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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1年:重要性和作用

四月十八日簽訂 的維也納公約 於1961年的外交關係。 它是由建立和,設立代表機構及其所有功能,建立外交類的終止規定 - 臨時代辦,公使大使,有序的外交使團及其下屬員工的頭上認可。

豁免

公約所界定的一般免疫力和外交代表的特權,尤其是個人豁免技術人員和外交特權。 最重要的是考慮房間的完整性。 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1禁止接受國當局不特派團團長的同意進入。 相反,當局應保護免受侵入或甚至輕微損壞,因違反表示寧靜的使命。 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維也納公約的1961年外交關係的規定的光強加給派遣國,甚至很多忌諱的職責。

該使館館舍不能進行搜查,徵用,扣押等。 不可侵犯,必須是郵局,並與他們國家的其他關係。 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也享有這一權利:自己的個性和住宅不受侵犯到居住國的管轄。 客房服務是從收益免稅。 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1年有兩個可選方案:東道國的公民法不適用,在管轄 國際法院 是必需的。

外交法

這是一組指定的外部關係的國家機關的時限地位和作用的規則國際法的一部分。 這完全符合基本的外交形式:通過特殊的任務雙邊外交,多邊外交是由國際組織或國家的代表處的會議機關代表團在不斷的國際組織進行的。

主合同文書 - 維也納公約於1961年的外交關係。 1969年,海牙公約也採取特殊的任務,並於1975年在維也納 - 該公約關係的任務和國際組織的普遍性質。 這是不是第一次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維也納兩次主持召開國家的代表。 俄羅斯聯邦參加了維也納公約。

對外關係的政治

對外關係機構分為國外和國內。 後者包括的最高政府機構,決定了國家,集體或鞋底的外交政策 的國家元首 代表國家在國際舞台上,政府,指導外交政策和政府的權威-外事部。

對外關係的異物可暫時或永久的。 最後 - 這是國際組織,領事館大使館或任務,表示。 臨時 - 在國際機構或會議的特別授權或任務。

功能和結構

國家之間建立外交關係的特別安排關於課代表的頭部交換任務。 在這裡,有三個層次:代辦,特使,駐華大使。 剛律師必須從臨時代辦,誰在沒有大使的做他的工作區分開來。 1961年維也納公約確定了三個類別:由國家元首認可的大使和使節,以及代辦 - 外交部長。

在外交代表的結構的隊伍是按照評審國家的國內法確定。 該工作人員也有三類:除外交具有管理和技術(程序員,會計師,翻譯,辦公室的員工等)和輔助人員(廚師,保安,司機,園丁等)。 外交人員不受侵犯,不受海關檢查。 工作人員的第二類和第三類攜帶各種各樣的東西有家具是可能的,但習俗,他們沒有被免除。 維也納公約(1961),其值是很快,並積極通過各締約國評估。

建立活動。 agrément

外交關係建立和辦公室都只能由國家的協議確定。 但是,順便說一下,首先是並不總是需要第二。 外交關係可以建立,並沒有代表的機構,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1年)明確規定。 目的和驗收外交代表 - 此認證。 有四個階段:

  1. Agrement。 對於一個特定的人在這樣或那樣的任命接受國的同意,與東道國的優先購買權是。 Agrement要求是保密的,不一定是書面的。 自收到同意(agrément)的代表性的頭會自動將 人物不受歡迎的(不受歡迎的人物 在拉丁美洲-期望的人)。
  2. 特派團團長的官方任命。
  3. 抵達目的地國。
  4. 通過介紹憑據元首簽署 - 在一般的權力。

其次是他們的工作直接執行。

活動停止

任務結束一個很好的理由(退休,患病,新的任命)的外交代表,以及支配,它以他自己的狀態。 在另一種情況下,當主動來自東道國,是一名外交官不受歡迎的人(不受歡迎的人)或dismisla案件的識別 - 直到他有外交豁免權,而他被宣布個人。 有時,它是一個外交官拒絕執行工作。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幾乎不可抗力的任何情況下,以建立外交使命的國家,它提供。 由於兩個國家(戰爭幾乎聲明)之間的所有關係的破裂所有辦事處的操作終止,或者如果存在兩個國家停止之一。 也停止運作,辦公室是政府的違憲改變或社會革命的情況。

特殊任務

使館可根據有不同程度的 國際慣例, 在這一領域盛行。 這個使命,這是由國家發給解決某些問題和執行各種任務。 有時任務發送到幾個國家,如果問題是人們普遍關心的。 該國的頭,如果他領導這個任務,以及外交部長,以及任何其他高級別代表不一定是任何國家豁免和特權享受。

的特權和豁免的界限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等級高的國家和其他人的頭可以專門討論所有與這一要求的問題和相互認同。 然而,沒有先例的外交豁免權,從任何計劃的管轄侵犯 - 刑事,行政或民事訴訟。 通過長期觀察來看,同樣海關特權充分授予外交官。 如果外交使團的最高級別的人不這樣做,那麼他們的身份仍然是類似外交使團的人員的相應類別的狀態。

豁免限制

特權和維也納公約所確認的豁免權的一些限制是不夠合理的。 蘇聯沒有簽署,因為與第25條,其中規定了特殊的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文中陳述不一致的約定。 該公約允許在這些地區出現地方當局,如果有火災或其他災難,沒有特派團團長的同意。 火災可能不是免疫失調的原因。

起訴

維也納公約,該公約規定豁免東道國dippersonala團的所有成員,但是,它建立指定的dippersonam可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的管轄範圍內車輛造成的事故,這已超過了使用他們的正式工作的情況下,第31條。

加入公約

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1提供了開放供簽署是不是國家的所有類別。 各國必須在聯合國或其他專門機構的成員,參加國際法院法院規約或由聯合國大會邀請。 這種權利三條規定48(文件1961)和76(1963文檔)。

例如,出於這個原因,南奧塞梯不被識別為一個黨維也納公約。 南奧塞梯議會交待,他們的國家不屬於任何一類,公約的一些條款是明確的歧視。 但是,南奧塞梯已成為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1961),但現在是這些文件單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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