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烏克蘭的國家機器。 國家結構和烏克蘭的政治體制

烏克蘭 - 一個主權國家。 它有自己的領土,更高和地方管理機構,政府,武器,國旗和國歌的外套。 國家烏克蘭設備具有不同的分支和相應的法律保留的民主標準劃分的分支結構。

獲得主權

在1990年7月最高拉達(烏克蘭議會)通過了“關於國家主權宣言”。 該文件在國家的歷史上,這導致了民主國家的基礎上的法治建設又翻開了新的一頁。

根據宣言,公共利益被授權來表達最高拉達。 沒有政黨,組織或個人(除總統,這對一些問題)無權這樣做。 該文件確立憲法的權力境內的權威,代表權力分支之間的相互作用,按照國家邊境(在七個國家的那一刻烏克蘭的邊界),公民權利等問題。

從議會制共和國總統

以何種方式烏克蘭是在通過宣言的通過了國家憲法,一個緩慢而複雜的面前。 這是很容易受政治和經濟生活的巨大變化解釋。

1996年7月,國家權力單位改變。 最高拉達通過烏克蘭的新憲法。 據她說,烏克蘭是現在 - 議會制共和國總統管理。 總統每五年選舉產生。 他 - 國家元首,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服務於超過兩屆。

總統:

  • 列昂尼德·克拉夫丘克Makarovich (1991年5月12日- 1994年7月19日)。
  • 列昂尼德·庫奇馬丹尼洛維奇(1994年7月19日 - 2005年1月23日)。
  • 維克托·尤先科安德烈耶維奇(2005年1月23日 - 25.02.2010)。
  • 維克托·亞努科維奇費奧多羅維奇(25.02.2010 - 2014年2月22日)。
  • 波羅申科彼得阿列克謝耶維奇(C 2014年6月7日)。

控制

政府在烏克蘭類型遵守公認的民主標準。 政府的總體分為相等值的三個分支:

  • 法律;
  • 執行;
  • 法庭。

最高拉達 - 最高立法機關烏克蘭。 是一院制議會,在那裡議長主持。 立法和政府的嚴格控制 - 最高拉達的功能。 國會議員選舉是每4年舉辦。 他們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18歲及以上的所有公民都有投票權。

行政結構,由總統領導,下設總理和地方當局提交的政府。 通過執行機構包括政府部門,安全機構,軍隊和其他服務。

烏克蘭憲法 - 這個國家的主要法律。 它保證了一定的權利和烏克蘭公民的自由和決定自己的職責。 司法機關具有獨立決策的權利。 在實踐中,有一個過渡時期的國家也難以完全從行政和立法部門分開。 絕對權力 - 憲法法院。

政體

在世界上有以下類型的政府:

  • 酉(單);
  • 與設備(聯盟,聯合會)的複雜形狀。

酉 - 帶劃分為相等的行政單位(地區,省,區,等...)境內,隸屬於中央的狀態。

聯合會 - 是包括行政單位(共和國,自治區,州,土地等),具有一定法律上的獨立性一個複雜的聯邦制國家。

作為聯邦國家的形成和鞏固聯邦關係的理由可以是憲法和(或)聯邦協議。 在直接的合同的基礎上產生的,例如,澳大利亞,瑞士聯邦,美國,蘇聯,馬來西亞,俄羅斯等國家。 他們由條約通常指,相比於非合同,比如,例如,加拿大,印度,尼日利亞,巴基斯坦,出現了國家或大城市自治聯合會未來的中央機關的基礎上。

聯盟 - 臨時的聯盟:它要么分解或轉化為一個聯邦國家。 例如,現在有瑞士作為一個聯邦制國家,雖然它保留了名字“聯盟”。 聯合會產生不同的原因,並在美國,德國,荷蘭不同的時間。

在烏克蘭,被認為是(和考慮),所有類型的政府,最適合有效的管理。 目前,作用單一系統。

烏克蘭議會制

在其歷史上的烏克蘭議會的個別片段基輔羅斯,波蘭立陶宛狀態的眾議院,哥薩克海特曼高興次,後來的流行商會 - 奧匈帝國的最高立法機構,然後俄羅斯帝國,蘇聯的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烏克蘭的創建作為一個國家是不可能沒有,取而代之的是合法的,授權管理公司的組建議會,其中大多數國家。 在最近的歷史議會剛開始練習的結果是在1917年3月創立和運作 - 四月1918年烏克蘭中央拉達 - 一種國家原議會已通過社會政治協會的演化路徑為烏克蘭人民的“執行”權限。

