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總是不愉快。 我幹嗎要怕他? 原則上,不是嗎? 我應該去每次都堅持一個警察部門? 號 事實上,行政拘留只能是做:
- 建立誰犯了罪的人的身份;
- 犯罪預防(行政);
- 協議,如果沒有的方式來設計它的權利在現場。
警察可以抓了只對行政違法行為,其載於行政違法法典報告。 一名警官必須說明罪犯(或者被拘留者)這樣做的目的要為其帶他去辦公室。
帶到派出所在很短的時間內產生。 所有的行動應該被記錄下來。
行政拘留-短期 限制自由 可能在某些情況下。 在他的親戚被拘留者的要求,應立即通知有關事件。 也可以警示和忠告。 公民有權拒絕作證,直到你到達他們的後衛的權利。 被拘留者應閱讀他的權利。 它也被記錄在會議紀要。
行政拘留的協議應約地點,原因,人產生逮捕的信息。 保留時間 - 這一次被帶到派出所。
行政拘留,一期在正常情況下不得超過三個小時,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持續更長的時間。 這些情況包括違反海關規定, 國家邊界 ,等等。 此外,該術語可以在沒有建立身份的可能性增加。
在某些情況下,行政拘留可長達十五天。 這是關於妨害治安行為,等等。 一個奇怪的事實是,在被拘留的期間 醉酒 的人在那一刻開始,當一個人是清醒的。 當然,這個時期是很難建立。 這樣的規定,警察經常猜測。
有了這個逮捕可能的人身檢查。 當它的規則必須符合以下情況:
- 兩個證人的存在;
- 在檢查進行了房間,應清潔和符合衛生和個人衛生;
- 檢查必須由同性別的被拘留者的人進行;
- 授權人員的檢查前,應主動提供給顯示隱藏的項目。
沒有證人檢驗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相信,該拘留者的武器,炸藥等理由的情況下是可能的。
公司生產的檢查記錄應當載入會議記錄。
文檔,以及事情是儀器的犯罪過程中的個人搜索應予撤消。 一切應保持與被拘留者。 所有查獲的物品的人進入了協議。 他們應該詳細說明。 協議是由一個人的自己的作品,概念,以及那些誰擁有這些東西和證件被沒收簽署。 後者必須給予該協議的副本。 行政拘留,以及對事物的檢查,人身搜查,扣押的文件,事情總是可以提出上訴。 申訴向上級機關作出。 這是很可能的,並且上訴法庭。
從收到的投訴十天內提出的決定副本的日期。 恢復期是可能的,但只有在某些情況下。 行政拘留的吸引力很簡單,但必須證明它違反了某些規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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