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民法原則:結構和內容

民法是任何國家的法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現有的功能和原則民法規定的狀態和其完整性的整個法律體系的穩定性。 但作為這個完整的一部分,民法有一些特定的功能,主要的有:

  • 調節功能保證了一個社會的經濟制度的發展提供充分的條件形成;
  • 看門狗功能旨在確保實現公民權利;
  • 補償功能假設從民法的規範制裁偏差。

該系統的主要屬性是民法的原則,這是最重要的設置和要求,依照該法律制定的部門。 最重要的原則是:

  • 允許的方向,這表明民事法律主體主動,並在民事關係領域的必要的自由。 還有就是實施“,即法律不禁止的一切”的原則;
  • 平等 的法律制度 規定,由行業監管的關係框架內的所有實體,都是平等的。 這條規則同樣適用於自然人和在其中法人參與的關係。 該原則也意味著建立,按照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如何解釋某些活動的特異性(例如,由於職業活動的性質,某些類別可設置民事規則的更高的要求)法定例外的可能性;
  • 財產不可侵犯,這意味著民事法律及其實施細則的原則提供的佔有,支配和使用他們的財產的權利人。 業主可自行決定用自己的財產,其轉讓只能通過法院命令發生。 原則還規定的情況下強制補償規則 的財產轉讓 為國家的需要;
  • 合同,其目的是確保在合同類型的合同夥伴,以及其下這將是條件獨立和自願選擇民事關係主體的自由。 此外,這一原則規定這些規則的偏差的情況下,例如,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公民的訂立合同的權利 人身保險 ;
  • 在個人不干涉內政,保障公民的公共機構的行動,包括國家機關的保護。 如果公民的活動完全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其他人無權在此活動中干涉。 這些原則 的公民權利 在憲法和國際法律文書載明;
  • 保修權利,這意味著那些參與民事關係,必須從這些關係,遵守法律和賠償物質損失的合作夥伴要求的權利,如果它做;
  • 順利實施,假設所有的民法原則,應有助於克服民事關係的運動的干擾。 這一原則體現在憲法,其中第34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建立,將創造經濟和財政資源的俄羅斯境內自由流動的障礙地方性法規充實。

因此,探討了民法的原則是客觀的整個法律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並確保在現有法律框架的有效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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