議會及其活動的出現是對烏克蘭人民的道路上鞏固在二十世紀民族獨立合乎邏輯的步驟。 這是烏克蘭中央拉達的歷史傳統繼續在烏克蘭最高拉達現代條件。

隨著議會,代表了多數與烏克蘭總統的利益。

烏克蘭國家行政裝置具有結構清晰。 在當選總統的頭的管理應該由大多數選民對執政的授權。

位於下面的部委步驟負責活動的各個領域最重要的趨勢:經濟,國防,衛生,文化,內務部,區域發展,農業政策,生態,能源,外交,信息,青年和體育,基礎設施,教育和科學,公正,金融,社會政策,內閣。

他們的頭 - 部部長,以及某些中央機構批准的結構。 行政機關的中央機關的組成批准與烏克蘭總理,第一副總理,副總理協商,根據其功能的權力分配。

政府首腦變成由總統提名的總理,但最終拉達人大代表說。 不像有些陣營(德國,日本,英國,意大利等),烏克蘭總理的不具備決策的豐滿。 他報告給總統。

總理兼代理列表:

  • 維托爾德Fokin(1990- 1992年);
  • 瓦倫丁西蒙(1992);
  • 庫奇馬(1992- 1993年);
  • 葉菲姆Zviagilskiy(1993-1994);
  • 維塔利彼得Masol(1994- 1995年);
  • 的Evgeniy馬爾丘克(1995- 1996年);
  • 帕夫洛拉扎 (1996- 1997年);
  • 羅勒Durdinets(1997);
  • 瓦列Pustovojtenko(1997-1999);
  • 尤先科(1999-2001);
  • 阿納托基納赫(2001-2002);
  • 的亞努科維奇(2004- 2005年,2006- 2007年);
  • 尼古拉斯·阿扎羅夫(2005年,2010- 2014年);
  • 季莫申科 (2005年,2007- 2010年);
  • 尤里葉哈努羅夫(2005-2006);
  • 塞吉阿爾布佐夫(2014);
  • 阿爾謝尼紐克(2014)。

行政區劃

烏克蘭國家體系的特點體現在其行政區劃。 對於一個年輕的國家的自然“感覺”不同地區的人們之間的互動最優化的形式。 周圍的克里米亞和頓巴斯的情況只證實,它需要時間,可能的話,某些改革,以構建一個整體的管理系統,考慮到社會各階層的利益。

共和國分為區域,這與蘇聯接壤,幾乎沒有改變 - 共24個領域,反過來,被分為490個區。 176個主要城市擁有特殊的地位 - 區域(共和黨)的命令,以及如何區是第二個層次的領土實體。 在第三階段 - 最親近的人 - 是地方議會,城市和鄉村。 基輔是首都地區。

狀態的特性

烏克蘭國家系統包括政府,行政區域結構和政治體制的憲法形式。 最後一點是手段和國家權力的方法的系統,它的特點是對公民權利保障的水平。

憲法第1號已定位烏克蘭作為一個民主國家。 該文件確立了人民的意願的原則,權力,政治,經濟和意識形態的多樣性,責任到人等的分離。

民主

烏克蘭統一的國家自稱民主,這是通過國家機關和地方當局與政府當局進行直接的原則。 在2002年3月26日憲法法院指出,“地方政府應該被看作是人民力量的一種形式。”

直接民主的表現形式是選舉,國家和地方全民公決,民眾倡議,公開聽證等。 在的情況下, 人的力量 跨越形成人民代表機關的狀態。

狀態裝置應在人的表示的初級和次級機構之間進行區分。 公共機構是由自己選擇的主要代表形成的,與的權力是由人民委託給國家直接幫助。 在國內,他們是最高拉達(VR)和烏克蘭總統。

狀態機構,其通過BP和總統形成,是次要的,間接表示的屍體。 直接民主的好處是吸引人們對公共事務的廣度。 代表機構的運作的優點是,他們是永久性的,在專業的基礎上運作。

