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學分

擔保人 - 是......擔保的類型。 擔保合同

大量的產權交易需要性能保證。 它可以是一個承諾,保證,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其他類型的支持。 上述方法是通過曝光,實現這一目標的方法的程度來表徵。

定義

擔保人 - 是一種方式,以確保債務人義務的保證人。 它是用來減少不滿債權人的可能性。 擔保和擔保的合同,其中第三方承擔的義務,給債權人響應為借款人的義務(第361民法典)的表現讓。 這項措施是在違反的情況下,被交易的債務人使用。 負債額由同一文檔進行調整。 使得之前更改民法的結論是保證未來的承諾實行合同。 這個問題引起了很多的爭議。 現在,這是只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的金額,其內的擔保人將被追究責任的選項。

銀行對擔保索賠

基本要求是簡單的:

  • 年齡:至少21-23年,在合同期結束時一個人不應該達到55-60歲;
  • 在處理貸款的區域中永久註冊;
  • 穩定的收入為前6個月;
  • 支付能力(基於所需支付計算,考慮到每月支付給銀行的大小) - 不應超過收入保障的30%。

最常見於擔保人的角色都是親戚和熟人。 但是一些銀行,因為怕造假,排除信貸條件這種可能性。 當涉及到一個法律實體的債務提供擔保的,那麼擔保人可以是其他業務。 但這個角色不能要求非政府組織和政府機構。

擔保合同

在民法典的規定要求不允許締結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協議。 締約方貸款人及擔保人。 該合同是片面的,合意。 它創建了一個額外的輔助義務。 把保證人的責任僅由交易的情況下,債務人違約是可能的。 附件義務是主要的有效性有限,即使文檔是不值得的確切日期。 他的任務可能無法扭轉擔保協議(第384民法典)。

該協議的內容:

  • 貸款人的名字;
  • 擔保人的名稱;
  • 承諾的體積;
  • 借款人的名字。

限制

雖然CC沒有規定誰可以作為擔保人行動人的圈子,仲裁實踐表明,在某些情況下,合同可以撤銷。 如果保證人是這是可接受的:

  • 國有企業, 它們使用資金,某些包機目標;
  • 各部門,各部委,市政府的機構。

擔保協議以書面形式執行,必須由借款人,貸款人及擔保人簽字。

當事人的責任

擔保人的任務,乍一看,很簡單。 他負責償還貸款,如果付款人未能履行自己的義務。 銀行有權在藝術中指定的擔保人要錢。 民法363。

連帶責任 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同樣的義務承擔責任。 這是要求不能滿足於僅僅一方。 替代責任 是指保證人要求僅適用如果債務人沒有資產。 這樣的實施例更適合於擔保人。 貸款人首先必須花時間來證明借款人破產。 如果他開始隱藏,然後做這將是不可能的。 因此,作出擔保銀行不能將任何索賠。 因此,該方案使用很少。

該文件應明確說明什麼樣的損失由擔保人補償:

  • 主要債務;
  • 對於應用裝置利益;
  • 放棄;
  • 法律費用。

如果擔保,其中合同能夠從銀行的僱員在決策時要採取的樣本,它是一個信貸機構,它是可能的,它會明確地表明了未覆蓋的損失和處罰,對保證人所抵消。 在其他情況下,受損最常用的方案部分補償,也就是說,只需支付本金。

還有一點值得關注:對違反還款時間表在“負面”信用記錄的客戶端的圖像。 但在保證黑名單與借款人一起的情況下得到了保證。 該協議須根據該公司的數據傳送到徵信機構提交點。 因此,如果借款人違反了交易條款,它破壞的不僅是自己的聲譽,也是其擔保人。 但是,這還不是全部。 擔保人甚至無法從銀行支取小額貸款,而他作為擔保人。

失敗

擔保人 - 單方面承諾。 據藝術。 民法364,保證人可以拒絕提交的權利要求,而是對自己給他們的時候,他沒有權利。 債權人的債權可能帶來如果資金使用期限不安,借款人將得到更少的錢。 只承認在法庭上為無效交易。

債務人的所有義務的保證說,他收到的文件,其中可能會出現倒退的要求的基礎上。 如果擔保人履行義務,借款人不滿意,他可以從銀行收回的錢(第民法典366)。

免除責任

擔保個人的停止,如果:

  • 的義務解除;
  • 在合同進行了修訂,增加了擔保人,這是不同意他的法律責任;
  • 債務已經轉移給第三方,用於其擔保人不想回答;
  • 貸款人拒絕作出要求;
  • 債務人已死亡;
  • 端保質期。 在在其有效期內的合同不能約定。 那時,12個月內其執行之日起終止,如果在此期間,銀行還沒有起訴擔保人。 這可能是一個不同的情況。 能夠設置的主要義務的履行期限不,合同沒有規定明確的日期。 然後保證將在自合同簽署,如果在這段時間內不會被起訴之日起2年年底停止;
  • 貸款協議無效。 據藝術。 329民法典,擔保人有附件義務的性質,也就是說,它不能獨立於主機的存在。 如果法院認定借款人欠銀行什麼都沒有,那麼擔保人做任何不可能的要求。

我們還應該討論繼承問題。 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繼承人應當負責死者擔保人的信貸機構只收購資產價值的義務。 債務的其餘部分不是強制執行的。 如果繼承人拒絕進入自己的,死者的債務不適用於他。

類型

對貸款個人擔保是銀行和地產。 其主要區別是,在第二種情況下,合同中規定的特定抵押品。 反過來,銀行可以提供 貸款資金 沒有得到客戶的償債能力進行了初步分析。 但發行此選項時最常用的實體快速貸款。 但是,如果抵押貸款發放,或者它來買一輛車,貸款人會仔細檢查擔保人的財務狀況。 後者可以是多於一個的。 大多數情況下,在這方面的能力是親戚或借款人的親密的朋友。

可能需要的貸款,如果少量擔保,抵押或擔保:

  • 客戶沒有足夠的收入來支付債務;
  • 借款人必須在過去回籠資金的問題;
  • 客戶已經擁有的信用義務。

擔保人 - 是從壞的借款人,銀行的“保險”。 因此,這個地方可以只要求人,他們的收入足以支付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保證人的權利

  1. 提高對銀行的要求,如有異議,他違反了合同條款,例如,修正未經擔保人的同意。
  2. 拿起要求從主借款人的補償,如果債務還清擔保的權利。 此操作執行轉讓合同。 銀行有義務提供證明債務是由擔保人償還文件。
  3. 從主債務人退款,包括利息,罰款,訴訟費用,以及賠償要求 精神損害賠償 (第民法典365)。

結論

擔保人 - 是確保在該第三方同意部分或全部債務恢復到貸款,如果借款人不能做自己的義務的一種方式。 大多數情況下,當你做抵押貸款或汽車貸款,需要這個服務就產生了。 誰充當交易的擔保人的人,應他們的財務狀況非常清醒的評估。 在單方面拒絕履行義務,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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