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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年地方自治改革

地方自治在俄羅斯按照改革前的1864年,其中規定了封建制度的功能組織。 在它的核心人物是誰擁有的行政和司法,政治和經濟權力屬於他的農民地主。

首先地方自治改革 伊万娜Groznogo, 於1550年進行了回來,已經在當時是衝著消除“餵養”,並成立民選公職人員的。

但在19世紀,這個問題完全所以也一直沒有得到解決。 經省省長率領被賦予非常廣泛的權力:警察,監督,行政,經濟等功能。 在全省的下一個最重要的人是貴族的貴族和地區元帥的省領導。 也就是說,這樣的控制系統只能反映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沒有考慮到不僅是人口的需要,同時也是當地工商。 司法,行政和經濟大國不可分割進一步加劇的情況。

開展 農民改革 是必要的重建系統。 為此,開始準備1864年地方自治改革。 在地方自治是與功能和當地社區的委託。 為了行使其控制在政府特殊監管或監督的具體規定轉讓的形式狀態。 訂單本身zemskih機構可以利用財政財政部門或警方實施。

當局地方自治改革的阻礙嘗試集中力量在當地官僚手中。 打開落實地方治理改革莊園原則組織者的新形式也不敢的願望。 通用 選舉 對他們來說是不可接受的。 因此,它是決定選舉全縣劃分的人口為三友(件),其中每個被某一類的代表為主。 由於財產資格元老院制度的存在使得政府計劃在地方自治機構的選民人數,提供的多數統治階級的代表。

1864年1月1日主管部門批准的“關於地方自治機構管理條例”。 從那天起,他們被委託監督的資本,金錢和地方自治機關,通信和建築的內容的性質,開展慈善活動,在衛生和教育的參與,共同 的財產保險, 照顧當地工商。

地方自治改革包括三個之友創作:區土地所有者,居民和村民代表。 執行機構澤姆斯基總成 - 議會 - 選舉產生,任期兩年。 省議員 地方自治會議 當選為縣會議。

地方自治改革還沒有建立一個集中的和諧體系:在其實施,並沒有形成一個機構,負責協調各地方自治機關的工作。 試圖以它的創作提出於1865年,聖彼得堡的省議會,但響應這一倡議政府的溶解。 因此,地方政府的存在,只在省份和地區的水平允許的。 也不是創建和較低級別的 - 縣級部門。

由於股票和非行政人員限制新政府都依賴於政府。 然而,一個區的改革促進了當地的經濟,交通,公共教育和衛生系統的改進。 地方自治機關成為一種民主的社會和自由運動的代表政治學的。 在這方面,改革可以被定性為資產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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