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犯罪事實
罪 - 一套主觀和客觀的情況下,你可以把它的行為危害社會。 根據犯罪本身被理解為對於公眾來說,這發生在一定的時間在一個特殊的地方任何特定危險的行為。
該犯罪及其要素
它的價值是很大的。 實際上,如果沒有它,就不會有犯罪本身。 構成犯罪的是:
- 保證法律得到尊重;
-為基礎 刑事責任 ;
-條件 罪的分類 ;
-被認為是基礎 量刑 (只能由法院)或採用有本質上的犯罪等措施。
罪可以是一般的或特定的。 在第一個這樣的情況下,所有的犯罪的標誌,在所述第二 - 關於特定情況下的症狀。
這部分能夠區分犯罪的犯罪。 直接依賴於它的類型和可能的懲罰。 根據犯罪的分類是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成分。 它必須被記錄在法庭文件中。 決賽的資格應包含在句子。
犯罪具有的元素。 這些是其設計的主要部分,其對應於的危害社會行為的不同側上。
主要有以下內容:
- 犯罪的目的。 這個術語指的是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係。 這指的是公共關係,對此被告侵犯。 罪的主體 是犯罪客體的標誌。 它指的是物質世界的具體項目。
- 客觀的一面。 這是關於社會危險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威脅或損害其受法律保護的關係。
- 主觀方面。 據了解,人的心理活動,這是直接與犯罪的連接。 它的特點包括動機,內疚的目標。 它的形狀 - 一個疏忽或意圖。
- 罪的主體。 他們是一個自然人,能夠承擔犯罪責任。 在我國,行為人不能行等,雖然在其他國家的法律,這種做法存在。 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必須是絕對明智的,具體達到 了一定的年齡。
有人說,在犯罪的跡象是指具有屬於某種類型的屬性有法律意義的任何概括。
一般情況下,犯罪的跡象,可分為:
- 主觀和客觀;
- 可選和強制性。
在第一種情況下,劃分是基於這樣的事實,其這些特徵側包括(主觀或客觀)。
強制性標誌 - 是:
- 酒;
- 危害社會的行為;
- 公共利益;
- 主體的責任;
- 有一定的年齡。
可選功能 - 是:
- 危害社會的結果;
- 犯罪的主題;
- 行為與直接後果之間的聯繫;
- 動機的局面,時間等。
可選功能是許多重要的原因。 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可以去強制性的。 另外請注意,他們往往以某種方式減輕或加重罪責的情況下批准的基礎上 - 即直接由事實的影響,哪些句子會被法庭判處。 在不考慮他們所剩下的只是在特殊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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