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合規

銷售合同:功能和簽名規則

銷售合同 - 公認的最古老形式的合同關係中的一個,其中約4000年前出現。 這其實並不奇怪,因為建立在採購貨物的關係,也有幾乎同樣多 的了解一個人。 本協議的本質是顯而易見的 - 財產從一個所有者轉移到另一個收費。

民法第454條第1款規定的銷售合同的要點。 據說,該合同的第一承諾對提供產品的其他方,第二方有義務接受並為它付出。 因此,銷售過程的民法典合法固定的本質,那就是,所有權的可償還的基礎上轉讓(物權)到下一個主人。

從當其雙方達成的一項協議的那一刻 條款,合同 銷售的力是公認的,並關閉它在貨物被轉移給買方的時刻發生。 但是,往往有些時候,這兩個事件相一致。 據,例如零售業,這也存在著 合同的概念 銷售的,然而,他非常獨特的形式:它認為,當商品在銷售點張貼(在商店的櫥窗或櫃檯)的時刻或當經銷商表示商品的質量,一個公開報價。 而在當買方簽發的支票的那一刻(作為替代 - 支付的其他證明),合同結束。

為了履行合同義務的履行,賣方總是收到獎勵,但由於銷售合同的補償。 他也是一個雙向的,因為 每一方應以有利於對方,其中她承認其他債務人的表現承擔一定的義務。 雙方的義務是等同的,顯著:賣方有義務轉移貨物,而買方有義務為它付出。 在賣方和買方之間的關係使我們能夠調用合同雙方具有約束力(來自希臘字“關係”)。 這意味著此類條約的買家始終是一個反義務購買的商品支付(除了只能用事先合同)。 如權利要求1次說明。 民法328買方必須履行其有關付款後,才賣方已履行了自己的義務。 如果賣方不交貨,買方沒有義務支付。 因此,在實行對賣家預付費櫃檯義務的情況下 - 他有權只支付工作後,轉移貨物。

如果賣方和買方不能相互義務被賦予,承攬他們額外的權限重疊。 例如: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假定從當直至貨物轉移給買方的那一刻 最終支付 的交易對象支付的義務質押給賣方買方的安全性。

如果在規定期限內買方不付款,賣方有權要求不僅對產品的支付(或退貨)的權利,同時也對縫金額支付利息。 如果我們談論的是預先支付,不履行其義務,賣方,買方可以要求支付給他或貨物的轉移的退款。 賣家也將不得不支付延遲期間的利息。

通過這樣的協議銷售的商品,任何財產可以採取行動,包括財產和真實。 然而,銷售一些產品組是可以控制的,不僅CC,還包括其他規定。

不管是什麼產品銷售,銷售合同包含了一些基本條件:產品信息,以便其傳輸的時間,以及對支付金額,支付方式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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