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隊中學教育和學校

以色列政府和行政系統的形式

在現代國家14/05/1948年進入以色列。 政府在這裡的形式- 議會制共和國。 這個國家是統一的,基於聯合國決議1947年11月,當它是由英國託管巴勒斯坦以上,其領土被分成兩個獨立國家取消了 - 一個阿拉伯國家,一個猶太人。

政體

以色列政府的形式,其中的國家結構是單一的類型,分為六個行政區。 電力系統是獨一無二的。 自1996年以來,這個國家在世界上,在那裡,總統由議會選舉產生獨特的,總理是直接由公民自己民選。

這裡的民主政權。 憲法沒有發揮法律行為的作用,並沒有法律效力為主。 相反,它是一些所謂的基本法。 以色列議會,對總統,經濟,耶路撒冷,軍隊的資金,就選舉和司法系統對政府的土地 - 從1955年,和這些法律行為九人於1988年的日議會(即所謂的議會)通過的。 以色列政府的一種形式,從所有已知的國家區別開來,它管理的九項法律。

法律

基本法與憲法,他們在任何情況下不能懸空,經修訂的規則,即使在最極端的情況。 作為立法的一部分包含了一些文章被稱為“強化”,在其中可以進行更改,但它是令人難以置信很難做到的。 為此,以色列政府的形式,這不僅需要同意,但絕對多數議會成員的投票,花費漫長而艱苦的表決程序。 所以這是一次,當有一個關於另一方面的議會選舉,比例方案的問題。

很長一段時間的法律得不到補充,但在1992年兩個新已經採取。 該基本法的職業自由和人類尊嚴的。 第一長完成,最終版本發布僅在1994年,現在它完全強化。 在過去十年裡採取和其他法律,但他們並沒有成為主力,但在內容上是他們可以歸因。 政府在以色列的形式正在變得更加民主。

對於缺乏憲法的原因

在這個國家,有兩個概念在政府的形式視野,正是因為雙方並沒有阻止對方,不能以任何方式導致兩個不同的面貌,以一個共同點。 有世俗政府,主張通過憲法理念的支持者,而他們的對手 - -otritsayut需要另一套比托拉其他法律theocrats。 宗教的作用是急性的,所以在以色列板的形狀與其他國家有很大不同。

議會 - 議會 - 是一院制,由的120成員,誰是選舉,任期四年。 所有立法權集中在他的手中。 它的工作和投票權比例代表制。 直到1996年,總理由執政黨當選,那麼議會選舉開始與國家的主要領導的直接選舉相結合。 同時,總理收到的特權解散議會,如果他看到,大多數國會議員都反對它。 這樣是狀態的形式。 政府。 以色列先行的問題。

動力

立法權不限於幾乎沒有,已經採用了否決權的法律不能被強加的,他們甚至不會被最高法院取消。 以色列議會也有廣泛的權力,行政和政府及其行為的監督。 它存在於其他國家,但不是在所有的,儘管政府什麼樣的形式。

以色列已經做了一切可能的法律不能智勝。 以色列議會批准預算,監督政府的一切活動與副請求部的幫助下,保持和議會調查。 以色列議會擁有解散政府,如果你表現出的信任票的權利。

議會和政府

在以色列政府的形式已經從英國的模式,在那裡借來的 立法倡議 進行主要是政府。 凡是法律由過半數出席議員的通過(順便說一下,絕對任意數量已經構成法定人數)。

例外的是法律,使更改選舉制度或處理的基本規律。 在這種情況下,你需要絕對多數,一定依法進行。

總統

國家元首是由議會的任期五年。 這個總統,它的地位決定的基本規律,在1964年出版。 連續超過兩屆總統無權工作。 然而,它是 - 一個人幾乎是名義,進行禮儀功能和該國的政治體重沒有。

總統的權力 是在國務大臣的建議執行:他簽署了各種已經批准了議會的協議,以及法律的不涉及到他的任務。

這是政府的一種形式,但是,以色列被認為是 一個總統制共和國。 在其他國家,總統擁有否決權,以色列總統 - 不是。 他可委任外交代表和接受他的證件,但行政機關不具備的。

