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侵入

非金錢損失

通常情況下,其他人的非法行為的結果,一個人造成身體,精神或財產損失。 在這方面,他可向法院申請 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 在民法第151條所規定合法。 事實上,精神損害任何痛苦(身心),由另一人以侵犯個人人權而發生的,對侵犯 無形商品 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一些情況下。 侵權可被引導到生命,健康,人的一生,版權,尊嚴不受侵犯,並以專業,家庭和個人隱私等的商業信譽

根據法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應以現金罪犯由法院支付。 量造成 精神損害 可能會宣布自己的受害者,但並不意味著它必然由法院批准。 確定賠償數額時,法院考慮到罪犯,受害人的精神和肉體上的痛苦,以及其他相關情況的過失程度。 法院必須通過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要求為指導。

為了賠償的要求是合理的,違規行為必須造成負面的感受和情緒(恐懼,屈辱,羞恥等)的形式,受害人的心理反應。

為了獲得報銷不要緊,故意造成精神損害所犯的罪行,無論是通過疏忽 - 在下列情況下:

- 如果損壞造成的危險源的生命和健康;

- 如果造成損害的非法將一人承擔刑事責任,預防措施的結果 - 驟停; 公民的合法的信念; 勞動教養 或逮捕;

-如果損壞是發生在與誹謗的尊嚴,榮譽和信息傳播方面的商業信譽的人;

- 在其他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

當侵犯財產權,非金錢損失,應僅在直接由法律規定情況進行補償。 一個例子可能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在各種情況下使用與協議(租賃,買賣,租賃,各種服務等)的結論連接。

當非財產損害的有害信息,人分佈的結果是,公民有賠償的權利,無論是否關於它的更壞的意見在現實與否。

法院可以考慮到各種情況,以確定什麼量會精神損失獲得賠償。 司法實踐來自於事實 的財務狀況 誰造成損害的人,以及其賠償的可能性,必須加以考慮。 支付給非金錢損失,可以進行和第三方,如在工作場所受傷者的親屬,無法繼續工作,他們依賴。

非金錢損失 - 由於一個事實,即人受傷,事故期間以及在住院期間引起生理上的痛苦相當普遍。 他知道他的自卑,不能回到他以前的生活和經歷的精神痛苦。 由於非金錢損失造成一個人,他需要支付適當的補償。 然而,在事故賠償精神損失不應該是“搶”了很多錢給侵權人的受害者的方式。 法院以確定哪些量應支付的賠償,應該從合理性的要求出發,這一原則有責任限制索賠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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