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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

立法仍然提供定期的再分配人頭(耕地),土地分配和委託給公共當局(當地酋長)的責任。 同時也規定,在那些地方,那裡土地稀缺,應該給地塊超過既定數額較小。 此外,它允許自由(雖然與當局的知識)賣場“栽培永恆”,並在一定條件下,裝上投票。 在某些情況下(在沒有員工和服務主機的其他地方)許可和交付放出來,但是,作為一項規則,它是被禁止的。 中國法律....

修訂標記和異常表明唐以前一樣,配股制度的實施絕不是類似於普遍平等的土地使用權。 因此,上述結論表示,在配發系統的許多部分來聲明實際存在的土地使用有訂單,適用於描述時間的限制。

這是更可能的是,“再分配”的領域,現在正式在村社區自己負責。 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研究人員指出,以減少通過減少人頭地塊臨時使用nadelnikov農場的土地面積的傾向。

儘管如此分配制度提供homesteading的“永恆的培養”,其中,作為一項規則,儘管種植,而不是桑樹下,在許多情況下,不同大小的人頭田可耕土地至少20畝。 註冊戶數 - 稅收的基本單位 - 到八世紀中葉。 超過890萬,這給了財政部顯著和相對穩定的收入。

隋唐時配發系統提供的和擁有貴族和官員。 當隨貴族依賴所有權從40至100微米清土和官員 - 從5清為更高,並進一步用50畝為每個下級的降低。

當唐莊嚴高貴和不同職稱的人,被賦予為60〜100畝“永恆種植”清,和高層官員(直到第五含)的領域 - 從5到60清朝。 更低的等級的官員,也收到這樣的所有權,而是從一個特殊的“旋轉”基金份地,所以沒有指定其大小。 此外,所有的官員獲得取決於12和2之間清的秩,其變化甚至“開銷土地”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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