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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和翻案:是什麼使投訴時的區別

公民誰爭取自己的權利,以及律師經常聽到諸如申訴和翻案。 它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我們將嘗試回答這個問題。

上訴和翻案,有什麼區別?

上訴 - 二審訴訟。 最高法院 - 第三。 乍一看,一切都清楚了,但它們之間是有巨大差別。 所以,定睛一看, 什麼是上訴 和撤銷原判,它們之間的區別:

  1. 上訴仍然錯過了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聽到來自那些已經生效的判決上訴。
  2. 上訴委員會應在申請人的地址被收集。 在這樣的義務的吸引力不大。 拒絕可能使法官的辦公室,沒有傳喚當事人和回收情況的材料。
  3. 上訴聆訊的案情。 這是第二次嘗試的訴訟,雖然有點限制。 最高法院沒有解決的情況而定。 它僅監控遵從法院命令。
  4. 上訴不做出關於新的審判決定。 它要么撤銷申訴或反轉第一個實例的決定。 我們呼籲要廣泛得多能力。 它可以駁回申訴,取消任命新的審判的決定,並可能做出新的決定。

理由和論據在控訴

該撤銷原判上訴,該投訴理由的區別? 許多缺乏經驗的律師,特別是在毫無準備的市民,沒有真正理解的根本區別。 在上訴中,他們僅僅覆蓋“帽”的投訴,並提交到一個新的水平。 然而,這是一個錯誤。 上訴,如上所述,考慮到其案情。 有必要證明,基於法律,證據,證人證言的公民權利。 為了吸引這些論點並不意味著在所有的東西。 第三個實例重要的是,法定程序已經執行和 實體法。 這是什麼意思? 考慮細節。

上訴和申訴,提出申訴時有什麼區別?

正如我們上面所說,與上訴必須對已經在審訊過程中被違反的規則指定。 例如,可以包括下列程序違規:

  • 沒有 試驗記錄 ;
  • 對過程的另一邊的舉證責任;
  • 時間不當及地點的通知會議等。

對於違反實質性規則如下:

  • 不正確 的法律解釋 ;
  • 應用不需要法律。

在撤銷原判上訴,事實上,第一甚至不考慮投訴,如果不能反映投訴的上述違法行為,在此相反的吸引力,這是考慮到其案情之差。

違反實體法的一個例子

舉個例子,我們的模型下面的情況。 對未提供信息稅控按照稅法要求2第126條採取制裁措施。 但對普通納稅人,這條規則不應適用。 因此,使用不需要申請法律的。 有必要指定作為參數 的吸引力。 因此,上訴和撤銷原判,所不同的是更多的除了什麼什麼,我們已經上市? 考慮到訂單。 這將進一步談論它。

上訴特別程序

除了這些區別,重要的是知道你要申請一個特定的 投訴。 上訴 一審,決定應用。 這可能是一個區法院。 誰是他,提出申訴後準備情況的文件,並將它們發送到“上面”。 的撤消判決直接供給。 隨著有必要提交在前兩種情況下的決定的副本。 重要的是,所有的文件已正式通過認證:被需要的打印,簽名表編號,裝訂,密封。 投訴經歷了三個階段:

  1. 正式。 它檢查外部屬性的投訴,以及應用的所有副本,收據等。 第一階段應採取不超過十天。
  2. 法官的裁決。 該投訴得到一個判斷,誰決定如何處理它下一步要做。 通常,大多數情況下,在這個階段,結束其運動。 作出決定予以否認。 它甚至還沒有被考慮。 然而,有時投訴達到第三階段。
  3. 司法學院的訴訟。

所以,我們希望它是明確的解釋就是由上訴上訴的區別。 主要的事情 - 要捍衛自己的權利,如果他們受到侵犯。 這是愚蠢的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相信,如果人自己沒有做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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