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侵犯財產罪

針對財產的犯罪在刑法第21章中討論。 他們被理解為侵犯業主的權利,並造成危害社會的行為, 財產損害 或威脅傷害。 由於這樣的事實,他們往往會產生財產利益,這種犯罪的數量總是比任何其他類別高。

針對財產的犯罪,可以分為兩類:

1.另一個盜竊的財產。 屬於這一類的罪行是用斧頭致力於研磨和在158-162條,刑法164法律所規定。 最常見的盜竊是:

  • 盜竊 - 犯罪與這樣的組合物的比例是最高的。 據了解財產的秘密竊取,即,去除的 犯罪主體 發生沒有人的同意和知識,它屬於誰。 它通常發生在不存在所有者時,或者當他處於睡眠狀態或陶醉。 一個例子是從公寓,倉庫,辦公室,生產設施,商店等犯盜竊罪 然而,盜竊可以在一個人的情況下進行,例如從位於擁擠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人袋。 盜竊和承認的財產未成年人或精神不健全誰不知道非法行動的人發作;
  • 搶劫 - 侵犯財產犯罪的另一個。 承諾它是開放的。 有罪完全無視他人的意見,包括受害者,這表明它準備擊退可能的阻力。 搶劫必然發生在陌生人面前。 作為對犯罪幫兇的場景,以及親人犯搶劫罪並不構成的一部分,因為它是從他們不希望任何反擊。 這種犯罪可以暴。 然而,它不應該是危險的受害者的生活和他或她的健康;
  • 搶劫 - 盜竊與他人比較危險的形式。 在這種情況下,侵權行為不僅是對一個人的財產進行的,也是他的健康和生命。 大多數情況下,犯罪是針對該人公開承諾為佔有其計劃的財產。 這種行為是危險的生命和健康。 與此同時,針對財產的犯罪,如搶劫,可在秘密從後面進行,例如,攻擊。

2.曹景偉不涉及盜竊破壞。 這樣一個小組成立於第163條,165和166涉及到它:

  • 勒索 - 在需求轉移財產刑表示從使用所有者或接近他的暴力,破壞(破壞)財產的人的威脅,誹謗傳播信息;
  • 劫持 - 運輸挪用,其中的目的不是盜竊。 這種犯罪 可以提交各種原因:走,去某一個地方,等

3.粗糙(第168條),財產故意(第167條)的損壞。 僅在顯著損壞的情況下,它的概念沒有在公開的法律下1部分責任數據不法行為發生。 這兩種罪行不與材料增益的提取相連接。

針對財產的犯罪往往有一種材料組成。 這意味著, 刑事責任 ,可能會發生和不完整的不法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資格參照第14條總份數CC製成。 但是,要知道,這樣的犯罪行為的準備階段,並試圖將責任只招致 嚴重和非常嚴重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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