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犯罪過程的特點。 犯罪過程的主體。 審議中法院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

在 犯罪過程中 有其自身特定的功能。 只有在這個試驗中有一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被害人,檢察官和調查當局,這是參與行為的披露。 刑事訴訟的特點仍然是一個事實,即被告可以請求法院審查他在一個特定的順序的情況下,或陪審團。 有關這一切更多的細節寫這篇文章。

你應該知道的

必須記住的是,犯罪過程開始的時刻,當內部事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或者對完美的犯罪信息。 如果消息得到證實,執法人員正在調查此案,並生下他們的行動面對犯罪。 有時會發生在這個階段所有和結束,尤其是在一個人的過錯是沒有得到證實的情況。

刑事訴訟的特殊功能也可以歸因於事實起訴公民的介紹後,他就可以請求法院聽到特定順序的情況下,或陪審團。 因此,所謂的攻擊者表達權給他的利益的保護。

一旦案件被稱為法庭,聽證會日期,然後有一個進一步審理中。 所判處的刑罰,這可能對在一定時間期限內提出上訴。 法院判決生效後,這是它的執行。

重要

的決定對自己的行為的處罰規則的主要來源,是刑法。 因此,如果一個人違反法律,因此,犯的界限,那麼這將已經是犯罪過程的課題之一。 除他之外,還有存在的其他人:

  • 調查人員,調查人員,檢察官辦公室,法院,
  • 涉嫌攻擊者和受害者的律師的後衛(後者採用受害人本人)。

正義的所有受試者結合了不法行為。 因此,犯罪過程的另一特徵是存在或不存在的行為和指稱攻擊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的。

考慮在法院

經過 初步調查機構 完成對證據的收集工作,將案件交由檢察官。 然後,所有材料與起訴書一起發送到司法權威。 之後,被告的命運已經在正義的手中。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人認罪,對犯罪事實,他可以要求當局持有一種特殊的方式,即E的會議,但沒有證據證明,起訴和證人面談檢查。 通常情況下,要花費大量的時間更少。 犯罪過程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事實:一個公民,誰與檢方同意並承認自己有罪,將獲得最低刑期。

陪審團

公民被指控犯一個非常嚴重的罪行有權要求為訴訟非專業法官的權利。 畢竟,犯罪嫌疑人的確信,陪審團將任命從輕或無罪會使(如果找不到這個人有罪)。

在刑事審判審判舉行的十二位陪審員參與。 然而,董事長是一家專業的政府僱員。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

在由陪審團審判的刑事審判也存在:公訴人,被害人和被指控攻擊者的防守者。 訴狀結束後,陪審員發送到保密室做出決定。 如果判決是無罪釋放,人從羈押權在法庭上公佈。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正在談論的犯罪過程的主體,沒有這一點是不可能的調查和披露罪。 這些措施包括:

  • 執法機構和官員誰,內參與公開和罪行(調查人員,調查人員,檢察官,法院)的調查權力和能力;
  • 犯罪嫌疑人 - 誰據稱可能犯了罪的人;
  • 被告人 - 他成為公民後,調查人員指控他正式起訴;
  • 受害者 - 誰遭受傷害和損壞犯了罪的人;
  • 面部保護是涉嫌犯罪;
  • 口譯員,證人和專家都在過程中的主要參與者,因為他們不僅有利於實施調查;
  • 民事訴訟原告人 -誰遭受傷害的犯罪人的委託而產生的人; 它提交刑事訴訟的進行中的訴訟的權利;
  • 據稱受害者或攻擊者的法定代表人 - 知情人士(母親,哥哥,父親,姐姐)和託管人。

因此,刑事訴訟的主體 - 是誰參加,並在罪行的調查幫助所有的人。 不過,最主要的功能是,一旦他決定了人指責為犯罪或不歸屬於庭。

私有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人完全承認自己有罪的犯罪行為,他可以請求法院舉行以特殊方式開會。 這意味著,在本次會議將不會被調用和見證人,以及尚未被探索收集的證據。 然而,對於考慮在法院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才可能:

  • 涉嫌攻擊者,受害者和不進行訴訟檢察官的量刑的同意;
  • 如果文章對犯罪的判決是在社會隔離不超過十年;
  • 被告人獲得的這一決定造成的一切後果清醒的認識;
  • 有一些證據表明,該人已犯了罪和犯了這一點;
  • 沒有理由關閉程序。

對於聽證會這樣的簡化程序,以節省時間法院工作人員,這是必要的其他更重要和複雜的情況下,研究,以及減少政府開支。 此外,被告在這種情況下,將獲得該行為的期限最短。 然而,對於考慮在法院刑事案件的特別程序不能在該情況下應用,如果主持人有絲毫懷疑的人的愧疚。

保護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特殊的作用。 大家都制定了保護被告的戰術讓專業的律師不僅要減少他的刑期,而是完全從監獄釋放的客戶端。 因此,在選擇代言人必須以極大的責任感接近。 不要相信你的生命公設辯護人,因為他不感興趣的事實,被告被宣布無罪受罰釋放。 最好是自己聘請律師,與誰已經轉向他求助的人協商後。 在客戶端的意見和建議分歧的情況下,就必須放棄他的服務。 參加誰不服氣,他的當事人是清白的刑事審判律師之後,一定保證法院的起訴書程序法。

句子

幾乎所有的刑事審判與法庭終止應當就涉嫌攻擊者發出的程序的行為。 這句話可以佐證或有罪。 這要看法院如何判決。 然而,挑戰程序的行為,當事人有特定的時間段。 通常它是十天。

生效後的刑事訴訟判決立即生效。 如果被定罪的人在調查進行期間在審前拘留,此段時間應在他的刑期被計算在內。

進入無罪程序法生效後,一個人有權完全康復。

管轄權在刑事訴訟

有時候碰巧被定罪的人,他的律師正試圖反不正當判決上訴到高級法院。 因此,程序的行為可能需要幾分鐘的情況。 在一個地區或區域法院留下上訴的情況下,判決生效立即。 然後,程序行為的,可以通過監管審查的申請只提出上訴。 畢竟,誰已被定罪的非法這麼多人,實現了充分的理由和隨後恢復正常。 但在實踐中,這是現在極為罕見。

然而,在刑事訴訟中,有時審查的情況下,如果新的情況似乎已經發生了。 畢竟,在生活中的事情可能發生。 因此,把案件提交審判和判決並不意味著生產的徹底結束。 特別是,如果被定罪人不認為自己有罪,並希望實現完全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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