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藝術。 民法典的48。 法人的概念。 評論

目前,許多不同的實體經濟的各個部門工作。 公民聯合或單獨開放的企業製作的作品,生產商品,提供服務的。 其中的任何組織的主要任務是實現盈利。 考慮進一步的法律實體的概念。

民法

代碼存在於頭4第1湯匙。 民法典的48解釋說,“法人”的一般定義。 因為它代表的公司,擁有獨立的產權,負責自己的義務。 該組織可以購買和銷售代表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被告與原告是在法庭上。 諾瑪提供了前提條件,必須遵守任何法律實體。 藝術。 民法48要求組織通過國家註冊。 在企業信息化必須存在於統一。 在n個2湯匙。 民法典的48條設立,該公司是在組織法律形式,有一定的代碼註冊。

特異性權利

在正3湯匙。 民法48建立的區別 國家和市政單一制企業/事業單位 和企業公司。 前者包括組織,就該財產這是受他們的創始人的所有權。 因此,在第二類是其中的參與者有企業法人選擇公司。 的法律地位央行成立憲法規定和法律“關於中央銀行”。

藝術。 民法48評論

守則第4章生效早一點大多數的一部分。1的規定,在與俄聯邦政府和法人的民事權利概念的蘇聯基礎的立法比較沒有顯著改變。 同時很明顯,多樣性和民間營業額的動力是從它以前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在各種組織和法律類企業的成立和運作社會影響的流逝改變。 發生在狀態轉換,導致了民法的變化。 特別是,相當顯著擴大組織法律類別列表,調整,對法人資格的規則,各類組織等製造。 應當指出的是,大多數的有關載於法律實體以前提出的規章 章程。 今天,現有的規定都集中在聯邦法律文件,並把它們的關鍵 - 民法典。 鑑於藝術。 民法定義的48適用於所有的組織,不管他們是商業或沒有。

證據

有跡象表明,表徵組織的一些基本準則。 民法第48條是指他們在這個類別的經濟行為的定義。 有物理和法律組織的跡象。 前者包括:

  1. 外部和內部結構自治統一。
  2. 單獨的屬性。
  3. 準則統一。
  4. 該公司的所有元素的行動的主旨。

該組織的立法方面是:

  1. 創造的合法性。
  2. 履行職責的能力,擁有並行使權利。

組織團結

在它應該被理解為彌補企業的結構,彼此間的所有單元的相互作用的系統。 在組織內部,同時建立了理事單位的明確從屬。 內部結構完整性使得公司不能作為一組特定(複雜)的元素,以及一個。

外部獨立

這是其與參與民間流通的其他行為者互動的特定組織的一定程度的獨立性。 在這種情況下,外部的自主權,不但表現在與股東的關係,也適用於所有其他人。

財產隔離

這標誌直接指向民法典中的問題48文章。 作為有利於所有權,經營管理或經濟管理隔離材料資產組織的措施。 一般情況下,公司作為其財產的合法擁有者。 財富的擁有者,例如, 業務實體 (合作夥伴關係,等等。),合作社(消費類和工業類),慈善組織,宗教組織等。

國有市政,政府機構和企業的財產轉移到運營管理。 酉組織開展經濟管理。 當考慮財產的問題,應該注意固有的任何法人實體經濟的統一。 它的實質是 有形資產 所擁有的公司作為一個整體,而不是它的個體經營單位。 複雜的物質價值分配在社會上估計或自我平衡的存在表示。

統一指引

它是在最高領導機構的存在表示。 簡而言之,雙電源的法人實體不能。 通常,企業的工作安排一個特定的器官系統。 這可能是,例如,CEO,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每個這樣的結構具有範圍權力。 通常它是足夠寬。 然而,在任何情況下的最高領導機構將有一個。

功能性的統一

這是在該公司的每一個元素的事實表達 (分公司) 實現一個特殊的任務。 內容的特徵表是受教育和企業的工作。 均勻的取向任務,確保目標的實現。 功能和目標,以及有關制度文件規定的法人實體的其他信息。

創造的合法性

首先所有的任務和企業的目標不應該違反適用的法律。 對於合法性的另一個關鍵條件的行為遵守規定,以創建組織。 藝術。 民法48要求企業過程的狀態登記的通過。 實施細則由相關的聯邦法律的管轄。 當在法人登記信息應在登記冊內。 他是針對在該國開放所有組織一樣。 如果公司的結構發生了一些變化顯著,該信息也是在統一輸入。 例如,該規則適用於任何形式的重組,破產,代表處或分公司的開幕。

個性

在藝術。 民法48,作為組織的另一個跡象是接管公民權利和實現它們的可能性。 在公司的形成應具有一定範圍的權利。 主要主張有機會參加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民事關係。 一個組織可能擁有自己的財產,處理掉,完成交易的,等等。 再加上公司的權利,並獲得一定的責任。 在藝術。 民法典的48個州,一個組織可以出庭為被告。 這意味著該公司應當承擔其承諾承擔責任。 債權人可以提出他們的要求將其在現有條約和規範的框架。 同時,公司可以起訴。 這意味著,該組織有進行投訴到他們的同行和他們需要的權利 履行義務, 賠償損失以及賠償。

責任的細微差別

法人或業主的創始人不是義務,接管了該組織負責。 因此,該公司是不是為參加者或財產的合法擁有者的債務承擔責任。 對於後一種情況,但是,設置一個例外。 它們可以通過法律或本公司的組成文件中提供。

參與者的權利

法律的機會創始人可能範圍不同。 經濟公司(合作夥伴關係等。)和消費合作社成員的參加者義務的法律關於這些組織的財產。 市/國有企業的創始人有關於法人財產權的有形資產。 由於參加本次活動是國防部,國家的地區和俄羅斯聯邦。 財產的所有權也由機構的創始人所擁有。

例外

應當指出的是,法律規定的足夠廣泛的實體,其中與會者既沒有責任,也沒有對物產權。 這種類型的組織,特別是,應該包括宗教和社會團體,工會和商業協會,慈善機構和其他資金。 例如,根據藝術。 28條第2款的聯邦法律№95“政黨法”,因為這些組織,包括其區域辦事處的財產的所有者,服務的組織作為一個整體。 它的成員沒有權利對物質價值。

結論

立法很清楚地規定了有關法律實體的基本規定。 特別注意的是對所有權和債務責任的權利的規範。 同時保證一定的條件下組織的正常運行必須得到滿足。 具體而言,它們涉及到建立法人實體,創始文件的登記手續。 關於組織關鍵信息都包含在其章程。 本文檔介紹了會計政策,目標,任務的企業,責任和創始人的權益和整個公司成為一個整體。 對憲章所作的任何修改必須進行登記。 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公司只能執行與既定目標一致的行動。 在某些情況下,某些工程的實施需要許可證。 獲得它的程序建立相關的監管行為。 在未經本公司許可的許可活動的實施將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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