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大多數系統 - 多數人的勝利

現代 憲法 提供了一個廣泛的公共,如何行使其任命機關在國家權利。 這種效應被稱為 選舉過程, 在類型的系統中的一個來表示:一個多數,比例或混合。

大多數系統今天 - 是最首選機型政府代表的選舉,現有的發達國家。 在它的基礎上形成 代表機構 在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等許多國家。 這是什麼類型的吸引力和有效性?

多數主義選舉制度-本質和類型學。

的選票多數 - 這條規則在選舉制度的運作為主。 事實上,多數主義的選舉制度規定,應該有憲法賦予或有關選舉法律投票在該提名將被廣大選民所接受某候選人數量設置的。

提到的票數並非偶然。 根據它,有三種這種類型選的:

  • 絕對多數 - 根據他的候選人的職位應被視為當選,當且僅當對他有利會給語音一半有選擇的權利,再加上一個人的人口情況;
  • 相對多數 - 根據這項計劃,大選意味著簡單多數票比其他候選人的存在;
  • 合格多數 - 該國的立法明確固定的門檻,實現這一目標,就足以在選舉中獲勝。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有大批國家法律的一種變體的不完美體現。 典型地,該類型的各個階段或在不同層次的選舉反應。 多數派的系統允許這種行為,特別是當它涉及到上級主管部門。 所述第一和第二類型的“合金”的一個突出的例子是當選法國總統。 只有當一個候選人獲得選票的絕對數量第一輪被認為是唯一需要。 如果不這樣做,那麼第二輪將在候選人之間根據相對多數制舉行,以第一和第二的位置。

大多數系統 - 對效率的影響不確定。 優點可以安全地歸因於設立兩個穩定狀態的-三個 政黨制度。 但是最強的缺點可能忽視認為有利於外人選舉投票的人口的一部分。

多數主義和比例選舉制度-發散點。

什麼是 大多數系統, 如上所述。 相對 比例選舉制度 應該指出的是,相較於第一,它是基於不特定的候選人和黨的選擇。 大多數法律學者和政治學家們傾向於認為,這是更充分地公開國家的選舉地圖的比例選舉制度下。 與大多數系統顯著的矛盾是徹底的計票和政府代表的股份的數額確定。

大多數系統沒有噸。N. “選舉的門檻。” 相對於此,在大多數情況下仍成正比本身定義。 但是,這是為了防止黨派和獨立候選人,他的體重在政治生活中過低的民選機構中通道完成。

儘管他們的流程的差異,多數派和比例選舉制經常操作的同時,形成一種亞型 - 混合選舉制度。 這種共生已成為在其境內有豐富的某些人的小型居住地的國家更有吸引力。

其結果是,大多數系統是作為一組的選舉辦法中,候選人必須贏得了廣大選民的支持。 該系統是完美的選舉就佔公共機構(例如,法國總統,還是美國參議員),但對集體機構的選舉(議會或地方議會)許多顯著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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