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國家結構及其形式

一個國家的主要特徵之一是領土國家製度。 它不僅描繪了國家的領土劃分,而且表徵了每個單位的權力分配,以及彼此之間的互動性質。

國家結構分為複雜簡單。 第一個包括聯合會和聯盟,單一或單一的國家被認為是簡單的。 這個國家的組成不包含單獨的實體,當局也分為若干行政中心。 它有一些獨特的屬性:

  • 一個立法制度。
  • 統一的當局,其中假設存在立法,司法和行政。 一個理事機構控制了實地的類似組織的基本職能的執行。
  • 如果我們談論財務部分,那麼國家結構就會存在一種國家貨幣。 它顯示商品和服務的所有市場的價格,並維持帳戶。 所有其他貨幣可以兌換為國家,因為只有在某個國家的領土上自由運作。
  • 稅收的一般基礎和統一稅法。

另外還可以看到中央等行政中心的影響。 在這一領域,還有一個分類:

  1. 混合。
  2. 分散。
  3. 集中。

權力下放的單一國家結構的特點是地方自治機構的存在有權力分配,由個別領土人民選舉產生。 因此,中央集權制不給實體的獨立機構提供,有一個由一個管理機構正式任命的官員。

俄羅斯聯邦國家結構的形式指的是一個複雜的結構,是一個聯邦,其中包括各種共同體,地區,領土,地區和城市的實體。 在這樣的領土地位的情況下,引進了最高國家行政機構的兩權制度,聯邦主體組織了自己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 在這種情況下,獨立實體有權獨立地草擬憲法規範。 類似地, 形成 了 預算制度: 共和國 預算 收入累積,聯邦各組成單位的預算自主找到自己 的收入來源, 獨立規劃支出部分。

即使在蘇聯統治期間,也頒布了一項法律,允許議員自由退出聯邦。 但實際上這個權利沒有實現。 這就是為什麼現在在 憲法 中沒有提供這種可能性。 因此,這個問題不具有絕對的主權,也沒有獲得聯邦自由退出的權利。

像聯邦這樣的國家結構是幾個國家的普通的聯盟或協議。 這種形式的一個顯著特徵是每一個進入國家的主權。 團結起來,實現經濟,政治,軍事等方面最重要的戰略任務。 國家之間的關係是由單一條約或宣言所決定的。 你可以單方面離開聯邦。 此外,這些協會通常不構成單一的立法基礎,也不會引入共同的貨幣單位,海關稅收等。 活動的協調是通過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進行的,該機構包括聯邦參加者所有國家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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