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

房地產稅和房地產稅改革

目前,如何計算房地產稅的問題是有爭議的。 物業稅的支付順序具有獨特的特徵,使其能夠在其他支付給預算的背景下脫穎而出。 這種差異體現在稅收對象與付款來源之間的差異。

那麼根據目前的立法,稅收的目標是企業 的 建築物和設施的 剩餘價值 ,但財產稅本身是從報告期內由組織獲得的利潤支付的。 這實際上導致了一些事實,一些利潤高的企業,繳納財產稅並不構成(成為)無利可圖的威脅。 擁有大量昂貴的建築物和設施,對於一個商業實體,足以賺取足夠的錢來償還指定的付款,而另一個則收取和繳納財產稅意味著成為(無利可圖的)無利可圖。 這是物業稅對商業實體支付後剩餘的利潤的負面影響。 有時這是業務損失的一個因素。

按照報告期利潤的不變價值,對剩餘利潤參數的影響受物業稅價值變動而不是利潤稅的影響。 所得稅金額取決於 報告期 利潤額 。 由於這種情況是不變的,所以這個稅額不會改變,因此影響剩餘的利潤。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對房地產徵收單一稅款。 如果物品的剩餘價值增加,物業稅的價值將會增加,即形成新的財產稅,這將減少剩餘利潤的大小。 基於上述,提高房地產稅收的稅收,而不是現有的,根本的新的房地產稅計算方法,涉及使用靈活的稅率制度。 是以盈利原則和報告期為由。

實際上,相對於報告期利潤,可以多次增加剩餘價值,降低物業稅及其利率。 這個因素也會影響房地產折舊。 但我們必須記住,第一年 加速折舊 的方法會增加折舊費用,從而增加成本價格。 虧損機構負擔不起。 對於這樣的組織,最好使用一種有效的方法。 這將使他們能夠調整成本,特別是在缺乏穩定使用生產能力的時期。 非線性方法更適合有利可圖的企業,但是由於缺乏擴大固定資產的資源。

新方法將確保不僅實施房地產 稅 的 財政功能 ,而且促進了這一點,這在執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改善現有經濟結構方面尤為重要。

企業實體的戰略應該是盡量提高房地產價值。 關於發展中國家危機趨勢,組織應修改折舊政策的內容,今天最受歡迎的是線性方法。 攤銷政策應以組織在經濟活動的特定階段追求的目標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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