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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質和內容的基本理論

雖然法律的本質是足夠嚴重和棘手的問題,它的解釋和理解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法理學的本質的理解。 在科學的使用,也有許多不同的解釋和定義的主要類別,在其右邊的基礎理論。 這些理論是相互矛盾和相互補充。

在蘇聯的科學是積極的法律,主要突出了法律的規範,這是由國家建立並支持其運作的最常見的理論。 這一理論的實質是正確看到了由國家成立,並作為一項規則,載於成文法律,法律法規和規章。 即使由政府頒布的條例是不公平和抗人,他們仍然表示要遵循正確的。 這一理論的巨大的人氣已經獲得19 - 20世紀上半葉,但現在它已成功競爭理論。

但從自然法則,它已收到了17-18世紀最研究,儘管這一理論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支持者來看,法的本質在於,它源於人性的自然,先天素質。 法源 在這個概念的 理論 自然法。 其最突出的代表是絕對的原則,“走出去”,通過人的意識和觀念左右表現的是正義,自由,平等。 這些信念是編纂作為其本質是人固有的相互依存和普遍的自然權利,而且沒有人可以從他身上拿走,包括狀態。 這一理論的創始人這是荷蘭著名法學家雨果Grotsy之一,是人權理論的基礎。 這個理論是歷史上最早的。

這些誰分享自然法的觀念,不否認的積極權利的存在,但性質和內容的正確,他們不是基於意志和國家的需求,以及對個人的保護。 因此,他們認為, 積極的法律,違反了即使是在法律所規定的自然權利,其實是不是一種權利。 只有當他們可以通過一個真正的法律法規加以考慮,如果自然法的標準編寫和編纂時考慮到了國家。 因此,這個概念是法律和立法之間非常重要的本質區別。 如果後者沒有覆蓋的自然法則,國家不能被視為合法。

法學院,基於歷史的做法,批評自然法的理論,出現在同一時間用它。 它起源於德國。 它代表認為,道德和社會價值是歷史上形成的,並沒有絕對的道德要求是不存在的。 這是一個事實,即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時間經常會碰到道德觀念完全相反的系統證明了 公共利益的。 然而,折疊和社會發展造成的一定的實際社會規範和習俗的形成,遵守這些都使生活更輕鬆,並導致穩定性。 當人們發現和隔離這些規則,他們獲得他們的具體協議,符合其需要的所有的。 由於法律的本質 - 它是地方和民族傳統,書面合同和法律的形式獲得。 這樣一種方法的狀態下具有輔助機構,其僅佈置用途的功能。

在現代法理學它是目前自然法很常見的基本理論,特別是在影響國際關係和人權領域,儘管歷史的方法的許多元素也被用作有效的。 也有很多互補的其他主要理論 - 監管,可以遊覽“純”法律作為一種義務,排除了社會和歷史背景層次的流溢; 社會學,這是尋找在不同的社會團體和協會的關係恰當的內容; 心理,其重點是法人或一組人作為非正式法律淵源的情緒,等等。 事實上,所有這些方法之間的區別是,他們每個人的界定了行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基礎上,折疊歷史或法律意識的國家標準所規定的權利本質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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