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民主的基本原則

從廣義上說,民主不是理解是政治治理的一個組織,社會組織具有一定的世界觀的形式。 這種形式對應於它的機構力量。 政府的方法的基本了解的理論依據首先奠定Zh.Zh.Russo。

現代民主價值的基礎是集中式的“每個人都生而自由的,所有的人都在權利上一律平等。” 民主的原則,開始主要價值 - 自由。 它被認為是這種類型的任何社會的基礎。 由於制度的主要價值,自由,沒有規定具體的行為,不徵收人類活動的內容,並打開他們選擇他們自己的可能性。

所有的權利和自由被分成幾個組,如經濟,基礎性,公民,文化,政治和 社會權利。

民主的原則,不為人類平等這些價值觀是不可能的。 根據這一原則,不明白所有的人的身份和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在基督教意義上的平等。 每個人都有幸福,自由,生命權。 這種模式往往為人們提供了所有的機會, 個人發展。 不管社會,種族,宗教等方面的差異。 全體人民的權利保護提供法律,以及民間社會組織。 更開發了一個公民社會,越發達的民主原則。

這種類型的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包括多元化原則。 由於自由的主要價值宣告成立,那麼社會應該提供和其保護的約束。 因此,哲學,宗教,意識形態,經濟, 政治多元化 西方政權。 在多元化是指多種所有製形式,思潮,社會利益等。 本身 這個概念 脫胎於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

基於所有這些值的,民主的現代原則意味著政府的先決條件 - 多數在少數人權利的保護。 在輿論的多樣性的存在的條件下,滿足採取一切決定是困難的。 因此,解決這個問題的合理的解決方案變得對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給予人的圈對他們來說,大多數選民在選舉中投票的權力。

但是,民主的基本原則不會導致少數股東權益的忽視和不禁止他捍衛自己的立場和信念。 該政權承認反對派的存在的權利,以及其上台在下次選舉的可能性。 保證反對派的權利是另一個重要的規則,所有的民主原則和規範的依賴。

在此背景下,國家的政治結構的基礎是某些機構的運作。 它們包括民選官員,自由和公正的選舉,通用有權申請政府各個崗位,言論自由,大量存在的信息來源和公民自我組織的自由。

理解和政治民主的解釋,有足夠的品種,由(現有概念分為集體和代表)的大量理論證明。 對於民主的概念有更深的了解應該在各種科學概念的解釋予以考慮。 某些標準的基礎上,這些理論可以進行比較,並得出自己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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