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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要素 - 社會組織法律科學的基礎

眾所周知,人類活動的每個複雜分支都是一個系統。 至少可以這樣描述。 這裡也不例外。 作為不同規範和規範的集合,它並不是混亂的混亂,而是一定的結構。 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要素對我們有何看法? 在這個結構中,基本的一切,它由什麼組成,以及所有這些是相互關聯的。 你可以做出這樣一個定義:法律制度是一個整體的內部設備。 它不是任意開發的,而是現實中存在的法律規範的理論體現。 它也在隨著社會關係的演變而發生變化,發展和完善。

法律制度 的概念和要素使我們能夠從哪些部分看出法律的組成以及它們的相互作用。 我們可以說,每一個這樣的結構在世界不同的地方,甚至在國家裡都有歷史的發展。 畢竟,每個社會都有許多具有不同的,有時相互衝突的利益和需要的團體。 他們需要受到管制。 因此,制定了各種法律規範。 如果我們研究法制觀念和要素,我們將看到這個組織的主要概念是統一的。 當然,律師和律師一直都在努力平衡公共關係,建立一個像時鐘一樣的立法制度。 但實踐對這些美好的願望作出了自己的調整。 因此, 法治 雖然在各方面協調一致,但通常並不總是和諧。 當他們相互矛盾時,有這麼多的情況。

這些規范代表法律的基本概念 - 其基本結構單元。 這是一種編纂的行為標準。 國家定義和保護他們。 它們不是規範社會中的所有關係,而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 他們是“鵝卵石”,建立立法。 根據社會上這種關係的種類,規範按行業分類 - 刑事,民事等等。 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要素也包括較小的行業分支。 這種情況發生在同一組規範可以劃分為更小的部分的情況下。 它們被稱為子行業。

有規範社會關係的任何方面。 他們可以來自不同的行業,但可以區分開來。 他們被稱為法律機構。 例如,託管機構(家庭分支),財產(民事)。 但人權是來自不同領域(憲法,刑事等)的一系列準則。 機構可分為程序性和材料性。 他們的目的也不同。 如果法律制度的這些要素可以分為更小的結構,那麼它們已經被稱為子機構。

總的來說,所有這些術語,而不是科學而不是實踐。 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結構要素對於律師來說是必要的,以確定這一現象,揭示其內部結構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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