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被告的權利。 被告 - 一個...

被告是一個人在這方面的起訴進行的。 它首先指定狀態正式制定和文檔。

被告人:UPK

如上所述,執行這種狀態文件的製劑。 因為它可能作出的決定或行為。 尚未作出這樣的文件,一個人可以作為一個犯罪嫌疑人。 被告涉及按照既定的程序的處理。 更改設置為小時。2湯匙的人的狀態。 守則47。 隨著直接庭審被告的訴訟成為被告。 市民對誰沒有犯宣判,被稱為必要的。 在他的案件起訴書是由司法行為批准的人,被稱為罪犯。

條例(ACT)有關使

任何的這些行為充當在其上公民是起訴的位置。 分辨率(ACT)本說明書中應該採取行動。 特別是,它規定了如何,時間,地點,動機等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刑法的具體條文,其下有公民持有被告。 這是一個普通的程序,由該公民的參與初步事件。 兩種形式的文檔版本的存在引起了調查。 如果在一個形式進行了初步調查,該作出決定。 如果進行調查,制定了起訴書。 調查 - 調查,該行為的決議。

被告人的權利

實體參與了初步調查,它有許多的法律所賦予他的選擇。 他們是類似於那些有嫌疑許多方面。 然而,在過去的體積容量要小得多。 這是由於被告 - 誰參與了很長一段時間,包括經授權的權威的情況下立即檢討的人。 如果一個公民有足夠的或者不知道其中有一個製作免費的翻譯的語言。 被告人的權利是固定的藝術。 47,第4部分,受試者可能:

  • 知道究竟他是被告;
  • 得到決策(ACT)它把初步調查,在預防措施的申請書的副本;
  • 表示反對的指控,作證或放棄他們的房子(在獲授權人員的同意的情況下,有義務警告說什麼,他說以後可以反對他,這是真實的,即使公民拒絕他的證詞,除了如在本領域中指定。75小時。2,第1頁)。
  • 提供證據。
  • 參加調查活動,獲授權人員(檢查員),在他的要求下進行的許可或他的律師(法律代表)的要求,結識準備對這些行動的協議對他們提出的意見;
  • 副本材料生產自費,包括通過技術手段;
  • 提交投訴到空閒/檢察官,調查人員,法院,調查人員,參加其考試的行動;
  • 對象為由終止載於藝術。 27,第2部分的代碼;
  • 與初步活動結束時,所有的材料,其中寫於任何規模的任何信息瞭如指掌;
  • 有律師機密和私人,而不對長度和數量的限制,執行第一詢問之前,包括;
  • 給在語言,它是由(或自己)所擁有的證詞和說明;
  • 用律師的幫助下,免費的,包括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

考慮材料會議

在法院可被告:

  1. 熟悉該法令調度的專業知識提出問題並得到與結論熟悉。
  2. 參加第一,第二,法院訴訟 監督機構, 考慮的預防措施,在其他情況下,選擇在藝術的規定。 29小時。1-3和10。
  3. 結識 了會議紀要 ,並在其上提供意見。
  4. 上訴作出的裁定,判決,判決,收到有爭議的決定的副本。
  5. 提供保護的手段和方法不被禁止的代碼。

犯罪指控,也可以參與有關執法事宜。

為了補救

根據現行法律,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一般規則繪製,同樣適用於所有情況。 這個程序允許在短時間內建立實體申請一個公平的懲罰,每個參與的人,無辜的除外責任的參與。 補救過程包括兩個不同的步驟:

  1. 根據合理的決定授權官員的徵收,到公民參與作為犯罪的被告。
  2. 與熟悉的行為,並質疑的內容。

判斷值(ACT)

本文檔中起著重要的程序的作用。 分辨率決定誰是行為暴露了特定的人。 從過程中的這一點上進入了一個新成員 - 被告。 這指向推廣過程。 考慮在一審材料相對於所涉及的人員進行專門。 在這項研究中,他們是的情況下,這是在預審階段公佈,並為它傳遞到授權機構內部。

重要因素

在作出該決定(行為)調查的批准決定的過程中/研究者應認真分析和理解的證據。 客觀全面地評估他們後,有必要確保形成控方依據的事實,確實安裝。 它的決定必須嚴格合法,合理,唯一正確的。

所需文件

他們在藝術設定。 144刑事訴訟法。 有關表格的問題,決策(行為)的內容,多次在法律出版物和調查實踐中突出顯示。 與此同時到處它強調必須遵守其徵收的所有法律要求。 根據目前的規定,決定(行為)必須遵循:

  1. 法治。
  2. 有效性。
  3. 演示文稿的完整性。
  4. 動機。
  5. 個性化。
  6. 法律定義語言。

合法性

按照這一要求,該文件只能由授權機構/官員,並在其職權的框架內進行。 條例(ACT)包括由規例所訂立強制性的必要條件。 行為的法律文件的描述,其上有應繪製充電。 這個決定(行為),所以必須遵守法律,形式和名稱和內容上。 不遵守調查所建立的要求被視為違反了行業標準。 在某些情況下,在承認其重要性,該材料可以回收作進一步調查。

穩健

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與 罪刑法定原則。 如果它制定的信息對應於初步的事件,而不是假設和猜測收集客觀數據法令(法)被認為是合理的。 後者可能只在方向是重要的 調查, 是指一個版本的受強制檢定的。 該法沒有直接提到有必要提出作為證據的文件證明研究者/調查的位置。 但是,應該有足夠的公知的是目前的實際情況,因為它們是集材料,以及有資格的行為。

動機

這一原則要求制定指控是基於具體情況。 他們確認違法行為,其資格的存在。 根據調查的實際情況得出的結論是所收集的證據足以使公民為被告。 敘事描述了每一集的情況下,如果有以下幾種。 必須客觀地說,沒有任何偏見。 說明書的內容應與違法規則的配置相一致。 在強制性條款的執行部分是具體的,刑法項目的一部分,在任何人的資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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