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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繼承的證據的陳述。 律師通過繼承

通過遺囑檢驗法庭 或沒有它-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可能的發展第一個選項。 建立事實申請 受理繼承 ,可以解決或公證人或法院,視情況而定。 法官審查,並在這方面的行動。 下面我們考慮所有的細微差別。

去哪裡

如何行事近似知識,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 人誰不是在法律的部分專家,還是輸了,不知道如何解決繼承問題。

儘管跳過六個月期間,初審 - 公證。 他解釋什麼程序,接受繼承的條款。

是否有人設計繼承與否。 如果一種遺傳性業務已經開通,有必要申請公證,誰打開了它。

他將接受申請,客戶端會進行協商。 可用性的書面證據可以讓公證員發出的繼承,如果沒有足夠的 - 拒絕以法規的形式頒布。 主要的原因 - 公證處不會接受口頭證據,它有權作出判斷。

其主要原理 - 實際收養的財產,而不必指公證。 公證人通常也給予很好的建議,但法院需要通過繼承律師。

繼承人面臨著兩個主要問題:

  • 錯過最後期限;
  • 而不進行正式程序的實際決定。

第一種情況 - 繼承人不知道他得到了繼承,或者知道了,但由於種種原因行動奠定了他的問題沒有考慮。

第二 - 繼承人表明,接受繼承,但沒有採取正式行動。 與專家諮詢會幫助你了解這個人,這是誰,他發現自己的情況。

哪個法院送紙

你必須只報告了區法院。 和平,沒有遺傳有關行動的法官,特別是應用到建立接受繼承的事實,可以不予考慮。

在該機構的地址 - 取決於居住權。 如果涉及到房地產,那麼關係設置對象的位置。

如果你不將紙發送到法院,會發生什麼? 法官或退回申請建立一個事實接受繼承的申請人,或發送材料,另一封信給法院。 方向或由法院判決發出的回報。 在第一種情況下,它必須等待議程,在第二 - 重複分娩過程在辦公室。 允許通過郵件發送所有。 這封信應該被發送到通知,那麼它絕對不會輸。

誰將會有助於使在法庭文件

有助於更好地轉向的情況下所描述的類別精通的人。 這將是通過繼承的最好的律師。 問題是,這一發現往往與認識的財產權相關。 如果案件是簡單的,和應用程序 - 流於形式,您可以使用現成的形式。 然而,一個示例應用程序來建立接受由法院或互聯網所繼承的事實,並不總是合適的。

人們喜歡選擇臨時選項:訴訟是律師,申請人本人,然後去法院。 預他解釋如何以及在何處去,如何做人,並說什麼。

這種方法有助於節省法律援助,並在同一時間,以保護自己免受致命的錯誤,使其無法獲得一個積極的結果。

應用程序和權利要求之間的選擇

使用示例應用程序來建立接受繼承的事實的執業律師,他們解決這個問題,根據具體情況。 專家總是便於操作。

事實上,有權利要求和建立的事實,應用程序之間的差別。 這起訴訟是在爭議的情況下提出。 該爭議發生在其他繼承人的失敗與其他人共享的財產情況。

驗收繼承的恢復期,在與他人的糾紛提起的訴訟提出。 它可以提高這個樣子,和其他的問題。

爭議的缺席讓你寫,建立事實的陳述。 這是從要求有一點不同,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提供一定的差異。

在要求申請人的事件 - 申請人以書面他的申請,並指出 - 申請人。 第二個方面 - 應答,或者(如果爭議)或利害關係人(在其缺席)。

有意者 - 通常是在財產問題的地方當局。 這可能是市政管理。

雖然不理解的問題,律師會說明一個簡單和要求,建立接受繼承的事實之間的差異。

?他們在一份聲明中寫什麼

它在形式提出:

  • 命名法院的;
  • 全名 申請人,其地址;
  • 有關機構,其地址的名稱;
  • 這種情況下,企業的介紹,之所以IZA需要法院的判決,引用法律,證據;
  • 請求請求特定的文件,調用特定的人作為證人;
  • 請求批准的申請,更多的時候 - 認識到接受繼承的事實(根據護照籍,其他文件的說明)名稱 申請人。

什麼文件附

所附文件清單形成的具體情況的基礎。

副本的數量取決於參與者的情況下的數量,再加上一組由法庭。 法院的副本成套發送的參與者。

這些措施包括:

  • 賬單複印件;
  • 公證條例的複印件;
  • 的文件,確認所述對象的屬性的存在副本;
  • 收到貨款的註冊費;
  • 相關情況等論文。

時間經過的分配後,是不是決定因素。

考慮在法庭上的情況

在辦公室通過紙,發送到法官。 法院有自己的專長。 助理裁判檢查官司,份數,單的可用性。 錯誤歸檔導致了一個事實,即應用程序的審核被暫停。 原告或申請人發送描述的不足和缺點,並指示以糾正它們的時間的信。

消除缺陷或在其缺席後,法官打開的情況下,發送的議程。

該會議是根據舉行的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程序:

  • 法官宣讀的情況下,它的本質提出了自己,秘書的數量;
  • 它解釋的權利,尤其是傳喚證人;
  • 授予申請人;
  • 傳喚證人,把他們收到的責任拒絕作證或作偽證,他們告訴所有他們知道;
  • 法官問必要時澄清的問題;
  • 與申請人帶來的,問問題,其認為必要的文件的原件進行比較;
  • 法院轉到審議房間來決定;
  • 請與會者到大廳,就這一情況下,公眾的決定。

驗收認為是相同的過程中繼承,但是,申請人以外,回收期參與等人用他們的證據和理由。

所描述的過程並不複雜,因為它可能看起來不熟悉法院的人,它被分解成幾個階段通過這樣做,並做好準備,設法得到一個積極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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