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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用假期:付款,付款,稅金

每個員工,無論職位,工資和受教育水平如何,都 有權離開, 由國家保證。 但是,如實踐所示,計劃假期並不總是被使用,雇主和僱員都有一個非常自然的問題:是否有可能在某個地方轉移未使用的假期或用一定數量的替換。

有貨幣補償的方案是可行的,但並非在所有情況下。 根據“勞動法”和“雇主與僱員互動的其他規定”,後者有權在兩起案件中獲得未經休假的補償。 首先,這是一個沒有工作十一個月的人的解僱。 第二種情況與繼續在企業工作的員工有關,但同時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利用其合法的休息權。

接下來,我們將盡可能仔細考慮每個上述情況,並告訴您如何計算未使用的假期。

所以,離開,一個人有權在所有閒置的休息時間內獲得現金補償。 此外, 必須支付有關兒童的法律規定的額外休假 。 應該注意的是,解僱的日期不是僱員不履行職責的日子,也是補償休息的最後一天的日期。

請注意,由於某種原因或其他原因未被使用的其他假期沒有得到補償。 在這裡,我們正在談論這樣一些不定期的假期,如創意,教育,假期,與孩子的誕生有關。

例如,一個企業的員工在工作7個月的時候就離開了。 在這種情況下,未使用的假期根據以下方案進行補償:2.33 * 7個月= 16天休假。 這16個未使用的假期應全額支付。

該法還指出,雇主無權連續兩年 不給 僱員 年假 。 這意味著每個員工只能在第二次未使用假期獲得金錢賠償,而其餘的法定時間必須休息。

還有一批全體僱員,他們將以貨幣補償方式取代計劃假。 首先,孕婦,未成年僱員以及從事有害或危害健康的企業的人員。

通過 對未使用的假期進行補償, 雇主有義務根據該金額計算和轉移個人所得稅 。 如果一個人離開,那麼計算的未使用的休假稅,必須在解僱當天支付,稅額轉入預算。 事實上,事實證明,稅收必須不遲於僱員收到全額賠償的那一天轉移。

如果員工不離開,但按照他的要求,以書面形式,對未使用的計劃年度休息給予了貨幣補償,按照另一計劃計算扣稅。 財政部的法令表明,這種付款應按照單一的稅收制度徵稅。 同時,如果從未使用假期的減免抵扣給不離開的僱員,則減免組織的稅基,則應根據單一 社會稅 的準則計算 。 否則,向僱員支付的款項不需要繳納稅款。

可以看出,為未使用的法定休息計算賠償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但是想出所有的細微之處,你可以很容易地解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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