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家和法律

實證法

許多學者認為,通過國家規定的一些,而其他人出現本身。 也就是說,有天然的和積極的法律。 據認為,自然應該被分配到生命權,平等等等-也就是,這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權利。 它們是自然的,因此,國家正在蠶食他們不能。

在 自然法的理論 指出,形成政府的權利是由從人性本身源於這樣的事實的。 實證法 - 已通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他們只能在不違反承認 法治的 自然。

實證被稱為法律的領域之一。 在這種情況下,強調的是生存權口頭象徵形式。 考慮到只有固定的規範,這是重要的,與他們所表達的幫助(他們的形狀)。

實證法 - 院校教育。 在那裡,它是在以法律表達等外部機構(客體)標準的形式。

實證法具有質量和消極和積極的潛力。 也許它的主要優勢就在於,這一權利是有效的管制的價值。 它有助於控制人在社會中的行為。 這種控制不僅是規範的,而且評價的性質。 這種說法是基於這樣的事實,法律是在人們的生活,成為它的一部分。 規範開始幫助評估生命的個別現象,他們分享在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人的行動。

實證法是由國家提供。 問題是,它是保證,而且不遵守制裁引起的發作。 強制力量,它具有狀態,有助於在社會恢復秩序,杜絕隨意性和暴政。

實證法是從自然到許多不同。 以下是主要的區別:

- 自然法 與事物的自然順序連接。 這是關於人的本質和一般的宇宙。 自然法 - 的世界秩序。 實證法是人工的東西。 造物主在這種情況下是這個人的名字。 所有這一切導致的事實,其規定甚至可能違背國際秩序的規範。

- 自然法與普遍的存在,積極的連接 - 與特定的國家。

- 實證法出現了,當狀態應運而生。 天然的始終。

-自然法的規則沒有以書面形式一直表示,如可能存在 的法律習俗, 傳統等。

- 自然法,而相比之下,值得肯定的是不相同的現行法律。 他的目標 - 更高的正義和國家的不利益。

- 相對於天然實證法有沒有可能是考慮宗教或道德是合理的規則。 他們只與國家的意志。

出了什麼問題了積極的嗎? 首先所有的事實,它的規則可能是不公平的。 在任何時候,有奴役人的傾向。 這,當然不是直接的,間接的,即奴隸制。 規定國家一個社會所必需只到他的規則和程序。 出於這個原因,人們常常發現自己在自己的權利弱勢。 通常情況下,現有的規則不公平,不人道的,有益的只有誰擁有權力,並尋求以保留權力的人。 在許多情況下,它們提供了一些以犧牲別人的幸福。 整個美中不足的是,對所有的實在法無一例外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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