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刑法

什麼是在刑事審判中的初步聆訊?

刑事審判中的初步聆訊是只有存在某些情況才有可能的訴訟階段。 它們安裝在藝術。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款。 讓我們在文章中仔細考慮一下。

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初步聆訊的理由

在這種情況下,在審議階段允許的情況下,包括:

  1. 從一方接收申請以排除證據。
  2. 檢測可以將材料歸還檢察官的情況。
  3. 檢測事實,在此情況下可以終止或暫停訴訟。
  4. 收到被告人提出的陪審團參加會議的申請。

在刑事訴訟中作為初步聆訊的依據的申請可以在被告熟悉資料之後或在檢察官送交法庭後三天內遞交給起訴書(結論)。

處方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的初步聆訊是在法官作出相應決定的情況下開始的。 一般的生產規則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規範了整個 審判 。 他們被定義為 “守則”第35條和第36條。 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初步聽訊的程序也受到具體規定的製約。 他們在藝術中。 “刑事訴訟法典”第234條。 這個規範確定:

  1. 刑事案件的初步聽證會由一名法官在私人會議期間舉行。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在考慮這些材料。
  2. 刑事訴訟中的初步聆訊也可以在被告人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在這種情況下,他必鬚髮出相應的請願書。
  3. 召集當事人召集的通知,不得遲於發生之日前三天寄出。
  4. 適當通知訴訟程序的人的失敗不能成為持有該訴訟的障礙。
  5. 如果給定的階段是由一方當事人要求排除證據的條件,結果是第二個參與者同意他的意見,法官就可以滿足他的要求。 同時,沒有任命關於刑事案件的初步聽訊。

附加規則

在準備或初步審訊過程中,辯護方可以向證人介入請願書,確認被告的不在犯。 在任何情況下,法院必須給予該聲明。 此外,辯方可以提交填海補充項目或證據的請願書。 如果法庭認定這是訴訟必不可少的,則必須給予請願。 目擊者可以是任何實施調查行為,撤回或將文件附加到會議審議材料的情況的實體。

重要時刻

有必要在刑事案件的初步聽證會上指出一些細微差別。 記錄應包含會議中發生的所有事件。 訴訟的結果反映在決定中。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的裁決一般不受上訴。 只能挑戰終止案件的決定或選擇預防措施。 此外,憲法法院在生產暫停或管轄權變更時承認上訴的可受理性。

請願排除證據

具體規定了上述刑事審判初步審理程序。 當提出申請排除證據時,法院必須決定是否從會議審議的名單中刪除任何信息。 黨的聲明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 與此同時, 235“刑事訴訟法”第二部分。 在請願書中,有必要規定該方認為應刪除的證據。 此外,申請人必須給出作出決定的理由和支持他們的情況。 反過來,法官必須核實請願書。 在此過程中,他有權 詢問證人, 將申請中指明的文件附在案件上,讀出行為的內容和其他文件。 如果以違反上述規定獲得證據的理由提出請願,檢察機關應反駁這些論據。 在其他情況下,辯方必須證明理由的有效性。

結果滿意的應用程序

確認陳述意味著特定證據失去法律效力,在通過判決或其他決定時不能被考慮。 此外,在訴訟中不能使用和調查。 如果刑事案件中的初步審理是以陪審團的參與為由,參與審查材料的當事方或其他實體無權將評估人員的證據排除在列表之外。 也不允許披露證明這一決定的情況。 根據初步聽證會的結果,法院關於任命會議的決定應表明排除的證據和材料,根據這些證據和材料,他們被淘汰。 同時,在隨後的審查期間允許提出承認申請是可以受理的。

將材料退回檢察機關的情況

如果可以,就任命刑事案件的初步聽證會。 這是允許的,由法官主動或應黨的要求。 作為這種材料必須歸還檢察官的情況,當起草起訴書(結論)時,違反中國共產黨的要求,如果不排除法院判決或其他決定的可能性。

中共的不確定性

“守則”沒有對準備報告或起訴行為可能允許的違規行為提供明確的定義。 中共方面沒有規定,可以判斷的標準,法院有可能做出決定,不然。 在這方面,關於在檢察官返回/不歸還材料的決定的合法性方面的爭議在實踐中是相當頻繁的。 在適當時候的解釋給了KS和VS. 第一,特別是在2003年8月12日的法令中,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部分並不排除法院的權力,也不得根據當事方的要求,在審前程序中有重大違法行為,在訴訟過程中不能被消除的情況下,如果該決定與完成初步裁決無關效果或查詢。 武裝全體會議在2001年3月5日的法令中作了更具體的解釋,特別是最高法院指出,起訴書(結論)的違法行為應被視為不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5條,不包括按照該文件就案情作出決定的可能性。 後者,特別是發生在:

  1. 關於以前關於這個問題的定罪的指示文件中沒有,關於他的下落的數據,關於受害者的信息(建立時)等)
  2. 在結論/行為中指出的指控的差異存在於關於被告人被介入的決定中。
  3. 沒有調查員/調查員的簽名,檢察官的批准印章。

鑑於上述情況,可以得出結論,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則在書面起訴/結論中存在違法行為時,任命了刑事審判的初步審訊:

  1. 它們是必不可少的
  2. 防止法院的決定。
  3. 消除其後果與完成調查或查詢的完整性無關。
  4. 證件/報告的副本未交給被告。
  5. 消除後果不需要時間超過5天。

