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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講座。

在現代俄羅斯和西方科學仍然不存在一個明確無誤的問題的答案,什麼是國際私法講座(MPP)。 除了缺乏所述術語的準確定義的,還存在於該複合物和多組分概念的結構和分類的常用方法。 這部分是由於這樣的事實,自十九世紀國際私法一直存在,並自那時以來已發生了許多變化和轉換,並具有深厚的歷史底蘊。

一詞的發明正確地分配美國最高法院,哈佛大學教授Dzh.Stori,誰住在十九世紀上半葉,並講授國際私法的法官。 在那些日子裡,美國的術語與其它長期存在的“法律衝突”的概念一起使用。 在十九世紀末,這個詞已經從美國的法律,並在舊世界國家的移動。 然而,在歐派這個概念被解釋略有不同:作為一組的 衝突規則, 涉及到不同國家的個人之間的關係的存在,並在適用時不同種類的關係的個體包括所謂的外來元素。 在歐洲科學保存到今天的國際私法講座概念的這種解釋。

美國科學家R.Deyvis和M.Garrison考慮術語“法律衝突”和“國際私法”有關,在本質上非常相似。 這兩個概念,在他們看來,包括一套法律規範適用於處理種族間的相互作用部件等問題,如 法院 一國,這應該解決的法律糾紛和國家的權利,這應該是在這種情況下適用。

在我國,講座,國際私法也存在於十九世紀。 這方面的判例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引進這位天才的俄羅斯科學家FF馬滕斯。 在十九世紀末,他出版了他傑出的工作“文明國家現代國際法。” 這絕對創新,它的時間非常有野心,這本書包含專門為國際私法的一整節。 馬滕斯單挑MCHP的兩個重要標誌:其民事性質和不變的國際元素。

至於所謂的 實體關係 可能是,例如,任何 個人, 擁有其他國家的國籍(外國公民,難民,無國籍人,雙重國籍),外國實體,各種與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方向,乃至國外。

在某些情況下,國際法的分支正面臨著在這種情況下, 法律實體 位於國外。 這可以,例如,房地產,perehodimoe繼承,這是國外的。 如何從法律角度依賴,當然,接近這種情況下,在其涉及此事兩國的代表。 但在這種情況下,國際私法,這有助於解決法律能力方面處於較高水平的問題,法律所起的調節作用。

相當頻繁也情況下一個或其他法律事實或法律關係的法律,是不是在有關國家的領土和超越。 例如,俄羅斯的公民,在國外,從事公路運輸的旅程,並最終收到任何傷害。 這種情況僅僅是,它包括法律,並探討如何在國際私法應用科學講座區的完美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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