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家庭關係

緊接著我們將專注於一個事實,即家庭關係-這不是一回事家庭關係。 在第一種情況下,所有基於家庭和法律規制,而不是家庭關係。 家庭中的法律問題是付出了很多的關注。 的關係的組合物,以及它的每一個成員的位置被充分註冊。 主要法律 - 家庭法。 此外,一些條款包含在單獨NPA。

什麼是所考慮的概念下隱藏? 家庭關係-是實際的家庭關係,這是準則規範 家庭法。 其成員相互連接特定的權利和義務,而忽略可能由國家運用一定的制裁。 這個概念在原則上是合法的,可以稱得上全面。 我們注意到只有有對這個問題不同的看法。

家庭關係具有以下屬性:

- 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們本質上是長期的(在任何情況下,它是隱含的);

- 法律事實 在此基礎上有,停止,家庭關係的變化,記錄在登記處上;

- 為研究對象可以充當只有個人;

- 一個重要的功能 - 個人(家庭關係是密切相關的一些特定的人);

- 他們的性格 - 性格 - 信心;

- 這裡的權利和義務的繼承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就其性質而言,家庭關係是不同的。 它們可以是個人財產或非財產。 名選擇在結婚的時候 - 非財產性的例子。 產權 可以分為兩組:

- 必須的;

- 專有。

從標題很明顯,第一個有關承諾,彼此的孩子,第二個 - 與屬性。

家庭關係相對的,但絕對性,反之亦然經常。

他們可以劃分和主觀成分。 在這裡,他們將trehsubektnymi或dvuhsubektnymi。 在第一種情況下,我們正在談論的父母關係,在第二 - 關於結婚了。

在大多數情況下,談論家庭關係,是指婚姻關係。 Trehsubektnye在某些情況下,被認為是一些簡單的關係,參與者的父母和他們的孩子。 幾乎沒有人會與孩子有每個父母的個人關係的事實爭論。 一位家長的法律關係總是莫名其妙地限制他人。 出於這個原因,在trehsubektnosti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說話。

家庭關係有自己的結構。 它由兩部分組成。 我們正在談論的主題,以及他們的責任和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對象可以不包括在結構。 比它是在這裡嗎? 它是指動作或屬性。

該行動是個人的法律關係的主體。 它可以用一個主動行為(選擇學校為您的孩子,姓名等)或被動(家庭秘密的不公開等)進行連接。

什麼是財產的對象? 這是關於直接與酒店,以及財產權。 在締結婚姻,夫妻雙方有一些個人的事情,與其他物質利益。 結婚(如果不是起草婚前協議,它定義了共同生活的具體情況),畢竟越來越普遍。 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出現 婚姻財產。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分割是非常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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