如果沒有交給被告的情況下,將材料退回檢察官的目的是可以理解的。 該官員有義務確保執行 調查行動 ,作為保護受試者保護權的主要程序手段之一。 但是,法院本身也無法糾正這種違規行為。 這是由於存在一般的處方,即權力機構無權對其參與起訴提出懷疑的任何行為。

向檢察機關提交材料的其他情況

如果在有關強制性醫療措施的適用決定中有必要起草起訴書/結論,還將在刑事審判中進行初步審訊。 當提出將被告置於醫療監督下的問題提出時,就會揭示這種情況。 閱讀材料後,法院可能不同意使用醫療強制措施的決定。 在這方面,他可以認識到,必須按照一般規則進行生產,並全面實施調查,並對其結果起草起訴書/結論。 刑事訴訟中的初步聆訊亦獲委任為:

  1. 識別允許將生產組合成一體的情況。
  2. 根據“藝術”規定,對被告提供的權利缺乏澄清。 217“刑事訴訟法”第5部分,熟悉這些材料。
  3. 需要採取相應措施來遏制法庭隱藏的問題。

處方法

檢察官在退貨時必須考慮到一些規定。 他們必須遵守,不管在什麼情況下,檢察官歸還案件。 立法要求如下:

  1. 法官決定將對犯罪的材料歸還檢察官的被告人進行克制措施的問題。
  2. 在準備起訴書/結論時所犯的違反行為的糾正措施,如果超過5天是先驗,則被認為是不能接受的。

暫停或終止生產

在這種情況下,刑事訴訟的初步審理程序是在調查調查人員/調查員使用的情況類似的情況下任命的。 但是,有兩個顯著的差異。 在可以引導法官的情況清單中,在刑事訴訟中指定初步審訊,在藝術中沒有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08頁第1頁第1頁 - “未能追究被要求被控人的被告人”。 這是完全合理的,因為有罪黨沒有找到的材料是無法達到的。 同時,理由清單也是由法院暫停訴訟的條件補充的,如果向憲法法院提出了在審查材料時適用法律合憲性的請求。 另一種情況是接受任何一方對訴訟的投訴。 在此過程中,參與者必須通過申請或可能適用不符合俄羅斯聯邦“基本法”的規定,表示違反憲法權利。

RF武裝部隊的說明

在“1999年10月31日的法令”中,全體會議表示,首先,法院的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其次,該文件應包括經過驗證的立法行為的確切名稱,通過日期,數量,出版源和其他數據。 此外,法院在其請求中指出了決定發送申請的理由。 同樣在這項法令中,最高委員會建議法院同時改變對被告的克制措施,如果他當時在押。 這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觀察,因為在CC中考慮請求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當訴訟被暫停時,法官有權就將材料交還檢察官作出決議。 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可能的解決方案:

  1. 在被羈押的被告逃跑期間,發出一項決定,要求檢察官確保檢查人員。
  2. 如果被關押的被訪者失踪,則決定法官主動搜查,扣留並將其拘留。

例外

在初步聽證會上,如果情況顯示表明存在恢復關閉生產或完成起訴的理由,法院不能決定終止案件。 在這種情況下,按照一般規則進行生產。 在確認發現的康復情況後,法院判處無罪釋放。 在初步審訊過程中,可以查出額外的依據,要求您決定終止訴訟。 他們是檢察官的拒絕。 在這種情況下, “刑事訴訟法”第246條第7款。

陪審團參加

在出席陪審員面試的情況下,刑事訴訟中的初步聆訊是基於一般規則。 但是,考慮到這種生產的具體情況,立法規定了一些保留:

  1. 如果至少有一個已經收到了陪審團的請願書,那麼對所有這些機構的犯罪被認為是對這幾個實體負責的。
  2. 如果有關申請在會議期間沒有發送或沒有確認,則訴訟程序以法院的不同構成進行。 它是由藝術規則決定的。 30“刑事訴訟法”。
  3. 在解決刑事案件初步審理的決議中,除了解決其他問題外,還應確定被調查人員的候選人人數至少為20人。

作出陪審團審判的決定被認為是最終決定。 其後,被告拒絕在此組合中審理案件不予受理。 應當事方的要求,他們將獲得訂單副本。

程序的特異性

為了更全面地界定初步聽訊研究所,還有必要說,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理由被任命,就舉行一次會議。 根據其結果,做出適當的決定。 例如,在實踐中,通常情況是在陪審團會議之前召開初步聽訊會議,會議還討論了排除證據或增加其名單。 所做出的決定通常以一個決議的方式確定。

結論

中國共產黨,不幸的是,不澄清預審,犯罪過程本身的概念。 眾所周知,有幾個階段。 首先,明確了參與情況調查或調查。 在此之後,材料得到了檢察官。 他帶來的起訴書/結論和案件提交給法院。 在法院訴訟程序可根據一般規則來進行。 然而,在上面討論的情況下,初步聽證會任命。 在一般情況下,有必要根據一般規則,消除障礙的訴訟。 如果被告人有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的初步聽證是不是沒有律師進行。 此外,在許多情況下,它的存在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一位律師就可以,例如,正確,根據法律規定,證明從案件證據排除的動機。 在會議的法官的任命應考慮到中共的不僅是規則的,同時也是憲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解釋。 這些決議指定立法規則,解釋了他們的應用程序的功能。 特別注意要具體分析,以解決引進陪審團會議的問題。 通過提交了一份請願書的被告,有必要釐清法例的要求警告,隨後的排斥這種格式聽證的將不被接受。 你也應該徹底審查起訴書,從公訴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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