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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過程和它的失敗和解協議

在仲裁過程中和解協議 只如果它符合所有標準和強制性要求法院批准。 這些措施包括的課程要求,明確和清晰的。 在俄羅斯立法仍有許多不準確和不一致的連接與個人物品議事規則的應用硬。

因此,仲裁庭應當由世界上唯一的爭議案件的訴訟協議的批准。 在這種情況下,各方達成了一項協議,將不得不包括無條件要求有明確性和確定性,這是任何法律文件中所固有的。 和解協議 在仲裁 試驗 不能有不同的解釋和任何不確定性,其可以是附加的書狀進一步。

該協議的某些點的措辭在一個清除序列,其中所定義的嚴格的可能性,與該協議是要滿足下進行。 它不提供此協議的執行任何其他選擇。 也就是說,如果一方轉讓任何財產,然後返回,必須進行財產。 根據法律和解協議不能被替代。 在該協議的屬性是無法用金錢或提供服務所取代。 由於違反確定性和清晰性需求造成執法困難。

在仲裁過程中,充滿了強制措施批准由法院達成和解協議不執行。 因此,根據Arbitrazh程序法典(第142條),法院的職責是開啟並檢查是否符合當前的立法項目的和解協議。 由於缺乏自願遵守法警服務司法行為的基礎上,要求強制執行的。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沉降任何歧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要求,不符合各方的意願,強制司法強制執行的過渡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是沒有道理的,是非法的。 除了清晰,確定性和和解協議的絕對應促使各方以結束爭端,並是合理的。

仲裁庭應當批准和解協議,如果它是由簽署 授權的人員, 其權力由文獻給出了進入這個和解協議的權利得到確認。 檢查受託人應當由藝術的基礎上,仲裁庭有權力。 53 GK俄羅斯,根據其權力的官員的正式文件支持(董事或總裁)。 同時,和解協議簽署之前練習他們必須在訂單的形式或單獨文件 的律師的一般功率 從公司的創始人。 根據俄羅斯法律,法人在法庭上代表可以是律師或其他外人。 因此,不正確的授權檢查代理人參加仲裁程序,並簽署未經授權下和解協議可能會導致協議被取消。 然後和解協議應視為無效,應當退回复議法庭,認定案件事實沒有證據相符。

批准的仲裁和解協議 的法院判決 前提條件是其成員-直接對面,即原告和被告,原告和被告的這一過程不是合作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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