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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制共和國。 主要特點

議會制共和國-一種 政府的共和政體。 從君主制的主要區別是,該國的統治者被選舉和更換。 頭部被認為是從選舉人的功率或通過代表身體的。

議會制共和國。 證據

在這種形式的政府,總統是國家元首只有憲法。 範圍標尺參考並不適用於議會和它的所有活動。

議會民主制要求行政部門的負責人 - 是總理(奧地利和德國總理)。 它是誰,他攜帶的整體策略。 總理和他的政府對議會負責。

在 意大利憲法 規定,總統代表全體人民的團結,是國家的頭上。 同時,基本法的另一篇文章中指出,其保養的總的政策指導和責任由部長理事會的負責人。 因此,根據意大利憲法規範,行政權力集中在總理手中,而不是總統。

同樣,確定幾乎所有的議會制共和國總統的地位。

一些不尋常的這種政體的法律結構是存在於奧地利憲法。 該法規定,一個 較高的行政機關 是聯邦總統,國務卿, 聯邦部長 的州政府和成員。 在憲法的同時並沒有的總統權力了非常詳細的清單。 這份清單清楚地表明, 國家元首 是唯一一個正式的統治者。

同樣的情況在希臘基本法觀察。

應當注意的是議會制共和國政府的形式基於這樣的原則,總統作為“裁判員”平衡國家權力的分支。 因此,國家是通過在結構機構的負責人確定,設置權限範圍,選舉系統。 它也通過與其他部門的相互作用的特異性決定的。

類似於立憲君主賦予的權力議會制共和國的頭部的權力。 而在第一和第二種情況下,統治者的力量是純粹的象徵。 在政治危機中的同時,國家元首的角色急劇增加。 只有總統能夠保證動力的連續性,政治穩定的維護保存。

議會制共和國(政府的一種形式)是典型的許多國家。 例如,安裝在德國,意大利,瑞士,匈牙利,奧地利,愛爾蘭和其他大國的政治制度。 從蘇聯只在拉脫維亞加盟共和國建立議會制共和國。

這種形式的政府,肯定有正面和負面的特徵。

該系統的主要優點被認為是功率被集中到一個更大的程度上在一個主體中。 決策是由多數表決來完成。 在議會制共和國沒有官方或可能阻礙議會的決定的執行情況的任何機構。

在這個系統中,邊界審查政治行動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選民清楚地知道是誰的錯的失敗。

同樣重要的是,政府是由選民直接形成的事實。 在選舉的所有候選人的可信度測試通過。

在議會制共和國議會規則消除了電源在一個手中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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