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可分割和不可分割的,動產和不動產:在民法項目的分類。 事情的民權對象

在俄羅斯聯邦和其他許多國家在世界上的民法是在各種關係中一個“東西”的定義。 該術語可適當法律的主體,被歸類於從應用的角度來看某些交易的對象,以及財產的法律關係中的特定字段指定各種理由。 辦法提出由俄羅斯是什麼在這個意義上的民法? 如何評價載於俄羅斯聯邦法律的有關來源中的項目,本所律師的分類?

事情的公民權利的對象

在考慮它,是如何的事情在民法,以了解它們是什麼,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類。 為此,我們把民法的規定。

按照藝術。 民法典的事情128 - 這是與其他類型的屬性,可以用現金,有價證券,股權比任何人提交沿民權的對象。

在某些情況下,立法者確立了財產權利,某些類型的財產保護的法律機制。 例如,貨幣值可以由銀行法進行保護 - 當它們被放置在存款規定的限度內。 在這種情況下,具體的法律框架依賴於特定類型的屬性。

如就任何物體立法者沒有對財產權利的保護機制建立,涉及的法律關係的公民中,這些類型物業的主要對象有發起設立的合同標準的權利。 例如,在保險或擔保協議的形式。 倘誰進入一個法律關係的人,遇到困難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與相應的合同適當的準備,可以彌補損失或利潤損失。

事情作為法律的目的是一個重要特性 - 轉讓,這也是該標準的屬性的分類之一。 了解它代表什麼。

營業額的事情

按照藝術。 稅法129的權利有關的各個對象可以被從一個所有者到另一個在法律規定的方式疏遠。 這是轉讓。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可以對項目從一個所有者轉移到另一個施加限制。 這是可能的,因為法院判決或法律規則,這意味著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象所有者的異化問題的特別許可的存在。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都在談論這樣一個類別為有限售條件的項目。

可以注意到的是特殊的規則是針對智力活動的產品成立。 文學作品或者,例如,一個計算機程序,作為對象,在任何情況下,權利屬於作者,但他能夠處理對他們的獨家使用權 - 或者銷售,例如,許可。

應對 知識產權 應按照既定的法律機制來進行。 這一要求是由法律規定,再一次,為了 保護產權, 涉及到這一類對象的權利。

什麼可能是由於在事物的營業額限制?

這是更詳細什麼,因此轉讓項目可能僅限於考慮有用。 大多數情況下,這是由於管理的法律地位法的不同來源的規定:

  • 由國家或市政府擁有的財產,轉移到公用設施;
  • 檔案資料;
  • 禁止文本,多媒體資料和網站;
  • 危險化學品,武器,彈藥,導彈。

因此,轉讓對象的相關類別可以非常低:在許多情況下,開展與他們的交易,必須只有某些類別的人的權利。 例如,他們的製造商和直接客戶。 關於與各種對象的記錄,可以安裝附加的狀態的控制。 一些人企圖轉移的任何東西的所有權,它的發行量有限,其他未經許可,通過法律嚴格制裁應用陪同。

下一個標準是事物的分類 - 分配給動產或不動產。 讓我們來研究它。

動產和不動產

項目在民法的分類可以自己參考的基礎上進行:

  • 到真正的;
  • 一個可移動的。

對於第一類的東西採取包括:

  • 土地;
  • 建築物,構築物;
  • 底土。

這些權利的主要特徵對象 - 它們不能從一個地方移動到另一個位置而不會影響完整性。 在一些情況下,法律可以通過分配被確定為傳輸的一些真正的手段 - 例如,飛機,船舶和河流船隻,空間飛行器,其受到在以規定的方式的狀態機構註冊。 對於法律規定的房地產可以劃分為不同目的的其他設施。

那難道我們沒有討論的標準下屬於剩下的事情由涉及到 動產。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需要由法律規定它們在國家機構註冊不是必需的,但有可能。 個人用品,家庭用品,相對簡單的技術,作為一項規則,不受制於國家主管機構的登記冊上登記。 然而,一些汽車和其他交通工具 - 受。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它們可以被視為私人物品。

