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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採取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 - 這樣的一整套允許生產的刑事和民事法律的措施。 這些行為的合法性的邊界是一個國家的民事或刑事法律框架內進行。 所有領先的開庭審理的準備活動,可能屬於“程序性行動”的定義之內。

定義和原則

根據最常見的定義,補救措施可根據該法被調用,並做了他的情況下,誰承諾授權的公民在刑事訴訟中或材料的行為的一部分。

所有的各種程序動作的適合充當在司法行政的準則一定的原則。 遵守這些準則,確保在案件廣泛而徹底的審查 法院提出訴訟。 所有品種的基本的正當程序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論點:

  • 在法律面前公民平等;
  • 參與者在司法過程中的程序平等;
  • 集體和的情況下的單獨考慮的組合;
  • 公正和法官的獨立性;
  • 透明和公開 的審判。

初步程序

不同類別的民事案件有自己的具體情況,可以通過案件的特殊性,證據收集和其他東西的困難決定。 在民事訴訟中的補救措施是通過民事訴訟法典第142條的約束,它包含可以在案件準備進行一切可能的措施清單。 授權程序上採取行動的人並不一定執行提供這篇文章的所有操作。 這一切都取決於每個案件的個別細微差別。 對於法官的程序採取行動 - 如下:

  • 加盟企業受訪者中,共同原告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問題的解決;
  • 許可的授予申請在解釋這種行為的後果權仲裁法院訴訟案件的決定;
  • 授予呼籲有關各方證人的權利;
  • 訴訟中,包括研究和必要 的法醫檢查 ;
  • 方向 法院命令 ;
  • 其他動作。

民法的基本規則

現代公民權利的規則是無法確定的需要考慮的民事案件的訴訟行為的整個列表。 例如,在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原告決定了它的活動位置,這是為了保護受法律保護的材料或利益,什麼是應該向法院提出上訴。 在這種情況下,起訴行動旨在收集原告正確性陳述的證據。 在法官組織或真實或書面證據私人尋求各方的請求。 這條規則是有爭議的法律原則,這在我們這個時代才剛剛開始在國內訴訟程序中實現的。 在民事訴訟案件的法庭訴訟如下:

  • 從所有者為他們轉移到法院的目的,不同的證據復墾;
  • 由法院命令收集證據;
  • 提供通過檢查獲得的證據 - 司法或獨立的;
  • 獲得通過檢查必要的證據。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42條的第二部分,法官指示或給出被告在案件聽證會的時間和地點的原告的訴訟請求副本及與其連接的文件,以及通知。 這一規定允許被告以收集信息,解釋其立場。 如此推崇是程序性行動的原則之一 - 的過程中各方的平等,是現代法學習慣。

刑事訴訟

在每一個刑事審判程序相當於由法院選定為未來考慮某些事實的詳細,深入的證明。 開展刑事程序的主要方法是收集到的證據和事實的分析。 而對於收集證據應用程序。 刑事訴訟法本規範是指作為在初步調查的選擇,評估和測試證據所需的調查程序。

在各種調查行動可以通過刑事程序法的規定和用於收集和核實的情況下,它包括一組信息,並識別搜索方法,犯罪痕跡的相關特徵的證據來表徵。 另外,上述措施應適應的有效檢測,感知和固定必要的證據為基礎的信息。

調查行動的基礎

在刑事訴訟中的任何程序上的行動基於認知和識別方面。 在這方面它不同於其他程序,這是由研究者在程序過程中進行的。 他所有的行動和決定都受到一定程序的形式,這意味著它們是合法的,因為是直接基於刑事訴訟的法律。

對於調查程序的行為 - 刑事案件進行全面,徹底的調查。 在這個意義上說,指定的授權人的行為可以稱為調查。 但法律仍然歧視程序行動和調查。 所不同的是,旨在收集,評估和使用證據找到了調查,但程序覆蓋整個過程 - 從證據的收集,分析在法庭物證。

