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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在上一學期 的國際經濟關係 決定的國家,享有降低關稅和減少貿易壁壘的狀態。 他被授予有貿易協定的兩個(或更多)的國家。

因此,所有WTO成員都給出地位。 這意味著它們具有相同的商業優勢。 這是參加貿易協定的小國極其重要的,因為它給了出口減少的價值,使他們的競爭權。 並獲得最惠國待遇的國家,不能被視為低價值比其他任何發達國家(具有狀態),其具有廣闊的經濟。 因此,最惠國待遇 出口的增加和國家的經濟發展。 例外考慮優惠待遇的發展中國家,地區性 自由貿易區 和關稅同盟。

最惠國待遇的缺點是,一些國家無法保護他們的產業由國外合作夥伴生產的廉價商品。 而問題尤為精彩。 例如,在一些國家有廉價的食品出口到美國市場,這是,事實上,失去它的農業,因為當地農民無法與美國和歐盟的補貼食品競爭。 他們被迫遷移到城市尋找工作。 然而,交易商提高價格,這導致糧食騷亂。

在任何情況下,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是世貿組織貿易權的主要原則。 首先指的是外國公司在國家貿易夥伴與當地人同等的地位。

根的歷史地位已經可以在十一世紀被發現。 但在它的現代形式,它開始出現在十八世紀。 在早期的發展 國際貿易 ,這兩個國家之間使用。 1794年,美國“傑伊條約”提供的英國的貿易地位。

在19世紀末 - 在這裡強烈的西方帝國的優惠待遇是強加幾乎強迫亞洲國家的情況下連接到20世紀初,它被視為一種工具掠奪性政策。 這種不平等的關係,旨在掠奪弱國的經濟的一個顯著的例子,是大清帝國(中國)和英國之間的南京(1842年)的條約,第一次鴉片戰爭,在英國得到了香港島後得出的結論。

在韓國歷史教科書說,與美國1882年貿易協定 - 一個不平等協議,允許美國獲得朝鮮王朝的不公平的特權。 然而,許多人認為最受寵 如何有利於經濟欠發達的國家,給機會,捍衛自己的利益。 很可能,他們是正確的。 眾所周知,在過去,如果你想超級大國不會很難徹底摧毀弱小國家的經濟,而不管他們是否有狀態或沒有。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貿易協定是通過總協定關稅與貿易,最終導致了1994年世貿組織許多國家之間簽署的同時。

WTO協定 - 是非常複雜的,通過覆蓋面廣的活動的法律文件確認。 它們涉及到農業,紡織行業,銀行,電信,政府採購,行業標準,產品安全,食品衛生, 知識產權等。 其主要原理是,世界貿易組織要求參加者送給對方的優惠待遇。 貿易專家認為,許多項目最惠國待遇具有很大的優勢,並傾向於促進貿易關係不受歧視和自由貿易為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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