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貨幣

貨幣管制是外貿領域的控制類型之一

到目前為止,有一定程度上控制外貿領域的機構名單是相當廣泛的。 該名單包括俄羅斯聯邦總統,俄羅斯聯邦政府,聯邦海關委員會,工業和貿易部,聯邦稅務局,中央銀行等。 應該指出,對上述機構負責的控制問題,直接取決於他們的能力。

如果我們詳細研究“對外貿易管制”的概念,我們可以理解,這個概念是複雜的,因為事實上,它統一了幾種不同的控制方式。 每種類型的控制的應用取決於每個受控對外貿易對象的具體特徵。

到目前為止,主要的控制類型有五種。 主要的是貨幣管制。 其他類型的控制由海關,稅務,檢疫和獸醫管理代表。 我們將更加深入地關注貨幣管理這個概念。

貨幣管制是 國家控制的 一種特殊類型,旨在確保國家遵守貨幣立法。 俄羅斯的貨幣管制是基於以下原則:

- 遵守經濟措施在貨幣監管方面執行國家政策的優先地位;

- 排除國家機構對居民和非居民進行 貨幣交易的 干擾,如果這種干涉不合理;

- 遵守俄羅斯聯邦內部和外部貨幣政策的統一;

- 遵守貨幣監管和貨幣管制體系的統一;

- 確保政府機構在貨幣交易過程中充分保護居民和非居民的權利以及經濟利益。

海關當局 進行貨幣管制的立法行為是2003年12月10日聯邦法第173-FZ號“貨幣監管與貨幣管制”。

貨幣管理機構具有以下權力:

- 對非居民和 居民 遵守俄羅斯聯邦 的貨幣 立法進行檢查,以及貨幣監管機構通過的立法行為;

- 對可靠性和會計準確性進行驗證,並提交非居民和居民的外匯業務報告;

- 請求和接收與進行貨幣交易有關的文件和信息,以及開立和維持 貨幣賬戶。 同時建立必須提供文件的強制性期限。 從收到機構和行為人交換控制的代理人提出的要求之日起,本期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

- 在貨幣管理過程中確定這些違規行為後,發出命令,以消除違反俄羅斯聯邦貨幣立法的行為以及貨幣監管機構頒布的立法行為;

- 採用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違反俄羅斯聯邦貨幣立法的責任措施以及貨幣監管機構發布的不遵守行為。

我們提醒一下,貨幣管制只是國家以復雜的方式進行的外貿領域的一部分控制。 這種類型的控制不能與其他類型的控制,特別是海關分離。 因此,外貿管製或其特徵主要由待控制對象的細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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