什麼是偵查措施

中共的調查程序認為是犯罪活動的基本程序,這是受法律法規正確調節。 如果調查活動與違法行為進行,以這種方式獲得的實物證據,法院將不予受理。 對於任何調查行動有刑事程序,並適用於每個階段的議事規則的法律要求。 調查行動,以及它們與由以下一般條件規定的法律框架遵守規則:

  • 每個調查行動必須通過訂購 身體的查詢 ,並正式後才 刑事訴訟的啟動。
  • 調查行動中很好的理由存在下進行。 例如,有關決定的證據基礎的收集和核實需要的事實獲得的信息的結果,所以事實進行檢查時,偵查措施。
  • 該程序和該方法或調查行動和程序設計必須按照適用的法律進行。
  • 在調查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分配給誰有權進行查處刑事案件的官員。

證據基礎

對生產特定情況下規則必須有證據支持。 要進行一定的調查行動的決定需要研究者或誰已經獲得許可(授權)檢察官任何其他人。 調查可能由調查部門主管的順序進行,或在有關各方,如被告,他的律師或被害人的請求。 研究者單獨決定是否要作出的調查行動的行為的決定,或啟動特定的程序動作。 如果該申請已經被駁回,這個決定必須由調查動機。

當考慮通過法律的未成年人行政處罰必須以開展“其他訴訟”的權利。 這曹規定不夠清楚,但沒有規定什麼是這些活動的意思。 在一般情況下,他們應該被限制在確定犯罪的證據,對案件的,或法院,或關閉後。

調查程序的系統

在現代法律文獻中,有調查行動的系統沒有單一的看法,因為它是不可能識別未充分調查的補救措施。 例如,律師不能得出這樣的結論是否下調查行動:

  • 扣押財產;
  • 屍體的折返;
  • 罪的重建;
  • 受害者的體檢。

困難在於,在開展這些活動中,研究者觀察其生產的議事規則的事實,但證據的信息沒有收到。 例如,他的長眠之地的屍體取出,例如,並不能證明什麼。

在另一方面,許多法律規定的程序步驟是相當適合生產的證據,可以成為全面調查的一部分。 它們是:

  • 犯罪嫌疑人的拘留;
  • 得到比較實驗室研究樣本;
  • 可在現場檢查的樣本。

由此可見,逮捕犯罪嫌疑人根據藝術中。 刑事訴訟法典122,如果事件與檢測犯罪的跡象,基地,時間和地點拘留獲取證明價值的直接連接。

時間限制

任何程序行動,犯該期限應在分配給證據的收集結束的時候完成。 訴訟的日期可能由法律設定,可以由法院指定。 通過日期,事件或分配給這些操作時間完美段的指示決定的過程期間。

完取決於在計算分配的時間期間的處理的順序的一個術語。 例如,如果程序在幾年伸了出來,那是去年的一個完整的日期(日,月)的整個時期的結束。 如果期間在日曆月計算的,它會隨著週期的最後一個月的末期。

補救行動,其邊界之間安裝程序上,可以在一天其關閉之前完成。 舉例來說,如果申訴,上訪或金錢在24小時期限的最後一天內進行的,這些動作都沒有逾期,而不是長期執行過程中程序跳過。 但是,如果補救措施應採取法院或其他公共場所,其完成時間取決於該機構的工作的最後一分鐘。

進行程序性措施的權利應在法律或法院指定的規定的期限屆滿時被取消。 如果法院判決帶來或程序性行動的期限屆滿後提交的文件,他們不考慮。 例外的是對時間的限制,這是法院批准延期申請後提交的文件。

延長

如果訴訟程序在同一時間暫停被暫停和殼體的定時。 若重啟程序的最後期限為正在進行,截止日期推遲至稍後日期。

如果負責人的程序性行動,錯過截止日期為正當理由,法院可設定程序結束的一個不同的日期。 提出續期申請給予其行動必須考慮到法院。 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必須事先通知有關的程序性行動的可能延長。 如果他們不能出現在球場上,也不會造成故障,審議程序推遲的情況。

隨著對程序行為的延伸可以提交請願書挑戰投訴的延伸,或故意拖延調查提供了一份請願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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