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要加強對勞動法律 - 勞動爭議委員會
在我們這個時代, 勞動爭議個人 的經理和員工之間產生,是相當普遍的。 它們涉及到支付問題的勞動,勞動條件根本無法與政府談判加以解決等違反勞動法的。 因此,越來越多的人們常常訴諸法院,繞過個人對抗預審分辨率的屍體“員工 - 雇主”。 在該委員會的勞資糾紛的目的是監測是否符合法律規範。
而且,事實上,所謂的個別勞動爭議? 員工和頭部之間的這種不穩定,尚未解決的分歧在有權處理此類事務的權限規定。 雖然它不僅是僱員,也是一名前僱員, 僱傭關係 ,其已經終止。
所以今天我們將談論的公共機構,這是對勞動爭議委員會,或者更確切地說,勞動爭議的佣金。 它包括從集體勞資代表人數相等。 工人代表在會上通過了提名委員會和行政當局代表由元首任命。 勞動爭議委員會可能當選不僅是組織,也是其個人分歧。 主要的要求 - 在組織或其單位必須工作至少15人。
不存在任何侵犯 工人權利 和合法利益,該委員會的活動應能夠滿足員工的利益,相同的規則來確定。 因此,該組織應制定和通過委員會的集體立場的股東大會批准。
什麼問題都可以解決勞動爭議委員會? 通常情況下,這些都是涉及勞動法,勞動和法規適用問題 的集體合同 和協議。
如果員工無法解析與對自己的雇主的問題,他可以書面向組織內創造了所謂的“和解”委員會。 聲明強制註冊和不遲於十個日曆日應在委員會會議上發言。 在從當員工看到侵犯了他們的權利的時候三個月,他可以向委員會的企業。 但是,如果這個時期被打破了很好的理由,然後解決它的關於案情的爭議可能是一個未知的時間。
孢子雙方在工人的存在,或在極端的情況下考慮的,其代表。 如果員工或其代表無法出席委員會會議,這個問題將沒有他們只提出書面申請認為。 如果這樣是不是,考慮推遲了另一個時間。 在一再未能出現無正當理由的會議中,委員會可以不考慮更大的問題。
勞動爭議委員會可邀請其專家會議,傳召證人。 在有衝突的情況該組織的負責人,時間有義務向它提交到解決問題所需的所有文件。
勞動爭議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 委員會決定的副本,由董事長或他的副手簽字蓋章,並移交給僱員和組織的不超過其通過之日起三天後的頭。
個人勞動爭議委員會的決定必然在三天之內的最後期限,這是提供的吸引力(一般為10天)後進行。 如果委員會的決定不滿意,那麼員工頒發的證書是一個文件執行。 此證書無法發出,只有當員工以書面形式推遲它啟動審判已通知。
誰是不滿意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的員工,可以到法院起訴,並在10天內交付給定的副本之日的期間內提出質疑。 但是,他有權決定是否直接將其應用到委員會的組織,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有爭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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