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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貨條款DDP的。 對DDP交貨

商業運輸 - 動態發展經濟的方向。 每年談到越來越多的新球員,其中一些人有關於在這個行業工作的小主意。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提請您注意描述DDP交貨條款的文章。

鑑於對運輸水平的迅速擴張趨勢,這些信息可能不會是多餘的。

解碼的主要概念

在外國文學, 交貨條件 DDP所支付的足月分娩稅(......指定地點的指定目的地),意為“交貨完稅”,然後指向目標,你要帶貨。

這是什麼意思?

簡單地說,該術語的意思是:賣方有義務提供貨物已通過所有海關手續(清洗)買家,把它給當事人約定的目的地。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賣方要承擔貨物運輸相關聯的所有風險,支付所有必要的關稅。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承擔貨物安全抵達從倉庫到最終客戶的全部責任。 重要! 如果供應商,無論出於何種原因,不能支付牌照進口產品,術語“交付條件DDP»應用已經不能接受的。

一些例外

當事人可以約定的費用(增值稅等)可以通過購買該產品的一方支付的那部分。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所有交易的細節應該體現在合同中。 特別小心,在這方面需要一個賣家如果文件沒有規定這些條件,任何法院將是買方的一面,從而使交貨條件DDP好處是接收方。

如果買方承擔運送貨物的風險,有必要使用術語DDU。 當然,這一切也應該體現在銷售合同。 它使用這一名稱,無論運輸的模式,但在國際慣例指定交貨海運作為DES或DEQ。

當然,我們經常反复賣方的最大責任,但這個話題應該顯示更多的,因為在某些情況下也有例外。

報關

不像其他遞送方法,在這種情況下,賣家本身(!),後果自負吸引所有許可證的產品的進口,通過或全國(國內)的國家的海關載有貨物,而支付的所有費用和收費自己掏腰包。

運輸和保險

此外,自費訂立的產品供應合同的供應商。 但是! 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分開,他可以選擇最能滿足其需求的目的。 關於保險合同的話,那是沒有任何承諾。

成本分配

除此之外,交貨DDP術語 - “國際貿易術語-2010” - 迫使賣家承擔有關貨物的裝載/卸載的所有費用,以及償還那些在交付給客戶的過程中產生的費用。 與跨越國家邊界或內部相關的強制費用(以及其他國家在未來的邊界)也屬於這一定義下。

重要! 根據新的要求,DDP-交貨條款(“通則2010” - 即所謂的規則)提供發送通知的貨物運輸開始的事實買家,並承諾派遣可能需要對相關的任何活動,後者的全部信息接受貨物。

交貨證明

請注意,在賣方的責任區還包括提供提貨單和/或抽運輸通常單據的規定(在你的費用)。 這其中包括提單的轉讓提單,海運單,發票,證明貨物通過海運,空運或其他運輸方式。 如果在交付合同規定,允許使用的電子簽名認證的電子文檔,使用標準的加密方法加密。

經核查,以及產品包裝要求

至於發送前檢查貨物,交貨在這方面DDP條件是,在其他的方式來調貨沒什麼兩樣。 簡單地說,賣方必須自付費用,並自行檢查產品,它的重量,而且是正常的調度和隨後接受貨物的重要其它重要特徵的可用性。 此外,自費的供應商提供,除非情況下,產品在有必要的包裝貿易規則所允許出口的大宗貨物。

當然,容器必須能夠通過其境內的運輸在世界或該國通過了該類型產品的必要標記。

這就是但從賣方的角度的DDP-交付條件。 現在,我們將談論什麼樣的規定在商品上(買方)的直接接受者的義務。

買方的主要義務

首先,有必要事先規定,這個角色可能是不僅是法律,但也有個別。 在任何情況下,買方的主要職責是為交付的貨物及時付款。

另外,商品在DDP條件交付要求他給賣家一切可能的援助,以獲得及時和不受阻礙地收到所有必要的海關文件的任何必要的信息。 逾期交貨的,按照取得的所有接受預先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並在銷售合同中列明,客戶必須(!)接受並完全遵守以前的協議支付貨款。

如果由於某種原因買方不能接管貨物在卸貨點,這是以前的合同規定,他應及時通知賣方。 如果 這項義務 不符合,處罰可以適用於他。

不可抗力

一些異常可能僅是不可抗力。 這個術語指的是一種不可抗拒的力量,防止各方履行協議,在合同規定的(戰爭,自然災害和自然災害)。

但是,這並不不必支付傳輸或採取已支付的家電產品減輕買家。 除了真正被認可不可抗力的條件,它是最多三天應與俄羅斯商會最近的分支,並修復它呼籲推遲的義務,賣方執行。

如果不可抗力的有效期為三個月以上,合同經雙方同意終止。 但是,這,再次,並不意味著買方或賣方不能交貨已支付的商品或支付交付托運。

在這樣的地面上有是不能由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解決衝突的情況下,他們必須協調仲裁法庭。

風險轉移

正如你可能已經猜到,主要責任在這一點上是賣方。 但附近的客戶有一定的責任。

如果貨物的供應已經按時完成,並按照合同的其他條款,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承擔自移交貨物的那一刻,他未來的安全負全部責任,以他或他的法定代表人。 在損傷或客戶的情況下,任何動作短缺的情況下,後者有義務在自己的個人資金的費用支付違約金。

如果買方沒有通知賣方關於接受貨物是不可能的,他必須完全支付所有導致他的行動的損失。 但是! 符合本款合同的主要條件完全符合貨物申報特性。 特別是,在此基礎上DDP條件交付“通則2012”。

簡單地說,貨物必須以適當的方式來確定。 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是產品 合同的標的 衝突雙方之間。

此外,收件人必須支付在其收到的時間出廠檢測相關的所有費用。 這是在這樣的要求寫入了法律,如果賣方已出口貨物的狀態的情況下尤其如此。 這一要求被介紹早在DDP交貨“通則-2000”的條款,自此他的位置保持不變。

重要聲明

儘管上述所有,經常有法律事件。 例如,在我國許多企業面臨著的情況下,賣方是另一個國家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據我們的貿易規則無法繳納營業稅和代表自己(勞動法第320條)等罪名,儘管所需的事實交貨DDP條件。 這意味著,這樣的情況應該考慮到即使在訂立合同時,規定需要交納營業稅的買家。 這將避免在將來出現混亂和訴訟負擔。

總之

上述方法是近年來特別是有關貿易。 全球工業和經濟危機導致了一個事實,即賣方都為買家的注意打的手段。 如果你不違反貿易法,它往往是吸引潛在客戶的唯一方法是交貨DDP,因為它可以讓你盡到最大的忠誠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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