請注意,有可能是權利對這些或其他物體屬於公民和組織不同的註冊。 但是,不管怎樣,差異化的不動產和動產的關鍵屬性之一 - 需要了解這些或其他類型的物業在一個特殊的寄存器,它是主管部門的責任信息。 詳細了解此功能。

國家註冊為不動產和動產的分化的因素

支配財產的國家註冊過程,反映在俄羅斯民法典的主要法律。 因此,民法典第131條規定進入主管部門登記的房產信息的規則。 由於這些法律規則的行動確保首要的財產權和其他所有權有關的財產類型的保護。 誰擁有特定屬性的人總是可以確認這個事實,如果該信息包含在狀態寄存器。

按照規定 藝術。 131 民法典,與受所有製,經濟管理或經營管理,繼承,永久使用,地役權的,房地產抵押登記的事實右側的主管部門登記。 登記的對象可以是其它類型的屬性,如果它是由法律規定預定的。

主管當局,這使得在某些人的財產專門登記信息,證明的權利把它作為一個單獨的文件註冊的事實。 此外,國家機關應當根據誰有權行使其權利的有關各方的要求,提供從這些或其他物體的登記信息。

資產的一種特殊類型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 - 企業。 這個術語比的東西在民法的概念更廣泛的解釋,但這種或那種方式,與視為合法類別相關聯。 通過研究RF民法典如何界定公司的本質和調節中可進行的框架或與他交易的法律關係。

該公司在民法

現在的民法規範的基礎應該理解複雜的,其中包括在其所有者或經營活動的管理者的練習中使用不同類型的屬性。 一般情況下,該公司 - 作為一個複雜的分類為不動產。 然而,它的組合物可以是在呈現和動產範圍廣。 比如,例如,機器,工具,原料。

作為企業的部分財產可以作為知識產權和甚至最寶貴的資源。 因此,事情在企業的產權複雜的背景下觀察時,公民權利的對象,可以單獨移,可以歸類為真正的對象的一部分。

下一個標準將東西放到不同的類別 - 分配除盡,不可分割的。 我們將研究他們的具體細節。

事情的分割和不可分割的分類

在分割和不可分割的民法項目民法典第133條的規定確定的分類。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規則是不能分離成其組成部分而不會破壞其功能,應用性能,或更改目的地的東西。 這些類型的資產是不可分割的事情。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任何相應的對象的組件中的被其他,在性質類似於替換,並且如果這種變化不伴隨其他東西的形成 - 該屬性保持不可分割的。 不符合這一標準的對象,是反過來,股息。

有時很難確定分割和不可分割的事情。 例如,當涉及到電視 - 從他分離的情況下,一些細節,如頂蓋,它會繼續工作。 但是,如果你拿出相應的設備,例如,任何芯片,它將停止工作。 在第一種情況下,電視將完全分割目標,在第二 - 顯然是不可分割的。

有物業一個特殊的類別 - 單個樓盤複雜。 它的法律性質是在民法第133.1條的規定確定。 我們了解這種類型的屬性信息的細節。

單個樓盤複雜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

像民用權限對象的東西可被表示為代表各種建築物,結構,線性對象,基礎設施元件,其技術組合,並且具有實用性的集合的單個不動產絡合物。

在公共註冊表項存在,確認它們構成了一個單一的不動產的事實 - 某些類型的物業協會的公民權利的適當對象的主要標準。 可以注意到,一般整體性質的複合物被列為不可分割的事情。

下一個標準該財產可以分為一個或另一個物種 - 一個簡單的或複雜的分配。 詳細了解此功能。

簡單和複雜的事情

對於複雜的東西都是對象,它們相互連接,使它們變得盡可能的通用部分使用。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些交易,它的主題 - 一個複雜的事情(例如 - 一套家具),適用於包括在其結構中的那些對象。 如果這一套家具,對 產權 的購買下產生的,適用於桌子,櫃子屬於它,椅子,等等。D.

