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執行力

在今天的發展,根據不同國家的憲法,行政權是在國家和/或政府首腦既得利益。 在一些國家,例如,在美國,它被賦予唯一的 國家元首 (總統)。 在其他國家的行政權只屬於政府。 她轉移(委託) 官員和較低級別的器官。

在許多國家,其實頭(總統或君主)僅僅是形式上屬於行政部門。 在 君主立憲制 和共和國(議會),其執行權在政府。 在poluprezidenstkih 共和國(混合型),政府應以國家元首報導,在誰的手裡集中在行政活動的總體控制,而行政部門本身,根據憲法,只能是政府。

分支管理的目標包括法律的實施。 換言之,行政部門 - 是執法的權力。

機構,分公司管理的結構中,不僅限於執行法律的。 他們攜帶和管理活動。 這反過來,是執行任務至關重要。 此外,該結構體的性能問題對法律和法律的實施和應用規範。

同時,行政機關被賦予了和獨立的機構建立可能超出了監管和執法活動擴展在考慮到法律的適用規範。 通常,這些法規具有比法律更值。 因此,某些類型的 行政權力機構 (總統,部長,政府)具有調度能力和創造了大量的法規和條例對基本公共服務的控制(調節國家的內部生活的力量)。

在地面上,法律和正確的使用和實施,開展聯合中的對象(省長)的負責人。 形成為當地政府。

在司法及代表機構相比,行政機構的結構配製在單個垂直。 根據該制度,降低機關和官員受到站立以上並遵守他們的訂單需要,而不僅僅是法律的規範。 在這種情況下,由從屬結構通過的作用,該結構可以顛倒,站在上面。

在 總統的共和國 和半總統制為總理。 首相 - 從總統分離的位置。 在進行總統的合法沒收許多行政職能。 然而,總統仍然是一個政府高層領導人。

行政部門機構是部委和部門。 他們在公共管理的某些方面特殊的能力。 作為一項規則,這些機構包括勞動部,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農業部,衛生部,等等。

各部委的結構涉及部門,兼董事,分公司,部門的創建。 部長任命的領導的頭上。

在該狀態下裝置的結構有普通(教師,醫生等)並分級員工的類別。 分類類別被賦予行列,排名,特殊的頭銜,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財務狀況和權力。

官僚機構任職的特權。 當您更改部長或政府官員的服務。 他們不能與其他支付活動,國家機器的服務相結合,除了教學,藝術或科學。 他們不參與政治活動,不是政黨,從而保持忠誠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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