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設置的罪行:功能,類型

不同系統 的刑法 問題 量刑 一些犯下的罪行和處罰上限問題以不同的方式解決。 一個在許多國家的刑法認可的選項,是一家集罪行,包括量刑的特殊原則。

一個類似的系統使用了很長時間,因為天 羅馬法。 在那些日子裡,有這樣的事,作為«無明文不重大absorbet poenam minorem»,意味著更少的吸收更多的懲罰。 也就是說,提供了一些承諾僅適用於最嚴重的人懲罰犯罪的罪行的總和。 很多犯罪學家曾多次指出,這種制度的不完善,假設由“七禍 - 一個答案,” - 的原則做出的判決是無效的。 一些犯罪行為犯罪者是絕對漠不關心數量,特別是淡泊的罪行,造成傷害最小。 許多人認為,事實上,刑事殺手誰犯暴力甚至盜竊,是不負責的最後命名的步驟。

因此,犯罪的總體 - 由一個人更均勻,相同的,以及不同的罪行,同時或順序。 這意味著該人以前沒有懲罰任何人。 所有的罪行可以勝任或幾個單獨的物品,或物品的不同部分,或刑法的一個部分。

隨著法律概念本身,對各類犯罪累積的一個部門。 根據俄羅斯聯邦刑法新辦法總體的概念區分它的兩個以下版本。 他們的第一個 - 一組犯罪的,符合刑法的單篇文章; 第二個 - 罪歸類在幾篇文章(文章的一部分)。

在刑法和目前的判例理論有兩個亞種罪行的骨料:理想與現實。 理想的組合,以在其中在動作(或不採取行動)的佣金一個實體中進行兩個或多個分開的情況下說犯罪的元件。 例如:對一個面殺人,並且其中所述傷口由疏忽第二受害者。 犯罪的理想設定的關鍵要素同時攜帶它們。

關於實際總說,如果每個獨立的罪行是最後的,或者如果有一種犯罪預備考慮到他人的佣金,更嚴重的罪行。 當骨料真實的人既可以是一個表演者和犯罪的共犯,教唆犯或組織者。 例如:一個公民毆打他人偷一部手機,和一點點的逮捕期間後來一度抗拒警方危及生命和健康的暴力行為。 這些行動都共同地歸類兩篇文章:№161,第1部分和№318,H 2 ...

隨著一組考慮的另一個犯罪類型中,有一些相似的概念說 - 繼續犯罪。 它是一系列犯罪性質的均勻一致行動,旨在實現一個共同的目標。 繼續犯罪往往是混淆了理想的全部,但他們在主要特徵的差異 - 犯行為的時間。 如果理想的聚集,前面已經提到,罪行同時承諾,繼續犯罪可以在很長的時間來進行。 例如:該人已決定在家裡組裝自己的電視機。 由於工作場所是電視設備廠的公民,他花了一些時間提交由雇主所需的部件被盜。 一繼續犯罪的開始 - 它是第一個偷竊的事實,通過類比,犯罪到底是從工廠最近的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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