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國家和法律
這私法領域的應用? 國際私法
現代世界的國家有自己的法律制度,這是非常相似的對方,雖然擁有特色鮮明的質量。 期間涉及到各種社會關係的現行法律行業造成的法律體系的形成。 應當指出的是,在形成一定的產業的時候有自己的結構,實現方法,並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社會關係的原則。 根據對象和對象的所有法律行業被分成兩組,每一個是任何法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一組由法律領域治理與國家的權威面前直接參與連接的法律關係。 另一組由影響沒有政府的干預個人之間的關係行業。 這是對最後一組扇區,被稱為私法將在本文中進行討論。
私法的概念
許多人認為私法只是民事法律關係部門的基本上是錯誤的,如果只是因為那個人的權利是一種結構。 根據目前發展的科學理念,私法 - 這是任何法律制度,這要歸功於其調節個人之間的關係的一部分。 因此,私法是某些規範(根據行業),其保護特定人的利益,在與其他互動的過程中系統 個人。 私法提出的概念能夠突出基本特徵 - 不包括在這些法律關係社會公共利益。
家庭法,其特點是私法的分配
從歷史上看,這是不是在每一個國家私法站出來作為一個單獨的元素。 這是最清楚的可以看出在盎格魯 - 撒克遜國家的榜樣,和穆斯林法系。
私法的歷史 - 從古羅馬到目前的一天
正如我們已經說過,私法領域適用等因素,個人,實體的利益。 此功能已經形成了古羅馬的時間。
私法的跡象
大約有最能描述私法功能眾多的科學理論。 今天,我們可以找出一些最“經典”的:
1.私法 - 個人的關係的調節器。
2.提供一個實現,主要是私人利益:會,經濟自由,當事人的平等。
3.實現他們的權利的合同形式的流行。
4.在極端的情況下,保證的侵犯的權利,如法院的保護。
5.通行自由支配規則。
6.全保藏的經典法律技術。
私法制度
今天發布了一系列屬於私法的法律分支。 公共和私營部門的分配的進程都有自己的程序。
1.家庭。
2.公民。
3.勞動。
4.國際私法。
5.民事訴訟法。
6.住房法。
世界上沒有坐以待斃,這樣他們就可以被分配私法的一個新的行業,基於社會關係的不斷發展。
方法和規則
鑑於 私法,主題 其中包括材料性質的社會關係的,應當提供法律規制的特殊方法。 在私法盛行決定性的方法。 它的本質是主體具有獨立調節自己的各種法律關係的行為的權利。 這僅允許調控法(私營部門),其限定的可接受的行為範圍。 私法在一個標準的三元素的形式。 在它們的結構他們有一個假設,處置和制裁。 私法主體被分為兩組 - 個人和法人實體。 法人擁有的法律法規的最大的自由,它是民法,這顯著影響該行業的企業中的作用。
國際私法領域
國際私法是一套法律,法規,內在價值的國際法律準則,以及國際條約和海關直接監管民事事務。
PIL的來源
私法的國際資源 在不斷地發展和補充,以及創建的國際和國家法規單一的法律框架。
1.緊急情況部的基礎主要是國際法的原則。
2.許多的私法規則包括在各種國際條約,如“知識產權(TRIPS)的貿易有關的協議。”
3.私營部門的許多方面,形成各個國家的國內立法的權利。 至於俄羅斯聯邦,下列行為是:家庭,民法和聯邦法律。
4,仲裁和訴訟也正在向MPP的發展顯著的貢獻。
主題組成MPP
主題SPE可能是誰能夠行使的權利和責任人。 有三種基本類型的實體:個人,法人和國家。
法律行為能力:1,參與兩大類的基礎上,私人法律關係的自然人。 第一個因素是從出生大家所固有的。 它的實質是,每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這是無法否認。 行動能力 - 是要面對它的活動來獲取法律職責的能力。 正是這兩個標準表徵個體作為參與者,私法關係和MPP的主題。
2.參與過MPP能力類別,其中又分為普通和特殊的法律關係的法人。 總允許與個人實現權利和責任的平等。 關於特殊法人,則其存在的法人實體可能是法律關係,這是嚴格的法律規定,並應以實現某種目標獨家審理的成員。
在私營部門,任何國家的法律實體和個人的權利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主體的MPP最“重”的狀態。
國家作為IPL的主要議題
國際法律規範的狀態,這是主要參與者之間的關係。 它在IPL狀態可能會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的關係的最大數量。 也有在該國進入與個人法律關係的先例。 迄今為止,採取理論MPP兩組法律關係,其中國家參與,即區分:
- 國家,國際組織和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
- 國家之間,一方面和對其他外國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關係。
你還應該強調國家在SPE參與的各個方面。 關於他們應該牢記在心,因為狀態不是私法的任何實體類似。
1.國家是一個特殊的問題。 它不是一個法人實體,因為它本身調節其法律地位。
2.在一方的合同 - 州,國家標準適用最後的權利。
3.交易與國家,無論其政治地位始終是有風險的,因為它有主權。
4.國家,作為一門學科,以及其他實體,也沒有特權。
總之,你需要添加的事實,國家調控不能存在於民事法律強制性法令。 然而,我們發現,私法的範圍適用於一些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應調節的。 因此,輕微的狀態的“校正”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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