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主權 - 它獨立或者設置的權利?

主權-是公眾和最重要的一類 國際法。 人口,這是歷史上停泊確定的領土的認同,一個實體,與提供顯著權力相關的人。

理論家認為有關的“主權”概念的內容。 其定義為國家的內部和外部獨立性是不太正確的。 在這種情況下,內部自治,不質疑,因為人們授的權力代表機構,從而給他們的行政權力。

複雜性是“對外主權”的定義的特徵。 這是由於在談論任何一個國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獨立的可能性的問題。 關閉外交政策合作,貿易和經濟活動 - 這一切都加強了國家的相互的相互依賴性。 事實證明,正式,每個國家可以在認識開展外交政策。 但事實上,主權要少得多的政治分量,如果它不是國際社會的一員,通過現代經濟領導組成。

這就決定進入一個或另一個工會,狀態變為被迫不僅導致外部而且 內部政策 以一定的方式,確保符合規定標準。

其中一個為通過一個特定的社會條件是使國家立法符合國際協定(S)的規定。 作為一項規則,這些文件對於提高防護等級要求 的自然權利 人的,但國家法律框架的強制變化,由於經濟和政治需要的事實,使人們對主權的懷疑。 這種情況導致需要尋找研究範疇當前的現實更充分的定義。

因此,人民主權給他機會形成代表機構。 最後,讓我們的力量,通過它可以代表的,並在人群中進行內部和利益 的外交政策。 因此,在主權概念的狹義降低到國家與其他國家交流在國際舞台上代表他的人的能力:取合同,合同的聯盟等。

新的國家的出現和識別有兩種類型的場所。 國際社會可以承認教育的獨立性,這是主權的大載體的一部分。 這種做法是在後蘇聯時期進行的,當時蘇聯的當地人接受的獨立性。 主權 - 是,在這種情況下,承認教育的獨立性,這是“立國”的經驗。 這些國家的例子是格魯吉亞,亞美尼亞,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等。

獨立的第二種方式,狀態 - 是教育的主權,其中,因此,沒有任何的beingness獨立的國家經驗的認可。 所以,在現在的吉爾吉斯斯坦,土庫曼斯坦和哈薩克斯坦退出聯盟並沒有相同的名稱成立的實體。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其主權部分是公認的國家。 阿布哈茲,南奧塞梯,德涅斯特和納戈爾諾 - 卡拉巴赫共和國近20年,不被國際社會公認的外交政策關係的獨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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