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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的假期:基本規定

額外年假 -它的休息時間,這是向員工提供除基本的節日。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保留他的工作,休息時支付的平均工資的基礎上。

其他 工人休假 是可用的,通常與專用或重(有害)連接 工作條件。 此外,額外的休息可以鼓勵員工的措施。 提供這種鬆弛的可能性由雇主確定。

有關其他設施包括產假和育兒。 其長達三年的最長期限。

額外付費許可 是由許多因素決定 ,這取決於工作條件(勞動法,第117頁),工作(勞動法第118條),不規則的工作時間的性質(勞動法,第119頁),氣候條件(TC俄羅斯聯邦第321條),以及其他一些條件。 這些措施包括採礦業(地下和地面),在高輻射污染的地區,以及那些與危險化學品,物理和生物因素的不利影響相關聯的所有作業。

根據批准了額外的假期 集體談判協議 或 地方性法規 (勞動法典第116頁)。

休假在危險工作條件的工作的最短時間解決了在定義政府的方式。 額外假期的權利由所有工人,他們的活動是由既定名單的立法來確定享受。 靠在列表中的天數可能從6到36天不等。 節假日不列入藝術。 120 TC RF。

此外,正確地提供額外的假期有員工頁岩,煤炭,採礦業和一些基本的行業。 其餘的分配額外的天數由許多員工地下情,採石場,割傷,從4至24天的工作原理決定的。

遠北的居民,其餘是按照藝術提供。 321 TC RF。 它的持續時間可以根據住宅的面積為16至24天。

據有關額外年假的立法有權在經濟的某些部門工作人員和公務員的服務(通常為20年)的長度使用。 員工的名單是由政府決定的。

按照LC RF處理的第119條不能得到補償加班工作,只有這樣,作為一個額外的帶薪假期。

大多數時候,額外的休息與主一起提供。 不過,也有當員工不希望把整個假期的情況,而在部分自找的。 員工必須把它的權利。 按照既定程序,起草一份書面協議,分成若干個階段為其假期。 這一條款規定了勞動法的第125條。

每位員工都有權六個月後的額外假期(而不是11個月,因為需要根據舊法),在工廠連續工作之後。

企業和組織可以自行建立自己的員工額外假期,如果不違背一般的聯邦法律(第2條,第116條勞動法)。

私人 商業機構 都給予額外假期給自己的員工,以解決公司的管理權。 然而,這並不是強制性的。

額外的休息是按照所提供的 假時間表 (形式№T-7)。 在此文檔順序發出的基礎№T-6,並且記錄在信息 個人卡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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