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與社會哲學

法哲學

法哲學 - 哲學知識的一個分支,描述的法律現象的本質,找出法律和制度的規則的起源和發展的原因,評估適當性或其他法律的規定。

哲學與法律從古代國家的時間是密不可分的在一起。 赫拉克利特,泰勒斯,亞里士多德在他的著作,他說,“正確”的概念與“真理”,這是一個哲學範疇有關。 但該學科的選擇上有一個獨立的 黑格爾。 本公司秉承 正確的,它認為,可以用兩種方法來研究:legistskogo純粹的法律。 法家認為,法律是國家標準的活動的產物 - 是那些誰擁有權力的訂單。 對法律的位置向右這種識別往往glossators和實證。 科學的興趣主張法家是專注於現有的立法研究。 自然法則,而不是由法律支持的本質,他不感興趣。 實證主義認識論不承認法律的理論本身。 實證主義在法律的文本顯示興趣增加,以語言的規律。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對他們的意義非常從形式獲得,而是因為它關注較少。 法律的做法,相反的支持者,不鼓勵研究代碼的文本,法律的性質,它的發展,它隨時間的演變的動態。 他們認為合適的人在出生時,並沒有賦予統治者。 在這種思想史上第一個表示詭辯。 國際法自然公設在十七世紀初奠定雨果Grotsiem。

另外一個問題,這是許多出版物的主題,是對動物權利的理念。 動物有一個吧? 難道他們遵守規則? 法哲學研究圖騰崇拜的現象。 在古代,涅涅茨殺熊之前,進行“談判”,其一致認為,打死也不會報復他的本土動物的特別程序。 詹Zhak魯索認為,動物是法律的主體,因為他們能夠感受到。 法國教育家認為,一個人不僅給人類,而且動物的義務。 康德, 相反,有信心,人們不必對動物的任何義務。 澳大利亞大獎賽歌手發現了動物權利運動和女權運動之間的相似性。

哲學的主體 法律不能明確今天確定。 法律價值論考察與法律理想主義的權利和法律,本體交易價值 的法律虛無主義, 制定法律的想法。 明祖探索通過法規,法律和權利在社會中的角色的目的。 現象正在考慮法律的現象,作為一個自給自足的系統。 法律認識論告訴我們與假,虛區分本權利。 社會哲學 法律審查的法律規則和規範的相互依存 的道德和職業道德, 一個人,成因和法律的全球化及其協調和解釋學的合法權益的問題。

今天,法哲學是在復興的這門科學,它排在了蘇聯時代的發展突破後的階段。 在知識這個領域的興趣,科學家們都呈現不同的方向和專業:律師,哲學家,社會學家,人類學家,歷史學家,心理學家。 本學科的同名研究了國家的大學,專業機構和院校的哲學和法律學院。 它代表法律和一般人文學科的獨特的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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