不符合被認為是標準的事情都很簡單。 這種類型分別取得的財產觀不承擔其他人可能會接近目的地的傳播的所有權。 這樣的對象可以在很寬的範圍內 - 在一個人的環境,幾乎任何時候,你可以為他們找到合適的例子。 數額巨大 - 在現代人的日常生活中簡單的事情。 它可以單獨採取的家具,器皿,工具條。

在民法上,事情可能在與耗材狀態對象相同的背景下考慮。 詳細了解此功能。

服裝及衣著附件

於是,我們看到了其中的分類是民法進行了事情的方式。 這將是補充我們的對象的本質研究和考慮,如配件有用。 在民法第135條規定的獨特性。

根據隸屬關係的規則 - 是對其他財產的服務,這是相對於它是最主要的目的操作的事情。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與主要的交易的財產權利也適用於符合她的附件。 然而,其他條件可以設置特定的交易。

財產具體分類 - 水果,產品和銷售收入。 俄羅斯聯邦民法表明其外觀擁有這樣或那樣受到某些事情的結果。 它們的特異性是由民法第136條的規定確定。 讓我們來研究這些權利的規範等等。

果實,產品和收入的所有權的事情的結果

事實上,民法典第136條規定,水果,產品和銷售收入是來自某個特定的人,由於存在於它的任何東西。 這一特徵決定了他們的權利來源,不管是誰使用了適當的事情,法律的對象的所有者。 然而,事情的不同狀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合同中規定或法律關係的性質如下。

根據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中的事物分類的法律評估

什麼律師說的事情我們已經考慮了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分類? 專家認為,在民法典作為一個整體的規定編制立法實施的方法反映的事情進行分類某些類別的全球法律概念的普遍做法。

在某些方面,根據律師,俄羅斯立法者的方法可以改善。 例如 - 在“一事一議”和比率的術語“產權”。 俄羅斯民法典他們都相當明確界定,但它並不總是反映關係的本質。 據專家介紹,對事物的最佳分類,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可以針對它們的物理性質或消費特點預先決定的選項他們在某些類型的經濟活動的使用進行。

科學的方法來對事物的分類

許多專家也表示考慮未在民法佔其他類別項目的分類的可能性。 例如,如:

  • 實際和隊伍;
  • 獨特的和通用的;
  • 消耗的或不可消耗的;
  • 單和可重複使用。

法理學的常見的分類由哪些東西應該被分為兩類:

  • 他們是共同的;
  • 出現的神權的基礎上;
  • 他們是公開的;
  • 不能屈從於個人的統治。

這種方法允許,如果有必要,在與人的特定類別的參與關係的過程中事物進行分類 - 公民,組織和機關按照規範和社會,宗教,傳統和文化理想。

摘要

因此,我們研究了事物的本質在俄羅斯民法確定的方式,也是他們被歸類什麼標準的基礎上。 根據民法的規定是:

  • 可交易的物品,以及那些對交易的標準限制;
  • 動產和不動產;
  • 可分割和不可分割的事情;
  • 簡單物體和複雜;
  • 最主要的配件,以配合他們。

值得一提的是看判例共同點,事情,作為法律的對象,可以進行分類,並為許多其他原因。

據信,在民法或分類的減少應該在某些方面加以補充,以重新考慮,因為許多的標準包括在特定種類的特定對象可以是有問題的。

民法中的某些條款作出可能的財產權利和其他專有權利的保護。 這些法律規定是由那些包含在聯邦法規規定的其他來源的補充。 因此,房地產交易是受國家註冊 - 用於傳遞特定對象上的信息的程序屬於一個特定的個人或組織,記錄在主管機關登記。 建立法律的某些規則和知識產權的保護。 法律的管轄範圍,以確保財產,貨幣價值的保護。

包含在民法典的東西分類,在實踐中,可以適用於改善下,在法律和律師的知識來源的理論工具,不同的法律關係承包的質量,用來優化一個或財產交易的公民和組織的關係的法律調整的另一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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