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一個明智的譴責:犯罪的性質和責任

故意虛假的譴責是針對司法的罪行之一。 它損害了一個或所有 執法機構的活動, 即法院,刑事調查機構或其他機構。 這個犯罪的組成是什麼,什麼樣的懲罰等待著誰呢? 我們的文章將會講述。

犯罪對象

組合的這個強制性特徵包含描述所犯的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 如上所述,故意虛假的譴責嚴重損害了 執法 機構的正常,合法的 活動 。 此外,也是對參與犯罪過程的公民的權益造成損害。 因此,例如,第306條第2部分中的“明知虛假報告”如果與他所犯的嚴重或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的指控直接相關,就對這種行為負有特殊的責任。 無疑,在這種情況下,嚴重違反了一個恥辱者的權利。

客觀的一面

通常,這一功能的描述包含了俄羅斯聯邦“刑法”的另一條。 一個明智的譴責總是由行動所致。 這是故意傳達關於犯有準確,準備或發明的犯罪的錯誤,無效的信息,以及參與其中的人,實際上與之無關。 這些信息應通知法院,當局或 刑事訴訟。

主觀方面

故意虛假的譴責總是故意和特定的目的。 犯有這種罪的人總是意識到自己在做什麼,並且願意以這種方式違法。 在這種情況下的目標是替代方案。 有2個選項。 犯罪者希望在沒有必要和充分理由的情況下開始實施犯罪,或者想要玷污無辜者,並幫助被誤判。

犯罪主體

只有在犯罪的時候,一個人才能被故意地進行虛假的譴責,才能達到十六歲,是健全的。 也就是說,罪犯必須充分了解他的行為的重要性並指導行為。

資格標誌

“俄羅斯聯邦刑法典”載有這一犯罪的構成,其中包括三部分。 他們首先描述了契約的常見跡象。 其餘部分包含合格標誌。 這些規範的責任比一般情況下更為嚴格。 對於蓄意虛假譴責的合格跡象,立法者提及該人指控犯有嚴重罪行的指控,以及犯罪者偽造的證據。

懲罰

建立起這種罪行的責任。 這意味著法院在通過判決時有權從幾種選擇中選擇在每種情況下最適合的懲罰。 所以,為了明智的譴責,一個人可以被罰款,或被送到義務或強迫勞動,甚至被剝奪自由或被逮捕。 處罰取決於與案件有關的罪責程度和其他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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