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這私法領域的應用? 國際私法

現代世界的國家有自己的法律制度,這是非常相似的對方,雖然擁有特色鮮明的質量。 期間涉及到各種社會關係的現行法律行業造成的法律體系的形成。 應當指出的是,在形成一定的產業的時候有自己的結構,實現方法,並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社會關係的原則。 根據對象和對象的所有法律行業被分成兩組,每一個是任何法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一組由法律領域治理與國家的權威面前直接參與連接的法律關係。 另一組由影響沒有政府的干預個人之間的關係行業。 這是對最後一組扇區,被稱為私法將在本文中進行討論。

私法的概念

許多人認為私法只是民事法律關係部門的基本上是錯誤的,如果只是因為那個人的權利是一種結構。 根據目前發展的科學理念,私法 - 這是任何法律制度,這要歸功於其調節個人之間的關係的一部分。 因此,私法是某些規範(根據行業),其保護特定人的利益,在與其他互動的過程中系統 個人。 私法提出的概念能夠突出基本特徵 - 不包括在這些法律關係社會公共利益。

家庭法,其特點是私法的分配

從歷史上看,這是不是在每一個國家私法站出來作為一個單獨的元素。 這是最清楚的可以看出在盎格魯 - 撒克遜國家的榜樣,和穆斯林法系。 國家的政治學說說的權利,絕對任何部分由國家認可的,或創造了他們。 因此,即使在私營部門必須參加公共利益。 但在羅馬 - 日耳曼法系完全不同的方法。 這裡私法領域適用於任何類型的個人之間的關係,這是收集在整個行業,極大地方便了律師的實踐活動。

私法的歷史 - 從古羅馬到目前的一天

正如我們已經說過,私法領域適用等因素,個人,實體的利益。 此功能已經形成了古羅馬的時間。 山雀李維在他的著作中指出,主要的羅馬法的來源, 12桌的法律,吸收公共和私人的法律規則。 因此,即使在那些日子裡,律師共同規律的分支為兩個主要群體。 司基礎奠定Ulpianus。 據他介紹,所有這些都是為國家的利益,是一種公權。 由此可見,私人的利益是必要提及私法。 它們之間的平等武裝 - 整個私法的一個重要原則是通過羅馬學者的活動投入。 考慮到所有的上述特點,私法的適用範圍 個人的利益,完全等同於相互的權利和義務。 更強大的動力,這一權利的發展給予了文藝復興時期,然後在二十世紀。

私法的跡象

大約有最能描述私法功能眾多的科學理論。 今天,我們可以找出一些最“經典”的:

1.私法 - 個人的關係的調節器。

2.提供一個實現,主要是私人利益:會,經濟自由,當事人的平等。

3.實現他們的權利的合同形式的流行。

4.在極端的情況下,保證的侵犯的權利,如法院的保護。

5.通行自由支配規則。

6.全保藏的經典法律技術。

私法制度

今天發布了一系列屬於私法的法律分支。 公共和私營部門的分配的進程都有自己的程序。 換句話說,存在用於“評價”(興趣方法,主體和客體)一定的標準。 因此,也有私法如下分支:

1.家庭。

2.公民。

3.勞動。

4.國際私法。

5.民事訴訟法。

6.住房法。

世界上沒有坐以待斃,這樣他們就可以被分配私法的一個新的行業,基於社會關係的不斷發展。

方法和規則

鑑於 私法,主題 其中包括材料性質的社會關係的,應當提供法律規制的特殊方法。 在私法盛行決定性的方法。 它的本質是主體具有獨立調節自己的各種法律關係的行為的權利。 這僅允許調控法(私營部門),其限定的可接受的行為範圍。 私法在一個標準的三元素的形式。 在它們的結構他們有一個假設,處置和制裁。 私法主體被分為兩組 - 個人和法人實體。 法人擁有的法律法規的最大的自由,它是民法,這顯著影響該行業的企業中的作用。

國際私法領域

國際私法是一套法律,法規,內在價值的國際法律準則,以及國際條約和海關直接監管民事事務。 這些規則的特點是,它們是由外國元素複雜。 國際私法(以下簡稱 - MCHP)存在為世界各地的私營部門建立共同的法律概念和理論的實施和發展。

PIL的來源

私法的國際資源 在不斷地發展和補充,以及創建的國際和國家法規單一的法律框架。

1.緊急情況部的基礎主要是國際法的原則。

2.許多的私法規則包括在各種國際條約,如“知識產權(TRIPS)的貿易有關的協議。”

3.私營部門的許多方面,形成各個國家的國內立法的權利。 至於俄羅斯聯邦,下列行為是:家庭,民法和聯邦法律。

4,仲裁和訴訟也正在向MPP的發展顯著的貢獻。

主題組成MPP

主題SPE可能是誰能夠行使的權利和責任人。 有三種基本類型的實體:個人,法人和國家。

法律行為能力:1,參與兩大類的基礎上,私人法律關係的自然人。 第一個因素是從出生大家所固有的。 它的實質是,每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這是無法否認。 行動能力 - 是要面對它的活動來獲取法律職責的能力。 正是這兩個標準表徵個體作為參與者,私法關係和MPP的主題。

2.參與過MPP能力類別,其中又分為普通和特殊的法律關係的法人。 總允許與個人實現權利和責任的平等。 關於特殊法人,則其存在的法人實體可能是法律關係,這是嚴格的法律規定,並應以實現某種目標獨家審理的成員。

在私營部門,任何國家的法律實體和個人的權利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主體的MPP最“重”的狀態。

國家作為IPL的主要議題

國際法律規範的狀態,這是主要參與者之間的關係。 它在IPL狀態可能會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的關係的最大數量。 也有在該國進入與個人法律關係的先例。 迄今為止,採取理論MPP兩組法律關係,其中國家參與,即區分:

- 國家,國際組織和國家之間的法律關係。

- 國家之間,一方面和對其他外國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關係。

你還應該強調國家在SPE參與的各個方面。 關於他們應該牢記在心,因為狀態不是私法的任何實體類似。

1.國家是一個特殊的問題。 它不是一個法人實體,因為它本身調節其法律地位。

2.在一方的合同 - 州,國家標準適用最後的權利。

3.交易與國家,無論其政治地位始終是有風險的,因為它有主權。

4.國家,作為一門學科,以及其他實體,也沒有特權。

總之,你需要添加的事實,國家調控不能存在於民事法律強制性法令。 然而,我們發現,私法的範圍適用於一些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應調節的。 因此,輕微的狀態的“校正”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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