總理

但是,這個人是政府首腦,他是由人口直接選舉產生。 候選人在一個或多個政黨,其中有在議會不低於十個席位,或收集五萬簽名運行。

總理候選人不能是三十歲以下,並應當在政黨名單。 兩年多來擔任總理,沒有人能阻止。 政府首腦實際上指揮和國家的外交和國內政策,但是,所有的重要決定必須先批准議會。

不信任投票

這就是政府在以色列目前的形式。 經議會批准,總理可以任命或罷免政府。 然而,政府負責議會。 如果投不信任票須有足夠的取得在所有61票超過該行為被視為svershonnym居多。

然後再次舉行選舉 - 與議會和總理。 議會宣布不信任總理一票,你需要撥打多數81票,並將其取代,例如,在道德和倫理的罪行,通常是議會多數的61票。 然後,只需再次當選總理。

法制

法律制度是混合的國家,因為有特色和歐陸(羅馬 - 德國)和盎格魯 - 撒克遜法律。 此外,還受到法律的兩個完全不同的系統的宗教 - 伊斯蘭教和猶太教,是不能調和以色列教派廣泛使用。 政府和行政制度的形式取決於國家形成的故事。

直到1918年,這些地區屬於土耳其,那裡原本是奧斯曼帝國的右側形成。 這部法律,這在巴勒斯坦工作的基礎,也都是由不同產地的來源了。 所有權的設置在守則中規定的權利的行為系“Mecelle” - 伊斯蘭法(哈納菲學校)。 家庭婚姻和繼承收治不成文伊斯蘭法律和貿易領域的法律,由土耳其人在法國渠道獲得控制。

英格蘭

1922年,英國已經得到了國際聯盟通過它跑,直到1947年巴勒斯坦的任務。 與此同時,他作出了一項法令,其境內的所有法院繼續申請奧斯曼國家立法的全部 - 和那些有實際上1914年2月之前,後來通過法律和法律行為,其掌權巴勒斯坦。

它操作和平常的殖民做法 - 法院已授權在沒有法律做依據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原則的必要標準的。 因此 ,法律英語 逐漸取代了法國和奧斯曼。 和開車。

以色列法律

當巴勒斯坦淹沒成千上萬的猶太人,猶太宗教法試圖挽救休息,因為法令維持現有的法律,與獨立宣言和法律不相抵觸由議會隨後通過。 這個過程仍然在操作中,由於奧斯曼帝國的法律,很多法律授權的時間還不存在。

多年來,形成了一套特殊的民事權利的最高法院判決的基礎上 - 判例法:結社,言論,宗教,平等自由的法律面前。 這些值可以是感到自豪以色列。 政府和國家的國家結構形式導致了有效的法律,儘管他們的混合。

狀態控制器

有一個位置,批准於1949年,提供對社會負責的公共機構。 這種狀態控制器 - 最高審計機關,它有政府的一種形式。 以色列國家審計長請核實合法性,效率,效果,甚至是政府的行動和所有官員的道德的一面。

自1971年以來,國家審計長指派監察員的職能,即議會專員,其檢查公民的投訴。 這樣的人當選為五年議會的所有成員不記名投票,並且只對他負責。 州審計長可以檢查任何設施,無限制地訪問任何賬目,記錄和人事檔案。 它檢查各部委,政府機構,國防基礎設施,地方和國家機關,政府企業,國有企業中的任何機構,一句話 - 一切,包括政黨和任何的財務報告。

宗教

從國家宗教不分離,這就是為什麼在所有地區都有專門的神職人員,其上次是由地方當局,首席拉比和宗教事務部指定的人員組成的特殊宗教理事會。 這種議會的主要職能是,作為無處不在,宗教服務的管理,但在這裡,此外,如波蘭,宗教理事會必須提供有關公民地位的行為服務的權利。 也就是說,夫妻倆不要去登記員和寺廟那裡拿到了結婚證。

與此同時,以色列是一個民主的國家,因此,與猶太人相提並論的合法權益有許多種族和宗教團體。 這個阿拉伯穆斯林和阿拉伯基督徒,亞美尼亞人,貝都因人,德魯茲人,撒瑪利亞人和其他許多人。 形式上,有然而,沒有國家宗教存在,以及國家宗教不分離。 在以色列猶太法律不發,因為有分歧在宗教對國家的關係及其在國家角色的社區。 這上面說過。 在國內現有的宗教沒有沒有優先地位。 它是繼承作為英國傳統的法律制度。

Similar articles

 

 

 

 

Trending Now

 

 

 

 

Newest

Copyright © 2018 zhtw.birmiss.com. Theme powered by Word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