,並指定公民或者組織,有關地位的決定。 他發出的檢察官,調查員/調查的決定。 此外,適當的決定應當由法院作出。 所述引發劑可以是受害者或所述受試者。

法律保障

在藝術。 憲法的52個國家,受害者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國家保障受害者獲得客觀,全面訴訟授權機構。 受害者 - 誰守在這個過程中他們的利益的人。 在這方面,他不只能作為證據基礎的來源。 因此,首先國家尋求恢復和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機會

該法案建立了一個範圍參與刑事訴訟,其法律地位的演員。 通過對這些行為的法律定義的機會標準。 他們有受害者和證人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各方。 作為受害方,他的法律選項的定義藝術。 42在第二部分。 根據該規範,受害人有權利:

  1. 注意對犯罪嫌疑人作證,出示證據的指控。
  2. 為了參加在他的要求或代表的要求進行的調查活動。 為了實現這一權利需要得到授權的員工的權限。
  3. 要提交反對意見和請願。
  4. 發現過程的材料和對其做出評論。 這些包括他的參與進行的調查行動的記錄, 一個徵收評估,決定 和他們的結論(如果該程序是受害人或要求進行給他)。
  5. 經初步調查完成後,以獲得與案件材料熟悉,複印和任何批量寫入數據。
  6. 參加第一,第二,監管機構的訴訟。
  7. 收到判決的副本上承認它作為一個受害者,提起訴訟或拒絕這樣做,停止生產,判斷,決策。
  8. 要在辯論中發言。
  9. 檢查信息 的會議紀要, 就其提交的意見。
  10. 挑戰法庭,調查人員,檢察官,調查員的活動/行動。
  11. 要知道提出的申訴,提起的案件中,表示反對的。

安全措施

受害人的參與可能導致傷害他或他的家人構成威脅,該程序大大複雜化。 往往是因為這個原因,許多受害者拒絕作證,拒絕出現由研究者的採訪。 在這方面,法律規定了一套旨在保護的對象和他們的親屬的生命和健康的措施。 其中:

  1. 維護的有關受害者個人信息的保密性。
  2. 錄音和監控的談判。
  3. 攜帶標識的被可疑受害者的視覺觀察的可能性排除在外。
  4. 舉行非公開聽證會。

除此之外,額外的安全措施設想FZ№119。 根據這一規定,特別是,可以提供:

  1. 保障性住房,財產和受害者。
  2. 的個人防護設備,通信裝置,和通信危險發行。
  3. 搬遷到其他地方居住。
  4. 變更文件。
  5. 改變外觀。
  6. 學習/工作/服務的地方的變化。

檢查

受害者 - 一個公民,不僅有機會也有責任參加訴訟。 這是由於這樣的事實他,除其他事項外,作為證據的來源。 於是,他不得不忽略的調查電話和不作證的權利。 否則受害者會遭到驅動器。 由提供證人的規則舉行的受害者的審訊。 科目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拒不溝通已知的信息。 對於違反本條例規定按藝術責任。 307和刑法308。 在啟動過程中,他的職責和法律選擇的主題解釋之前。 特別是,受害人有權不連累自己和家人的權利。 在中國共產黨的第5條(第4頁)定義的最後一圈。 如果公民同意提供他所知的信息,他應該被警告的信息以後可以用作證據的情況下,即使他拒絕他們。

重要因素

受害者 - 在這個過程中的參與者,能夠訪問程序的許多材料。 在這方面,他有責任維護他所知信息的保密性。 在信息披露的案情屬於第310條的責任。 對需要保護它必須警告調查,檢察官或調查數據的保密性。

受害人在這個過程中的作用

受害者 - 這是訴訟的關鍵課題之一。 它的值是參與這一過程的滿足條件,證明。 加強被害人在公私和公共對抗中的作用也表達了影響訴訟的形式決定的可能性。 這是由於法律規定取得受害者同意以一種特殊的方式進行審判。

特異性狀態

應當指出的是,被害人在類似見證許多方面的法律地位。 這個位置是由一些當天的刑事訴訟法規範的證實。 例如,技術人員。 246(第7部分)提供了用於抑制對聽覺的電荷的檢察的。 這並不表示必須問他對此事的意見的受害者。 立法不授予對象有機會參加收費的制定,以表達反對其緩解。 據專家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法律命運的自由裁量權,受害人應當在所有階段提供的,不僅僅是直接訴訟過程。

的損害賠償問題

他是在訴訟過程中至關重要。 標準,要求所造成的損失的攻擊,以及在偵查和審判程序,包括成本的代表參加相關的成本的可能性。 在這種情況下的賠償,據了解,從國家的感染對象的財政援助,如果你從罪犯得到它是不可能的。 為此,形成了特殊的貨幣基金。 但是,我們應該認識到,在目前的時間,這種機制不起作用。 預先存在的立法提供了在其造成犯罪的財產所有者的危害應在國家資金的費用和他們從有罪的後續恢復補償率。 1994年6月24日的FZ已經暫停行動。 在當今當前GC這一規定是不存在的。 然而,刑事程序法典規定使受害者的可能性 民事訴訟,要求 在刑事訴訟。 這是在第44條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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