國家主權

酉州烏 - 一個獨立的主權。 主權就是所謂的州選舉當局在該國不受外力(國家,運動,組織,等等。D.)規則和事實上的獨立。

主權被分成內部和外部。 在現代條件下,首先由憲法規定,第二關注不同國家之間的關係,同時考慮到國際法律規範的性質。 主權不僅是國家的財產,特別是公共部門。 它超越了黨派,宗教,金融 - 沒有人可以決定自己的意志。 在該國的主權只受基本人權的限制。

烏克蘭的創建作為一個國家沒有外部主權是不可能的。 他指的是在其中的典型電流條件州際一體化進程應該發生的邊界。

在烏克蘭的國家獨立的心臟是人的所謂主權。 它是人,主要是通過自由選舉合法化的國家權力。 因為它是人口的來源,那麼它一定屬於和力量。 人民主權是通過選舉產生的代表機構通過選舉,公開討論全民公決行使,並直接向當地人民。 因此實際上主權與民主的民間一致。

遵守法治

烏克蘭的法律狀態,這樣的是,當局應確保遵守各級法律規定:從最高國家有關部門每一個公民。 法律秩序 - 秩序,組織和公共關係的規定的法定條件。 在這個職位上,他:

  • 這是無政府狀態,混亂,混亂,不確定性和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不穩定的一個強大的對立面;
  • 法律手段,以防止可能的國家和其對公民當局的違法行為,以及一個人在關係到另一個。

隨著電力的減弱,2013-2014年烏克蘭的國家制度的抗議情緒的增長已經受到了威脅。 法治是法律的模型,它定義的社會關係,其性質,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關係,以及方法,技巧,衝突解決過程的主體地位。

在領土基礎(擴散的區域)或法律所能分辨的統治規模:

  • 的狀態(國家)一般;
  • 境內機構(聯邦主體,自主的公共實體);
  • 行政區域單位 - 鎮,區,區域等

根據法律的影響,對法治的形成及其結構部件,我們可以做一個一般的,部門的,特殊的或體制秩序。 合計顯示和功能作為整個法律體系的實施結果。 按數量計,這個類實際上是一樣的法律的領土基礎上的規則。 行業規範法的具體分支的基礎上作出的(憲法,財政,民事程序,等等。)。 特別(機構)發生的個別機構的權利落實的基礎上。

法院

司法機構 - 政府在烏克蘭的第三個系統。 法院 - 它是由國家專門機構來實現。 該國已形成了三層系統,在其頂部的憲法法院應。 他負責 - 憲法 - 影響所有權威的基礎上的全球性問題的解決。

實際問題(社會,經濟)分別預留了通用和仲裁法院。 因此,烏克蘭政府的形式呈現出均衡的結構是由拉達(議會),總統(代表執行系統)和憲法法院(如司法系統表現的最高形式)平衡。

MIA

法律秩序 - 是命令,和解,公共關係的組織,實際執行的法律的結果,他們在生活中實施的實際法律地位。 政府的概念是從“強”的法律權威的理念是分不開的。 其維護和實現在烏克蘭創建的內政部。

最初,烏克蘭的內部事務部分為專業服務:

  • 公共報警。
  • 刑警。
  • GAI。
  • 國家安全局。
  • 各種特種部隊。

改革

在2014年改革顯著改變了內部事務部的結構。 首先,而不是警方的批准由總統根據2015年4月8日,國家警察。 它計劃排除在運輸結構,警察和獸醫GUBOP。 自2016 GAI的功能“給”創建旨在取代“活”交通警員的電子系統。 16/09/2015廢除領土內政部。 在2017年結束的改革。 當然,國家和政治制度將不會改變,但過渡期可能會影響犯罪的情況。

按照計劃,內政部的新結構最後的形式如下:

  • 刑警。
  • 特警。
  • 警方保護。
  • 郵政電信。
  • 巡邏民警。
  • 審前調查的機構。
  • 警察的任務。
  • 販毒系。
  • 經濟警察。

初期問題

有不同類型的政府。 烏克蘭選擇了行政實體相互作用的單一形式。 周圍的克里米亞和頓巴斯,授予更多權力的區域,直到聯邦化議員,政治學家和社會問題之前,把通話的情況下,簡單的答案是沒有。

創建一個新的民主國家複雜的過程。 但是,在政府的新系統在短期內成立,國家武裝部隊,安全部門,警察。

Similar articles

 

 

 

 

Trending Now

 

 

 

 

Newest

Copyright © 2018 zhtw.birmiss.com. Theme powered by Word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