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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實體,概念和功能的跡象。

法律實體 - 是不是其他的,如經濟管理,所有權或任何單獨的物業經營管理的組織,以及其與該物業符合義務。 這樣的組織可以開展代表他們,並獲得個人財產和 財產權利, 被起訴,並在法庭上,原告,履行職責。 法人有獨立的估計和平衡。

法人:概念, 特徵,分類。

被稱為特殊教育法律實體,有一些特定的功能,這是產生並按照特定的順序終止。

在考慮症狀和類型的法律實體,有必要了解什麼功能是由該機構執行。 首先,集體利益的註冊。 研究所的法人實體整理,並組織其參與者之間的內在聯繫,以及他們的意志轉化為整個組織的意志,使之在這種情況下,對他自己的名義在民間流通採取行動。 第二個特點 - 資本的結合。 據了解,該法律實體(尤其是股份公司)是資本的長期集權的最佳形式。 第三個功能 - 限制的創業風險。 財產風險參與者可以貢獻量限制在特定公司的總股本,因為法人結構。 第四個功能 - 資金管理。 這指的是一個更加靈活地使用資金,這屬於一個人在不同業務領域的可能性。

一個法律實體的跡象 - 而不是其他的,作為國內的屬性是它固有的,他們每個人的需要。 而結合在一起的法人的跡象足以承認受到組織民法。

俄羅斯聯邦的法律實體必須通過國家註冊程序,以及大多具有打印,銀行賬戶,但是這僅僅是沒有反映的法律實體的本質的外在屬性。

目前,法律實體的標誌被分為四組:

1.法人中發揮了一定的層次結構和從屬其組織的統一 管理機構 (或合議唯一的),從而彌補了它的結構。 此外,它會顯示在各方之間的所有關係的明確和準確的調節。

2.法人的跡象繼續執行以下操作:使用一個單獨的屬性創建教育工作的物質基礎。 對於任何實踐需要適當的工具:知識,技術項目,現金。 因此,法人的財產隔離無非是這些工具的其他工會的性質複雜,屬於組織,以及它屬於其他人員和財產的界定。

3.第三個功能 - 任何法律實體只為自己的義務全權負責。

4.第四個特點 - 作為法人公開發行僅作用於他自己的名義,他有機會購買,民事權利的行使,代表他承擔任何責任義務。 此外,它可以被起訴,並在法庭上,原告。 此功能被認為是最終的,也是由該實體實際創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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