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規

使婚姻合同

在過去的十年裡點燃的嚴肅辯論 婚約的圖紙了。 一些人認為,這是一個萬能的反對離婚的情況下,允許在任何情況下都保持友好關係可能攤牌。 還有人認為,在婚禮前的婚姻契約的執行違背婚姻的基本原則,這應該是出於愛,但不能用冷水計算。 不管是什麼,在我們國家往往已婚夫婦在登記前夕或之後不久就簽署了該條約。

這是什麼文件? 婚姻合同 - 合同規範現有的共同財產在離婚後的分配。 它不能調節個人 權利和配偶的義務, 例如,規範家常便飯,或者,因為他們喜歡談論一些太太團,性交持續時間。

事實是,這樣的條件的失敗是相當困難的證明,更難以執行強制執行。 此外,也可以不限制配偶的法律行為能力,這是不可能的,例如,包括在它的一個項目,在離婚時,妻子不能為丈夫向法院申請捍衛自己的權利。 使婚姻合同沒有規定婚前財產的一部分或產生的捐贈。 其終止在任何時間,但只有在雙方的同意。

從誰的執行有利於 婚姻合同? 在第一個地方 - 夫妻一方正在進入所謂的不平等的婚姻。 簡單地說,當丈夫或妻子是比他們的一半要豐富得多:收入較高,並認為其更顯著的總預算的貢獻。 最常見的選擇 - 一個丈夫,一個商人和家庭主婦。 然而,也有誰提議訂立婚約,怕對自己的妻子的部分私利媒體以及男子。 它發生在財產的配偶一方等於收入貢獻大大超過了其他的貢獻。 例如,由於積累或婚前獲得繼承。 父母去世後,收到的公寓,將被認為只是誰是繼承人配偶的財產,也不會 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你決定把它賣掉,並用這筆錢擴大生存空間(例如,買房子),有一個小收費或無需支付額外費用,則 該屬性 將被視為共同收購,即使對方已投資3盧布。 在這種情況下,涉及到婚姻合同,在其中您可以指定在離婚時的輔助間隙,住房只能得到將資金投入到它或以任何比例(至少1/20和19/20)劃分的一側。 否則,在離婚的一切都將分成兩半。

如何為婚姻合同登記? 有意者正在轉向一個律師誰幫助他們達成一致。 處置時,不能僅適用於簽約的時候,也是財產的未來,例如,表明這部分將在離婚分割。 製作合同公證之前發生,並且因為它從登記時只配備。 如果夫婦簽署婚姻合同,並簽署登記處並沒有,並在一段時間後,年輕的決定採取運行, 共同財產的分割 將在“的原則,每一個他自己的”(如在一個正常的公民婚姻)。

在一般情況下,在婚姻合同的簽訂,配偶可以在共同財產登記他們的興趣,分配一個特定的屬性,它會去大家在離婚的事件(例如,公寓 - 他的妻子,把車開到車庫 - 丈夫),以確定每個一般預算的貢獻,所以和收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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